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核算例证解析

作 者:
宋卉 

作者简介:
宋卉,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管理学院,教授。郑州 451150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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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7-0058-6

      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1]自实施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邓永勤等[2]认为,财政部采用排除法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进行定义过于模糊,不能准确区分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不利于实务界明确界定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范围。姚燕[3]对2014年1001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有573家公司列报了其他综合收益,占57.24%;有428家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未进行列报或零列报,占42.76%。进一步地,对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有199家公司的列报数据疑似存在问题,其中:有96户少列其他综合收益,占9.59%;有38户存在报表格式错误、漏填和错填具体项目,占3.8%;有32户存在报表数据间勾稽关系错误,占3.2%;有12户存在多列其他综合收益,占1.2%。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不容乐观。经调查分析,发现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一是CAS 30对其他综合收益核算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会计人员很难把握,造成多列报、少列报或未列报等现象发生。二是对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体系的构建不够完善。

      目前CAS 30只要求设置“其他综合收益”账户,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日期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即静态状况,该账户为资产负债表其他综合收益的填列提供了账簿依据。而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反映的是某一期间内发生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即动态状况,由于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缺乏相应的归集账户,造成利润表的填报缺乏相应的账簿依据。

      因此,CAS 30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实务界统一会计核算,更全面、准确地列报其他综合收益提供制度依据。

      二、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范围界定及重分类探讨

      CAS 30要求在利润表上增加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从而将原利润表一分为二,即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两部分,二者之和为综合收益,进而全面反映企业整体盈利水平。

      1.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范围的界定。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实现或近期内(一般指一年以内)可实现的利得和损失,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企业的净利润中;另一类是尚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需要在未来符合一定条件时方可实现。CAS 30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是,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由此,可推定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范围应当是企业尚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关于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的界定,我国会计准则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邓永勤等[2]认为,两者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但又有显著区别,其相同之处是都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损益类交易。其区别是:前者尚未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可逆性特征,且持有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以上),随着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在一定条件下逐步实现或部分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等;后者已经实现或近期内(一般在一年内)可实现,基本上没有风险,并且不具有可逆性。对于前者,如果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净利润的虚增或虚减,从而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如非流动资产中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由于这些非流动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而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会随市场影响不断发生变化,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尚未真正实现,所以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会导致净利润忽高忽低,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另外,将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在利润表中也是损益满计观的体现。损益满计观认为,只要是当期确认的损益,不管是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收入和费用,还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在利润表中反映。姚燕[3]认为,损益满计观有利于全面确认收益,更符合资本市场下多元化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2.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探讨。CAS 30中列举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内容,并按照其是否可以重分类进损益分为可重分类进损益和不可重分类进损益两类。由于采用列举法缺乏普遍适用性,对于重分类进损益的标准,我国会计准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对准则中没有列举的经济业务难以进行明确界定。2013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讨论稿)》,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除非重分类过于复杂而且提供的财务信息价值过小,否则其他大多数项目都应当重分类进损益,以便在净利润中全面反映收益。该讨论稿和损益满计观基本一致。到目前为止,对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意义和必要性仍在探讨之中。邓永勤等[2]认为,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明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都可重分类计入损益,且其重分类进损益应发生在最能提高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会计期间。

      通过对有关会计准则的梳理,本文将其他综合收益涉及的业务区分为可重分类进损益和不可重分类进损益分别进行了归纳,见表1。

      表1 其他综合收益业务分类
分类与其他综合收益有关的业务
不可重分类进损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可重分类进损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债权工具投资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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