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际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敦耀 教授,广西大学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院,南宁市,530004

原文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正义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自然要求。代际正义是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代际正义是当前一代与未来几代人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对等的原则,集中表现为资源的合理储存问题。黑格尔用世袭制的政治关系,分析了“长子继承制”的代际关系;罗尔斯则从连续世代的情感纽带论述了一定社会承续的代际正义;“可持续发展”着眼人类永续发展提出了代际正义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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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与代之间的正义即代际正义,是制度伦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早为伦理学家们所关注。本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代际正义尤为人们关注。

      一

      “Justice”一词,在中文中没有与之直接对应的词,只有“义”这个词,大致近似与之对应。义,《释名》: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容斋随笔》:仗正道曰义。据此,我们可将“Justice”译作正义。

      正义,斯多葛派认为其基础在于“自然法”。所谓“自然”,斯多葛学派的奠基人芝诺认为就是统治原则。这种统治原则本质上具有理性,它遍及整个宇宙。因为整个宇宙是由实体组成的,实体是具有理性的;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生活。斯多葛派认定理性是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力量,它又处处寓于人的头脑中,因而不分国别,不分种族都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古罗马早期的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受到斯多葛派的影响,他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有理性的人是持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的态度的,这种态度即是正义。他认为这种态度,起初仅限于亲朋,随着文明的进步又逐步扩及到他们的同胞以至全人类。另有一些实践的法学家虽然也同意理性是人或事物的属性,但同时又把“自然法”看作是一种人们解决案件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与罗马社会期望的人们行为方式相一致的或同特殊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的。因而,正义,又有了一种与正常的合理的人类利益秩序相符合的意蕴。由此,可以说正义本来就是社会生活的一种自然要求。

      自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把正义看作是个人的美德以来,一段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几乎都把正义视为个人伦理。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正义是有理性的人的一种特有的态度。古罗马的另一著名法学家乌尔庇安把它看作是人类永恒不变的意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除了把正义描述为个人意愿外,还把它描述为一种习惯、一种行为方式。近代启蒙主义者在反对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斗争中,才把正义概念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标准。本世纪才有人明确指出,正义是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由此把正义视为既是个人伦理又是制度伦理,并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1〕当今四方,更多的是把正义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即制度伦理。

      从制度着眼,正义所关注的是人类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等。当把正义仅仅作为个人美德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制度背景。其实它是在把背景制度看作正义的前提下来讲个人美德的,起着为社会制度辩解的作用。例如,在亚里斯多德的正义观中,显然是把奴隶制和社会不平等看作是正义的。他把奴隶当做“会说话的工具”,役使奴隶被认为是正义的;他为特权辨护,认为丈夫奴役、支配妻子并不是非正义的。他的分配正义,是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们之间“比值相等”的平等分配,即根据各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如政治权利、财产等。这样既照顾了平民的利益,又不损害奴隶主的政治权利和财富的优势;同时可以防止在一个城邦中由于分配的不平等而引起骚乱。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神学大全》中重申了亚里斯多德的正义原则,而且说得更为明白。他说:“在分配正义中,有时将某种东西给予某个个人,因为这种属于整体的东面应当属于他。在数量上,那种东西与这个人在整体中的地位的重要性成比例。因而,在分配正义中,由于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因此他得到的共同财产就愈多”。〔2〕显然这是为农奴制的贵族特权辨护的。《圣经》中“给有东西的人以东西”的这句话,是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分配正义说的最简短说明。

      二

      代际正义是老一代为下一代合理储存资源(社会资源、政治资源、自然贸源、资金,以及卫生、营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的人力资源)的原则。这种正义原则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通过法律、法规、习俗等作出的,其实行的某些环节往往是家庭、公司、团体或政府。代际正义和一般正义一样,有着平等和对等两个原则。

      亚里斯多德的正义概念是由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部分构成的。分配的正义,主要关注如何将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政治职位和财富等,分配给一个社会中的不平等的群体或成员。平均的正义是指关于个人之间的分配和在出现不当的行为与违法行为后所做的调整,如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财产,受侵害者能得到赔偿。自亚里斯多德以来,几乎都把正义看作是某种平等,这或许是因为亚里斯多德把前者称作“比值平等”,把后者称作“数量平等”而造成了误解;或许是因为过分看重分配正义,以致于把平等与正义划等号。今人赵汀阳说:“在现代伦理学中,公正往往被解释为平等,这是很片面的。公正至少要包括两条原则:(1)平等原则:凡属机会,则无例外地给予;(2)对等原则:凡属待遇,均与所为对等。”〔3〕因为只讲把权利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那末一个杀人如麻的凶犯也可以要求不被处死;片面强调结果平等,反而会滋生不正义。如一位辛勤工作的工程师和一名在服刑的罪犯在分配上不平等是正义的,反之,倒是不正义的。可以认为赵汀阳的观点是在对亚里斯多德的正义观全面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新的改进了的阐释。

      当前的一代与新的一代是平等的,当前的一代应以某种形式对下一代补偿他们所消耗掉的自然资源。代际正义也同样包括平等和对等的两条原则。但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的制度下,可能只是某一种片面原则。

      三

      在黑格尔那里,制度伦理也包括了平等和对等两条原则。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从“政治关系”、“政治特质”、“政治目的”等“政治意义”出发分析了作为代际关系的“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是德国的土地占有者等级,即以地产为基础的地主和农民等级的地产继承制。黑格尔认为从构成这一等级的政治关系看,地产是长子的世袭领地是这一等级的自然伦理。它和王权的长子继承世袭制是相同的。黑格尔还认为,地产的“长子继承制”转向政治目的是这一等级负有的一种政治使命。这种政治使命就是必须使长子能独立生活;长子拥有独立的财产,不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任国家官职。其政治意义就在于维护依赖出生而并非取决于选举的王权的巩固性和承续性。这样,长子继承权使政治情绪和财产之间有了某种必然的联系,而成为王权和社会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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