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0)07-0024-09 人们面对一条道德原则,产生按之行动的意向,这种意向被称为道德动机。道德原则并不必然能够激发道德动机,因为人们可能完全无视它,特别是当道德原则是由他人给予而不是内在自生的时候,人们可能根本就不愿意把它作为行动的理由。不过本文并不打算讨论道德原则是否一定能够激发人们的动机,而试图讨论,当道德原则能够激发出行动的意向性(即道德动机)时,它是如何做到的。这是近些年来西方学界讨论得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康德主义和休谟主义两大传统的继承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纷争不断。前者认为,道德原则的最基本形式是绝对命令,激发我们服从这一绝对命令的动机来自纯粹的实践理性。而休谟主义则认为,人们道德行动的动机是以欲望为基础的,理性本身并不能激发人们的行动,所以实践领域不存在纯粹理性,这一休谟主义立场有时候又被称为关于实践理性的怀疑论。本文将聚焦于双方关于道德动机的争论及其论证策略,试图阐明与这一学术争论相关的若干基本问题。鉴于康德主义论点的复杂性,我们将对这一流派的观点落墨较多,除了分析康德关于道德动机的基本观点之外,还将论述当代康德主义者对休谟主义工具性推理的反驳,以及他们在面对神经生理学的证据时可以选择的改良方案。 一、工具原则与休谟主义 也许我们很难把休谟的观点直接就等同于现代的休谟主义,毕竟后者更多地是依据“欲望”和工具原则来解读动机的产生,而休谟似乎更加重视“情感”或者“激情”,认为道德的形成及其激发行动的力量主要源自人们内在的情绪性要素,尤其是关于他人的“同情”,这是我们实施利他行动的重要动机性来源,所以很多人认为休谟在道德上是情感主义者。我们在此并不打算细致地辨析当代休谟主义和休谟本人观点的差别,而主要从当代休谟主义的工具原则谈起。① 工具原则有时候又被称为“手段/目的”原则,其大意是要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意欲φ,而通过Ψ能够实现φ,那么我们就有动机去做Ψ。在这里,φ是我们欲望的目的,而Ψ是实现φ这一目的的手段,所以我们就会产生去做Ψ的欲望,即有动机去做Ψ。如果把这一工具原则运用到道德领域中,那么我们可以说,一个人之所以会有按照道德来行动的动机,是因为他有这样做的欲望,而之所以有这样做的欲望,又是因为该行动是实现他所欲望的目的的手段。可见,工具原则在解释道德动机来源的问题上起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休谟主义最主要的论证依据。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人们之所以会产生道德动机,是因为道德所规定的行为能够作为手段去实现其已然在欲望着的目的,而实践推理过程就应该是这样的: P1:我欲望目的φ。 P2:道德所要求的行动Ψ能够作为手段实现φ。 C1:所以。我有动机去做Ψ。 在这个实践推理中,“工具原则”起到了类似理论推理中的逻辑规则的作用,保证了从前提到结论的有效性。当然,这种工具原则背后反映的是一种工具理性,并且这种工具理性是服务于“欲望”的理性,它遵守的是把“欲望”从目的进一步转移到手段上的实践规则。因此,在休谟主义的实践推理中,“欲望”实际上在道德动机的产生过程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很多反休谟主义者对这一论证的攻击集中在工具原则上。他们可能会问,在工具原则中,对于目的的欲望如何可能产生关于手段的欲望。例如内格尔(Thomas Nagel)举例说,假如我口渴了,正好旁边有一台投币饮料机,我知道只要投入硬币就可以拿到饮料解渴,那么我就自然会产生投币的动机。这当然是一个遵循工具原则的典型案例,但问题是,“想要喝”的欲望为何不仅能够激发喝点什么的动机,而且还能够激发投币的动机呢?毕竟“投币”是一个技术性动作,这是不可能通过“喝”的欲望本身来激发的。②换言之,对于内格尔而言,喝水的欲望只能产生喝水这一行动的动机,这一动机如何能够转移到“向饮料机投币”这个手段上,仍然还是不清楚的。当然有人会提出,是“喝”的欲望加上“投币可以喝饮料”的信念共同导致了投币的行为,因此,信念是实现关于目的的欲望进一步转移到手段上的中间环节。但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能够在具有信念的时候,就能直接实现动机的转移呢?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其他条件?因为很有可能我即便具有关于目的的欲望,也获得了相应的信念,但我却采取了错误的行动。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为什么我在面对欲望和关于手段的信念时没有产生“向卷笔刀投币”这类错误的动机,而愿意主动采纳一种从“欲望目的”到“欲望手段”的实践规则?这说明,除了欲望和信念的组合之外,还应该有其他因素影响了我,才能促使我主动地把欲望从目的转移到手段上。 对于这一责难,芬莱(Stephen Finlay)主张,“欲望”只是一种使得其对象能够实现的意图和倾向,但不一定导致人们直接就会有动机去做针对欲望对象的行为,而只有在条件(即手段)具备的时候,才会产生特定的行动动机。“目的”实际上是一个与“手段”相对应的概念,“手段”是“目的”实现的条件,“目的”是“手段”之所以是“手段”的依据,所以“目的”的实质含义就是“采取手段来实现的东西”。一旦一个人在手段出现的时候无动于衷,这实际上只是表明他的“目的”根本不符合“目的”的概念。而当“欲望”和“目的”这两个概念合在一起成为“欲望目的”的时候,它的意思就变成了“我期待某个目标能够实现,并且在出现这种手段的时候去促进它”,这样“欲望目的”和“欲望手段”在概念上就有了内在关联。③例如,我路过湖边,看见一个小孩子溺水了。但是很可惜,我并不会游泳,只能站在岸边干着急,却又无能为力。所以,我有让这个孩子获救的欲望,这并不表明我就有动机去做什么来让他脱离险境,我只是期待这个目标能够实现,但又没有什么手段来使这个目标实现,即我缺乏实现目的的条件。但是,“孩子获救”这一欲望同时还意味着一旦出现相应的手段,就会有采取这种手段的意向,否则“孩子获救”就根本谈不上是我的“目的”。假如我发现岸边有一片树林,地上散落了一些又长又细的树枝,凭借这些树枝或许能够把孩子捞上来,那么我自然就会有动机采取这个手段。所以芬莱说,如果我们要相信行动M是实现目的E的手段,那么相信M是创造E的行动或者是E的促进条件即可,这样就会明白,实现目标的动机(即对某个目的的欲望),只是意味着具有采纳达到目的的手段的动机。④换言之,“欲望目的”和“采取手段”是一对就像“原因”和“结果”一样彼此相互关联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