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7-0091-09 西方规范伦理学有三大理论,即功利论、道义论和德性论,三者都有众多支持者。许多中外学者,尤其是绝大多数的德性论学者,认为德性论是不同于规范伦理学的另一种伦理学理论,但实际上它仍然属于规范伦理学,因它所主张的德性或美德仍然属于道德规范,只不过是其中的品质规范而已,而功利论和道义论所谈论的道德规范则是其中的行为规范。据此,功利论和道义论可谓德行伦理学,德性论可谓德性伦理学,它们分别是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三种不同形态。规范伦理学的使命是为人的实践提供指导,但由于这三种规范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各自所主张的道德原则不同,它们之间一直相互对立攻讦,至今不止,也未分胜负。这就意味着,在西方,人们的实践一直缺乏统一的伦理指导。 何以至此?在笔者看来,是因为这三种规范理论都有弊病,并且还都是在自己的理论体系内所无法治愈的弊病,这才使得它们之间永远不可能有最后的胜出者。不过,只要设法找到它们的病因,并对症下药,三者就全都可以得到拯救,并互不冲突地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一、病症 功利论、道义论和德性论这三种规范理论,每个都存在不少弊病,也都是被众多学者所陆续进行的各种针对性批判所揭露出来的。 先说功利论。功利论也就是功利主义,现在亦称“效益主义”,在近代经边沁、密尔的先后系统论述而成型。功利论所主张的道德规范只有一个,所以这个唯一的道德规范也就是它的道德原则,其内涵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行为选择的准则。其意是说,一个具体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它是不是此时此际所存在的各种行为选项中,那个能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到了当代,在功利论后继者的推动下,这个道德原则又较具普遍性地修改成“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具体地说就是:“一个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选择的行为之中,其结果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而所谓错的行为,就是其结果不能产生最大量善或最小量恶的行为。”① 学界针对功利论的道德原则的批判颇多,其中能站得住脚的是这四点。一是容易导致不择手段。因功利论原则属于以行为的结果是否达到了最大化的善来判断此行为正当性的后果论,并且再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具体规范指导行为,这就隐含有只要能使行为的结果达到最大化的善,不管怎么做都行的结论。二是难以操作,体现为“功利”不明和后果难计算。前者指未对外延甚广的功利划分等级,导致行动时无法确定优先选择哪一种功利;后者指功利原则只看后果,需计算行为结果的效益,这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工作。若无足够背景知识或不够聪明是做不到的。②并且这种耗时费力的计算也降低了行为的总体效益,反而有违功利论道德原则。三是妨碍人的完整性。功利论道德原则所讲的最大化的善,是以“最大多数的人”为前提的,因而不是属于行为者个人的善,而是属于社会的善或共同体的善,这就意味着这个要求会使个人的行为只能实现社会的善,永远不能追求无伤大雅而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更无法实现自己的人生计划,这就侵犯了个人的完整性。按照威廉斯的解释,个人的完整性是“我存在的条件”,它由个人人生的“根本计划”体现。③四是存在价值片面性。功利论是用“快乐、实惠、好处、福利”这些词语解释“功利”“幸福”和“善”的,这意味着功利论注重的是物质性的价值,存在忽略权利、自由以及其他非效用性价值的片面性。④ 学界关于功利论道德原则的批判,还有两个出自罗尔斯的观点很有影响力。一是功利论只关心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而没有如何公正分配社会福利的内容;二是功利论原则意味着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⑤。但这两个观点实际上都不成立。因为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明确说“社会应该平等地善待所有那些值得它平等善待的人”⑥,并将这作为“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最高抽象标准”⑦。这表明,功利论不仅有公正分配社会福利的内容,而且要求平等对待每个人,这就不可能容许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自由。 对于能站得住脚的四点批判,功利论开始自救,在当代又发展出了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和双层功利主义的流派。不过,除了行为功利主义中的主观行为功利主义还是“以功利最大化为唯一原则,保持了功利原则的前后统一”外,其他两个流派以及行为功利主义流派中的客观行为功利主义,都放弃了功利论的原有原则,实际上已经不属于功利论,更像是道义论或道义论与功利论的混合物。对此,我们只需看它们的基本观点就知道。规则功利主义认为,“个人行为正确与否不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而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规则”。因为道德规则“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更容易实现功利的最大化”;双层功利主义认为,人的行为选择需要遵循两个层面的准则:“在直觉层面,人们需要按照源于道德直觉的道德原则行动;在批判层面,人们需要以功利原则确定不同直觉原则的优先顺序”;客观行为功利主义认为,“行为者应该依据独立的行动准则实施行动,该准则可以是功利主义原则,也可以是非功利主义原则,但是,行动者所依据的行动准则需要能够促进功利水平的提高”⑧。 再说道义论。道义论亦称道义主义和义务论。在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学是道义论的最初形态,它将出自上帝之口的道德规范视为绝对正确而必须在行动中严格遵守的绝对指令。这种观点靠对上帝的信仰维系,是非理性的,没有学理讨论的价值。到了近代,康德建构了理性的道义论,成为道义论的第二种形态。不像功利论只设定一个道德原则而没有任何其他道德规范,康德道义论提出的道德原则有好几个,如意志原则、实践原则、立法原则、目的原则、义务原则或自律原则等。不过它们的意思基本一样,都可以归为被康德称为“道德最高原则”的义务原则。这个义务原则作为“无条件实践规律”⑨,结合康德的系统理论归纳,就是无条件实践由自己的理性通过运用普遍立法方法所得出的定言形式的道德命令。而所以要如此,有三个理由:一是由定言道德命令所形成的实践规律,具有“绝对必然性”;二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因义务而为”,而不能是因为某个实际意图或实现此意图的结果而为⑩;三是只有自己立法(道德命令)并遵法而行,才能显示人的尊严和高贵。(11)正是因为康德的道义论对道德义务如此强调,所以它具有“为了义务而义务”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