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的两重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仁爱与克己,可以视为道德行为的两重形态。基于仁爱的道德行为主要以关怀、行善为取向,相对于此,克己首先表现为自我限定,在涉及重大或剧烈的利害冲突的背景下,它意味着舍己或自我牺牲。作为道德行为的两重形态,仁爱与克己分别体现了道德行为所具有的人道性与崇高性。从哲学史上看,德性伦理、关怀伦理、后果论以及道义论往往主要关注道德行为的某一形态,并突出或强调与之相关的道德规定。这种相异的视域,既体现了对道德行为的不同理解,又渗入了对情意、理性的不同看法。德性论和关怀伦理强调“恻隐之心”等情感,但常常忽视了以“是非之心”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理性之知;后果论既试图融合理性思虑与情感体验,又以归本于情感为其特点;道义论则在对理性与意志作双重肯定的同时,又表现出将意志理性化的趋向。事实上,理性与情意在不同道德行为中的作用方式固然各异,但二者无法截然相分。就其现实形态而言,道德行为并非仅仅呈现勉力而为的形式,道德的取向和行为定势,往往内化为人的第二自然或第二天性,后者既可以取得道德习惯的形态,也可呈现为内在的道德直觉,二者以不同的方式制约着仁爱、克己等道德行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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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道德行为呈现为不同的形态。在实质的层面,可以通过考察孔子关于仁的界说,对道德行为的相关形态获得较为具体的理解。作为孔子的核心概念,“仁”固然包含多重含义,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下两个方面,即“爱人”与“克己”。①宽泛而言,此处之“仁”不仅涉及普遍的价值原则,而且关乎道德行为的特点,与之相关的仁爱(爱人)与克己,则以不同的形式体现了道德行为的品格。作为道德行为的两重形态,仁爱与克己既关涉理性与情意的交融,又以理性与情意的不同关联为内在取向。道德行为的展开,同时与道德意识的内化相联系,后者呈现为人的第二自然或第二天性,并以道德习惯和道德直觉的形式影响着道德行为的以上形态。

       首先可以关注的,是以仁爱为形态的道德行为。在社会的层面,与仁爱相关的道德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他人的同情、关怀。宽泛而言,乐善好施、利人助人、尊老爱幼,等等,便可视为体现仁爱的道德行为。这一类行为无疑也包含自我(行为者)的某种行善努力以及身心的付出,但从利害关系上看,仁爱行为的特点在于不涉及重大或剧烈的冲突,在孟子曾提及的为老人折枝、孺子将入井而前去救助,或现代意义上捐建希望学校、救助受灾群众等善行中,自我(行动者)尽管在身心、经济等方面也需要尽力,但这种尽力或付出并不对行为者自身的生命存在、经济状况产生根本的影响,从而,在行为的选择和落实过程中,无需面临重大或剧烈的冲突。西季威克已注意到这一点,在他看来,实施仁爱行为意味着“我们有义务对所有人提供我们能够提供的、所付出牺牲或努力相对较小的服务”(西季威克,第280页)。这里所说的“付出牺牲或努力相对较小”,与不涉及利害关系方面的剧烈冲突或对抗具有相通性。

       仁爱的行为也表现为对待自我的方式。荀子曾借孔子与其学生的对话,对此作了阐释:“子路人。子曰:‘由,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路对曰:‘知者使人知己,仁者使人爱己。’子曰:‘可谓士矣。’子贡入。子曰:‘赐,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贡对曰:‘知者知人,仁者爱人。’子曰:‘可谓士君子矣。’颜渊入。子曰:‘回,知者若何?仁者若何?’颜渊对曰:‘知者自知,仁者自爱。’子曰:‘可谓明君子矣!’”(《荀子·子道》)这里所引述的,当然未必是孔子与他的学生的真实对话,它所表达的,主要是荀子对仁爱行为的理解。以“仁”而言,这里区分了“仁”的三重境界,即:使人爱己、爱他人和自爱,它们分别对应于“士”“士君子”以及“明君子”,而“明君子”是其中最高的境界。以自爱为上,不同于视自我为中心或简单的自私,它可以看作是道德中“仁爱”这一面的展开:仁爱和关怀最终包括肯定或关切作为人、从而也有内在价值的自我(自爱),后者有别于下文将进一步讨论的克己。它从个体与自我的关系上,体现了仁爱行为的特点。

       较之以仁爱为形式的行为,克己呈现了不同的行为特点。顾名思义,克己首先意味着自我限定,就行为者自身而言,这种限定表现为相关个体对内在感性冲动的自我抑制。作为自我限定或自我抑制,克己与社会规范的外在约束有所不同。事实上,早期儒学已对“克己复礼”与“约我以礼”(《论语·子罕》)作了区分,所谓“约我以礼”,体现的便是普遍规范对行为者的外在约束。与之相近,董仲舒曾主张:“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春秋繁露·仁义法》)此处的“安人”与关怀他人相关,“正我”则关乎个体的自我克制和约束,从行为方式看,这里分别涉及仁爱(安人)与克己(正我)两重道德行为。作为具体的存在,行为者(自我)包含多重规定,从精神趋向看,其中涉及感性的欲求,这种欲求往往具有自发的性质,如果任其发展,则可能偏离道德的规范。以火灾发生时的情形而言,面对扑面而来的大火,求生的欲望可能使人置他人于不顾,只管自己逃生。与此不同,此时道德行为的克己取向,则表现为抑制自身求生的欲望,将救助他人放在更为优先的地位。这里同时蕴含舍己而为人的精神,后者突出地彰显了人之为人的内在力量。荀子已注意到以上关系:“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然而人有从生成死者,非不欲生而欲死也,不可以生而可以死也。”(《荀子·正名》)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生而选择死,是因为此时“不可以生而可以死”,这里的“可”可以看作是一种自觉的道德判断,其中既包含着对人之为人的存在规定的肯定,也确认了自我的道德义务。在个人逃生和救助他人的不同选择背后,行为者总是面临着利与害的重大冲突:维护自我的生命,还是履行对他人的道德责任?以克己(抑制求生的感性冲动)和舍己(由牺牲自我而彰显人性的力量)为内在特点的道德行为,正是在以上冲突中展示了人所具有的道德力量。

       与以上行为形态相互关联的,是为善与止恶的分别。为善与仁爱具有相近的行为性质,其特点在于通过助人利人、先公后私、敬老慈幼等善举,展现对人的正面价值关切。从家庭之中的尽孝,到社会之中的尊长,从一旦他人需要,便伸出援助之手,到发生灾情时,立即以不同方式踊跃救灾,等等,都可以看作是为善的行为。与仁爱形态的行为一样,为善通常也不涉及重大或剧烈的利害冲突:尽管为善的行为亦需行为者作出多方面的付出,但其生命存在或其他根本利益,并不因此而受到实质的影响。相对于此,止恶以制止他人行恶或作恶为特点,它以否定的方式,显现了行为的道德性质。一般而言,为善过程以使人受益为指向,因此很少会感受到来自作用对象的阻力。然而,止恶旨在制止作恶者的恶行,其行为与作恶者的目的、利益存在着根本的冲突,在危害他人的目的难以实现或不正当的利益受到触犯的情况下,作恶者常常视止恶者为其实施恶行的障碍,必欲以不同方式,包括极端凶残的手段消除这种障碍,由此,止恶者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伤害,其生命也可能面临威胁。从制止偷盗或抢劫,到制止暴力伤人或杀人,止恶者往往为此付出各种代价,甚而失去生命,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便属于这一类行为。以利害关系上的重大或剧烈冲突为背景,止恶的自我牺牲性质从一个方面突显了克己和舍己行为的道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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