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儿童的视角去探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巧巧(1981- ),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教师教育(成都 610066)。

原文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随着儿童权益运动的发展和新儿童社会学的兴起,儿童日益被视作独立的权利主体和积极的社会行动者。将儿童视为被动的调研对象的传统做法开始受到质疑和挑战,将儿童视作研究的合作者、参与者甚至发起者的儿童参与式研究范式日渐受到认可和采用。英国女王大学儿童权利中心负责人劳拉·兰迪发起一项儿童参与式研究,设计了研究过程中儿童顾问小组(CRAG)的建立、儿童参与能力的构建以及儿童在研究问题设计、研究方法选取、研究数据注释和研究成果呈现六个进程中的参与,自始至终保障了儿童在研究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而这类研究方法要能够成功为我国所用,需要认识儿童参与式研究的价值、重构研究中成人和儿童的关系、避免儿童参与的形式化和幼稚化、结合国情进行儿童参与式研究的探索。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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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20)04-0109-09

      对儿童的研究已有漫长的历史。虽然我们将儿童作为研究对象积累起大量有关儿童身心发展的知识和经验,但成人主导的儿童研究往往将儿童作为单纯的测定对象,忽略了儿童独特的视角和经验。儿童权益运动和新儿童社会学引发了对儿童研究范式的反思:既然儿童是权利主体和行动主体,那么对儿童的研究就不能将儿童视为被动的研究对象,而应让儿童主动加入研究中来,参与研究的设计、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分析和成果的运用,为研究带来独一无二的儿童视角。这种转变使原来在研究方法上缺乏本体地位的儿童从被观察的客体转变成参与研究的主体,儿童独特的社会参与和内心世界开始受到重视。①19世纪末20世纪初,儿童参与式研究(children's participatory research)开始成为一种备受推崇的方法论选择。

      一 儿童参与式研究的理念与范式

      儿童参与式研究并非一种单一的研究方法,而是一种具有儿童参与特性、儿童作为研究者(children as researchers)参与研究的研究类型。这类研究的发展得益于儿童话语权和参与权的发展以及新儿童社会学对儿童青少年认知的转变。

      (一)产生背景

      1.儿童权益的发展

      作为权益组成部分的儿童话语权和参与权是逐步发展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颁布是个历史性的转折:一方面,公约的颁布激发了广泛的社会反思、学术探讨、实践调研和文化推广,促使了对儿童地位的思考和童年研究的发展;另一方面,儿童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在历史上第一次被明确地提出来并作为保障其他一切儿童权益的基础。《公约》第十二条要求缔约国必须保证儿童青少年可以就与之相关的事务自由表达意见,其意见必须得到认真听取和酌情采纳②,相当于以国际法的形式规定了儿童在缔约国不应只是单纯的被保护对象,而应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儿童话语权和参与权提出的背后反映的是通过为儿童赋权来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现状的意愿。《公约》颁布后,各缔约国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始重视在各类与儿童相关的事务中听取儿童的声音。这股儿童参与的浪潮也同样影响到了学术研究领域,促使了学者们研究儿童的利益并对权利进行反思。例如格罗丁(Grodin,M.)和格兰兹(Glantz,L.)在其所编的《儿童作为研究对象:科学、伦理和法律》一书中收录了很多在成人—儿童二元对立的传统研究范式中儿童作为研究对象可能受到的侵害③;本拉杰(Bélanger,N.)和康纳利(Connelly,C.)提倡尊重儿童独立于成人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主张将儿童作为研究中的一员有权决定任何与其相关的事情④;格罗弗(Grover,S.)则呼吁在研究中倾听儿童的声音,认为儿童研究者与成人研究者的观点一样具有合法性⑤。既然涉及儿童的研究不论其过程还是结果都会对相关儿童造成程度不同的影响,属于儿童话语权和参与权的践行范畴,那么,从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必然要求在调研中尊重儿童、关注儿童,不仅采集儿童的“意见”,更要遵从儿童的“意愿”。

      2.新儿童社会学的推动

      儿童研究范式的转变背后还反映了欧美学术界在儿童观念上的转变。早在18世纪卢梭就提出了“儿童”及“童年期”的概念。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儿童和童年的研究主要是心理学取向的,其立论基础是发展与社会化的观点,其支配框架是二分法和成人视角的:儿童被视为自然、单纯、非道德、非社会的不成熟对象(becomings),而成人则是复杂、理性、有道德且融入社会的成熟个体(beings);童年是儿童成为成人过程中一个暂时的准备期和过渡期,成人及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对儿童的管教和规训促使儿童更好地社会化。传统“童年研究”的背后是一种以成人视角对儿童形象的简化,这一过程也固化了成人与儿童的阶层关系。⑥20世纪60年代,法国社会史学家菲利普·阿里耶斯通过对儿童观念变迁进行的历史考察发表了专著《儿童的世纪》⑦,提出了童年是由社会历史建构的,开启了新“童年研究”的序幕。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和后现代思潮引发的社会批判和社会重建,20世纪80年代欧美学界出现了童年社会学研究的新取向,并在90年代初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学的一个新分支。新童年社会学以詹姆斯(James,A.)和普劳特(Prout,A.)为代表的学者批判了传统发展理论和社会理论将儿童期视为成人的预备阶段,儿童地位被边缘化而导致的对儿童的忽视和侵害;提出童年是一种社会建构,儿童是社会的积极行动者;倡导儿童的问题应该从他们自身的角度出发,以独立于成人的视角来研究。⑧既然儿童是积极的行动主体,对儿童的研究就不能将其视为被动的研究对象,而要邀请儿童参与到研究中来。詹姆斯和普劳特积极倡导这一“基于儿童权利”的研究方法并将其视为童年研究范式转换中的重要内容。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和社会组织开始采用儿童参与式研究范式。例如,欧洲七个国家设计实施了“欧洲小学儿童作为研究者”项目(Children as Researchers in Primary Schools in Europe);在澳洲、中东、亚洲等地也出现了以社会公平、文化融合、社会参与为目的的儿童研究活动。⑨在这一过程中,儿童参与式研究中的儿童角色、研究关系、研究伦理、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都得到了充分探索。2000年,克里斯滕森(Christensen,P.)和詹姆斯出版了《和儿童一起研究:视角和实践》,该书汇编了当时世界上各类儿童参与式研究的实践和反思,尤其对儿童自己产生关于自己的知识这一认知进行了探讨。⑩在此以后,儿童参与式研究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和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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