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自“塔克-伍德命题”提出“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观点之后,马克思如何看待正义的问题就成为理论界聚讼纷纭、论战不休的话题。借用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似乎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博登海默,第238页),令人深感迷惑。造成这种感觉的原因,一方面与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性表述方式和隐含性、根源性、超越性的正义思想特性有关,另一方面与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将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作为范本有关。我们需要重视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的确存在正义思想这一事实,并且与自由主义不同,马克思非常重视深入经济事实和生产活动中批判“不正义的社会根源”,探寻正义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当然,这样的认识并不是一蹴而成的,而是随着对市民社会的认识逐渐加深而渐次完成的,从这个角度看,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市民社会是一个关键的范畴。正是由于马克思把需要、劳动阶级、财产所有权等市民社会的核心议题作为其正义思想的现实基础,才得以进入政治经济学领域思考正义问题,并最终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思想范式。那么,这一转向是如何借助市民社会考察展开的,马克思是如何批判市民社会的正义观念的,又是如何从市民社会考察中建构正义思想的?对此,本文尝试给出回答,以求教于大方。 一、市民社会的法哲学考察与革命人本主义正义观的形成 马克思在“早期三论稿”时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3月-9月)、为《德法年鉴》撰写的《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12月)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年10月-12月)——开始介入黑尔格的市民社会概念,并通过批判把市民社会由一个社会类型和伦理目标的概念深化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哲学概念,进行哲学奠基。概括地说,这一时期可以命名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扬弃”,主张回到“市民社会”。 诚然,在认识市民社会概念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存在师承关系。正是由于承接了黑格尔关于社会-政治是两个分离领域的思路,马克思最初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与“国家”相分离的“人类物质的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存在形式。所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法哲学批判重点聚焦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一致”,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还是财产占有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这样“苦恼的疑问”(马克思语)。我们知道,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不同,它的原型是斯密的“商业社会”,所以“市民社会”在黑格尔那里属于经济学范畴,具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异质性。这种理解方式,使得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几乎涉及到那个时代所有的重大理论和现实的主题,譬如,自由和权利,劳动和财产,国家与法等,这对于推动马克思实现哲学变革,包括实现正义问题的思考方式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当马克思认识到“私有财产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是一种普遍的国家纽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35页)之后,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就不是先验问题,而成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了。 由于承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方式,马克思逐渐改变了之前偏爱康德式的道德概念,较多运用道德语言和道德主张分析社会现象的做法,促使他走出在道德范式中展开正义思考的路径,从而避免继续把正义作为一种进步的道德生活状态来理解。甚至可以说,马克思后来并未集中于政治和法律领域、以思辨的方式、在纯粹伦理主义的路向上思考正义问题,而是走出了一条有别于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进路,与此也有深刻关系。如果从更宽泛的视野看,这也直接影响了马克思正义思想主要观点的形成:财产权是现代政治的最高问题,是正义生成的核心构成。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角色做持续分析,提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同上,第137页)的观点,也成了马克思后来一直把私有制作为正义批判前提的思想来源。 尽管这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还没有完全达到黑格尔和斯密的水平(参见韩立新,第58-59页),对正义的理解还处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层面,但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开始从市民社会矛盾的角度考察正义问题,并且很快意识到“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正义问题的真谛。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学性质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马克思,或者说市民概念所蕴含的现实性特质比较契合开始倾注心力关注和研究现实社会的马克思。自此,马克思告别权利话语,疏离经由道德话语建构起来的正义观念,甚至后来多次批判近代政治哲学中“伦理的正义”概念,并逐渐深入到经济体系之中,在经济哲学中思考正义。可以说,在市民社会内部矛盾的现实面前,具有反思、否定、批判品格和气质的马克思没有盲目遵从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而是用质疑和批判的态度观察之、思考之。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考察和思考的主题是竭力回答黑格尔设置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也是这一时期马克思思考正义问题的重要主题。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统一?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给出的答案是:“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6页)与黑格尔统一于“国家”的设想不同,由于“抽象的国家不再是统治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马克思提出要使“现实的人”在市民社会中成为“类存在物”,以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这时的马克思虽然还处在革命的人本主义正义观层面,但已经初步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并不具备充当“普遍物”的资格,在“普遍性的国家”之中存在的只是虚假的形式正义,还没有能力真正消除贫困和剥削,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正义的、“人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