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20)05-0001-09 同意理论曾经被作为西方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基础,然而,其至少在20世纪下半叶即已呈现出颓势,似乎日益走向没落①。有学者明确指出:“20世纪后期以来,主流政治哲学研究中出现了一股拒绝同意理论的趋势,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政治层面上,学者们都不再承认同意作为政治义务来源与共同行动前提的地位。”②虽然同意理论因其政治使命的终结及其他原因而逐渐式微,但同意理论内含的同意观念却可以实现从政治学概念向伦理学概念迁移。当代中国社会也存在着很多现实的同意问题。因此,探讨同意观念向伦理学的迁移仍然是有意义的事情,而且,还尤其需要探讨其对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同意问题的启示,并基于国情对原本源自西方的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予以扬弃。 一、同意观念由政治领域向伦理学的迁移 西方传统的、经典的同意理论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其核心理念——同意观念也必然与同意理论特定的历史使命捆绑在一起。这种历史使命就是为反对“君权神授”论并证成政治权威或政治义务提供理论依据。John G.Bennett在评论洛克的同意观念时指出,“洛克关于政治权力的最重要的观点是,政治权力基于同意”,“洛克坚持同意原则,该原则主张没有任何人服从任何权力,除了该权力得到过他的同意的那些人之外”③。按照这种分析,洛克的同意观念主要就是用于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洛克最初表达的同意观念,一般被称为“明示同意”,即明确表达出来的同意。但是“大多数人都想不出有什么机会让他们对政府的权力表达同意”,于是洛克就引入了所谓“默示同意”的原则④。由此可见,在洛克那里,不仅“明示同意”,而且为了弥补明示同意之不足而提出的“默示同意”,其目的或主旨都是非常明确地指向政治领域的⑤。 C.W.Cassinelli在论述他所谓“最简单的同意理论”时说:“明示同意的理论家们试图表明,被统治者曾经做出某种或某些特定行为,这种或这些行为可以被正确地描述为对接受政府控制的显见的自愿赞同。”⑥这里,C.W.Cassinelli十分明确地将明示同意限定为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虽然C.W.Cassinelli此处并未涉及默示同意概念,但是在他这篇论文的其他部分所提及的默示同意,也是限定在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专门概念。而且,默示同意概念是洛克为了补救为政治权威或政治义务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辩护的明示同意之不足而提出来的,洛克之后的许多理论家对此一般并无异议。 William A.Edmundson也认为同意观念原本是用来解决政治义务问题并论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的,他指出之所以能这样应用同意观念,是因为同意观念有一些“令人感兴趣的特性——相对无争议、无关内容、解释的简明性和充分性以及规范性要求”⑦。然而,“正如人们所预期的,一旦强使同意概念用于解决政治义务问题(虽然要面对大量未同意这一事实),严格且恰当意义上的‘同意’所拥有的令人感兴趣的特征就全都消失殆尽了”⑧。我们且不论William A.Edmundson对于同意观念这些特性的归纳是否合理或全面,仅就他对同意观念应用的原本对象的论述来说,显然与传统的、经典的同意理论局限于政治领域是完全一致的。不过,既然William A.Edmundson认为同意观念的这种运用会使得“同意”的令人感兴趣的特征消失殆尽,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推测,为了使同意观念的这些令人感兴趣的特征得以保留,是否可以探索同意观念的其他运用呢?是否可能让同意观念的运用超出政治领域而又使其令人感兴趣的特征得以保留呢?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进一步思考:如果说作为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之基础的同意理论中的同意观念,因其与特定政治领域的血缘关系及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必然带有政治领域中相关理论的局限性,以致不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那种重要作用,那么,我们至少有可能吸取同意观念的基本内涵中仍然具备精华意义的因素,对之加以切合实际的、辩证的改造与翻新,使它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有可能发挥其作用以实现新的价值。这样的改造与翻新,主要意味着同意观念向政治领域之外的迁移,而通过这样的迁移,同意观念也就不再是狭义的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而是具有某种普遍意义的伦理学概念⑨。这里所谓的“迁移”,意味着一种概念从某个领域向其他领域的扩散、延展或渗透,通过这样的扩散、延展或渗透,原本狭义的、仅仅在特定领域有效或有价值的某个概念就转换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不再受原来特定领域限制的概念。同意观念这样的迁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同意观念由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向一般的伦理学概念的迁移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可以获得如下解释: 第一,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概念与非政治领域的同意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虽然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概念在使用时往往附带有特定的政治含义,但是这一概念的基础性内涵却无明显的政治色彩。C.W.Cassinelli在讨论政治同意问题时,提醒人们注意“同意”这个术语的字面意义。他说:“词典将这个名词解释为‘自愿地赞同或认同他人所做的或所提议的’。这一意义必须牢记在心,因为只能合理地期待政治理论家们在使用这个单词时指的是某人自愿地赞同其他人所做某事这样一种政治情境。如果在这样的情境中缺乏任何这样的性质,那么,人们就可以正当地要求用其他词汇来取而代之。”⑩C.W.Cassinelli此处所说的“同意”一词的词典解释或字面意义,已然褪去其在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中的政治色彩,正是对其最基本内涵的界定。而同意概念的这种最基本的界定与政治领域之外的同意概念是相通、相近或相似的,甚至可以认为是相同、一致的。因此,如此给出的同意概念的基础含义,既可适用于政治领域,也可适用于非政治领域。Tom L.Beauchamp在超出政治领域的限制阐述一般的同意概念时指出,自主选择与自愿性是同意概念的核心之所在(11)。Tom L.Beauchamp所指出的同意概念的这一核心,其实也涵盖了同意概念的基础性内涵,而具有如此基础性内涵的同意概念或同意观念,显然可以通用于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总之,无论同意概念在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含义有多少不同,其核心内涵或基础含义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正是由于非政治领域的同意概念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概念之间有着这样的一致性关系,故许多讨论政治领域中的同意问题的学者们往往可能利用非政治领域的同意事例进行论证。例如,John J.Jenkins在专论政治同意的一篇论文中有这样的阐述:“一个人可能在即使他的情感完全抵触某事时也给出其对某事的同意;父母尽管在情感上强烈地反对但也还是可能给出他们对其女儿婚事的同意。这些事情与投票之间唯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在后面这种情况下,我们给出同意的途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是标准化的或形式化的。当然,当我服从我所投票的那个人的权威时,与如果我没有给他投票相比较,我肯定更愿意这样做,而且这样的话我的同意可以说是更强一些。但存在着更强形式的同意这种情况不应当导致我们设想较弱形式的同意就完全不是同意。上述例子中的父母可能多少有些不情愿地准许其女儿结婚,但这不是说他们不准许其女儿结婚,更重要的是,这也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表态。毫无疑问,女儿可能有更大的希望,但她要求同意的主要目的实际上达到了。”(12)根据John J.Jenkins在这里的论述,虽然父母对女儿婚事的同意与政治领域中通过投票表达的同意有着重要的区别,但这二者都属于同意的范畴,虽然前者可能是“较弱形式的同意”,而后者则可能是“更强形式的同意”。舍弃这二者在形式上的区别,则二者在内涵、意义上的一致性就十分明显了。无论是政治领域中的同意问题还是非政治领域中的同意问题,都因涉及自主、自愿而毫无疑问具有鲜明的道德属性,如此同样的道德属性就使人们有可能通过从政治同意问题中剥离特定的政治色彩而抽象出更一般的伦理学的同意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