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换的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晓阳 蚌埠坦克学院政教室。邮编:233013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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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换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换时所应遵循的合理的原则和对交换行为进行评价的正确的标准。交换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正义的基本含义就是恪守自己的规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规定义务,个人能够恪守自己的规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规定义务,就是个人行为的正义(简称个人正义);而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来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恪守自己的规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规定义务,就是社会结构的正义(简称社会正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对社会正义的结构作了深入的分析。他把社会正义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正义称为普遍的正义或政治上的正义。这种正义是就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依据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和不成文的道德法典。狭义的正义称为特殊的正义,是就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又包括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其中分配的正义是指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它是“几何的正义”;纠正的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它也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它是“算术的正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纠正的正义,主要是指交换的正义。他首次把交换正义看作是社会正义的重要方面。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在历史上被很多思想家所接受。中世纪著名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两种。分配正义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而平均正义就是关于个人之间的分配和在出现不当的行为与违法行为后所做的调整。与亚里士多德一样,托马斯也认为隐含于分配正义概念中的平等不是一种机械的平等,而是按比例的平等(即几何的正义);而在平均正义中,有必要用算术的方法使事物与事物之间相等(即算术的正义)。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概括了亚里士多德等人关于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理论:“著作家们把行为的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换的,另一种是分配的。他们说前者成算术比例,而后者则成几何比例。因此他们便认为交换的正义在于立约的东西价值相等,而分配的正义则在于对条件相等的人分配相等的利益。”在分析了这些著作家们的思想之后,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于分配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的区分,指出分配的正义是公断人的正义,而交换的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正确地说,交换的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也就是在买卖、雇拥、借贷、交换、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履行契约。”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他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上进行交往和制定契约的原则与民法上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合称为纠正正义,显然忽视了从正面规范人们之间的交换行为,而偏重于从反面纠正人们之间的交换行为。霍布斯把纠正正义改称为交换的正义。这样更为明确地表达了亚氏纠正正义的主要内容,但也遮蔽了其中所包含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这一内容。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提出了财产占有的三个正义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校正的正义原则”。根据这三个正义原则,诺齐克认为:(1)一个按照获取正义原则而获得某种财产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2)一个按照转让正义原则而从另一个有资格占有该物的人那里获取该物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3)除了通过反复运用规定(1)和规定(2)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占有该物。他虽然并不是专门针对亚里士多德等人的理论而提出这一思想的,但这样一来,他实际上把本来包含在“纠正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平均正义”(托马斯·阿奎那)、“交换的正义”(霍布斯)等概念中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明确地区分开来了。

      借鉴这些古今思想家的思想,我们也可以把社会主义正义区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两个层次。社会主义的普遍正义作为政治上的正义,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上;而社会主义的特殊正义则表现为各种具体社会体制和机制上的正义。这种特殊正义的内容又可以规定为分配的正义(获取的正义)、交换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补偿的正义(校正的正义)三个方面。从正义的这种结构可以看出,交换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

      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普遍的交换关系,并且这种交换关系开始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交换的正义?

      理解交换的正义,首先必须理解交换正义的原则。交换正义的原则,一方面要体现商品交换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又要代表社会正义的基本精神。因此,我们必须从商品交换和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上理解交换正义的原则。在古今思想家那里,与正义相联系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效率(关于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人把效率作为正义的主要内容,也有人把效率与正义作为两个对立的范畴。笔者认为:广义的正义,即作为表达社会理想的总体范畴的正义,应该包含效率的要求在内;而狭义的正义,即作为与经济范畴相对应的伦理范畴的正义,它与作为经济范畴的效率显然是相对应的)、自由、平等、博爱、秩序。这五个方面也应该成为我们社会主义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在这五个方面中,博爱与交换正义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主要应该体现在分配正义中,即财富分配应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要照顾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除此之外,其他四大价值目标都与交换正义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构成了交换正义的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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