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7-0053-5 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交易的结果,是企业经济利益流入的来源及企业成长和盈利的重要判别指标。收入准则是规范企业收入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基础制度。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出新和复杂化,我国和国际的原收入准则在业务规范与披露指引方面的不足凸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分别于2014年发布了IFRS15(Revenues from Contracts with Coustomers)和ASU 606(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为保持与IFRS 15的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稿(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借用“合同”的理念,注重交易的权利与义务及实质,采用“控制权转移”取代“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来确认收入,强调合同与履约义务的拆分,有权获取对价的计量,并采用统一框架来规范不同类型业务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在准则体系系统性、会计处理科学性和业务口径一致性等方面的完善极大地提高了收入信息的有用性与会计处理实践的可比性。North[1]指出制度是一种激励结构,制度变迁会引导理性经济人在新的制度下寻觅新的均衡,产生行为的变迁。Zeff[2]和Brüggemann等[3]均指出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IFRS变迁会产生预期与非预期影响。那么,新收入准则作为一种外生制度冲击,引发了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变革,会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经营管理及信息使用者决策等产生哪些影响,以及以何种作用路径与机理产生影响,亟待研究。 本文拟通过总结100家A+H股上市公司(房地产类7家、工业类48家、公用事业类18家、金融保险类26家、商业类1家)对新收入准则的执行经验(限于篇幅,样本选择及统计结果略),系统分析新收入准则的影响,以期为境内上市公司高质量执行新收入准则提供经验借鉴;同时,对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展开观点争鸣,以期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准则修订与应用指导提供启示。 二、新收入准则在财务报表列报层面的影响 1.累积影响法简易衔接。IFRS 15提供了两种收入准则实施衔接方法:一种是全面追溯调整,即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报表数据,全面追溯调整有助于增强报表的期间可比性;另一种是累积影响法,即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调整,因此该方法下比较报表中收入数值的延续性与可比性较弱。我国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累积影响法进行准则衔接。根据统计结果,有80家公司2018年采用累积影响法进行收入准则衔接,其中有25家披露了期初留存收益调整数,55家未披露期初留存收益调整数或期初留存收益未发生变动(如大众公用的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抵销,且无其他影响)。万科调增最大,期初留存收益调增了22亿元,主要原因是其销售佣金资本化为合同取得成本。美凯龙调减最大,期初留存收益调减了7.24亿元,主要原因是其项目前期品牌咨询委托管理业务收入改用某一时段确认。剩余20家公司未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任何调整,包括马钢股份(工业类)、皖通高速(公用事业类),以及18家金融保险类公司,主要原因是新收入准则未产生特别重大影响或不适用。 2.资产负债表项目有新增。新收入准则下,资产负债表新增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列报项目,同时对应收账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预收账款等项目的涵盖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统计结果,有22家、18家和1家公司分别对合同资产、存货和无形资产进行了调整。部分公司的存货(如青岛港)、应收账款(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和应收票据被重分类至合同资产,无形资产被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上海医药);大部分公司调减了存货,主要原因是原包含在存货项目中的已完工未结算存货现归为“合同资产”列报。有39家公司确认了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并分别将其列报于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有72家和68家公司分别涉及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调整,调整频率最为突出,主要原因是新收入准则提出企业对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不再使用“预收账款”及“递延收益”科目,造成大量的预收账款、递延收益(如广深铁路)、其他应付款(如青岛啤酒)被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3.损益表项目内容重划分。新收入准则虽未增减损益表列报项目,但调整了部分经济活动的计入项目。根据统计结果,有5家公司明确指出收入确认方法已发生变更,其中4家是从时段转换成时点,另1家是从时点转为时段(如创业环保)。有12家公司调整了营业成本,其中一部分公司是因为新收入准则下“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营业成本(如中集集团),另一部分公司是因为建造服务期间的合同预计损失成为亏损合同,相关损失计入营业成本(如万科)。有12家公司调整了销售费用,原因是:“合同取得成本”的先资本化后摊销;或部分营销活动(如市场助销投入)不再计入营销费用,而是作为应付客户对价直接冲减营业收入;或销售活动被视为履约义务,计入营业成本(如运费)。另有11家公司调整了财务费用,其中一部分公司是因为新收入准则要求确认重大融资成分,另一部分公司是将现金折扣视为可变对价,冲减了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