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价值形式分析的现象学阐释  

作 者:
冯波 

作者简介:
冯波,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对价值形式的分析具有浓厚的现象学意味,对马克思价值形式分析的现象学阐释,有助于我们发掘马克思理论中的认识论内涵,理解马克思的社会认识批判。价值形式是价值表现或显现为交换价值的方式,因此交换价值是价值的显现或现象。物象化是价值现象所展现出来的假象认识。价值现象既是对价值本质内容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遮蔽,同时又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假象形态的揭示。马克思的社会认识批判,正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假象形态及其促发的假象认识的批判,并以革命实践的方式将其彻底铲除。因此马克思的社会认识批判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批判理论和革命实践。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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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20)04-0008-08

      价值形式分析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起点,更是他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而做出的一个独特贡献。在马克思看来,“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缺点之一,就是它从来没有从商品的分析,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发现那种正是使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价值形式”[1]98。因此对马克思价值形式分析的研究受到鲁宾(I.I.Rubin)、索恩-雷特尔(A.Sohn-Rethel)、巴克豪斯(H.G.Backhaus)、宇野弘藏(Kōzō Uno)与阿瑟(C.J.Arthur)等各国学者的高度重视。

      但索恩-雷特尔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分析缺乏认识论内涵,“马克思没有探究商品分析的认识论内涵……继承自黑格尔的马克思对认识论的忽略,对于马克思的理论来说更多的是一个缺点而非优点”[2]353。实际上,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分析充满了浓厚的认识现象学意味,对马克思价值形式分析的现象学阐释,有助于发掘马克思理论中的认识论向度,并且理解(有别于胡塞尔“认识批判”的)马克思的“社会认识批判”。

      一、作为“显现”的交换价值与作为“显现者”的价值

      什么是价值形式?在马克思看来,价值形式就是商品价值表现或显现为交换价值的方式,“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Ausdrucksweise),‘显现形式’(Erscheinungsform)”[1]49①。也就是说,交换价值是价值的显现(Erscheinung)或现象(Phnomen)。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现象是以什么方式显现自身的,这是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

      从马克思使用的词汇及其涵义来看,其价值形式分析具有浓厚的现象学意味。在德语中,Erscheinung与Phnomen是同义的,都是指事物在意识活动中的显现、展现和绽现。借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价值是“显现者”(Erscheinendes),交换价值就是“显现”。胡塞尔说,“根据显现和显现者之间本质的相互关系,‘现象’一词有双重意义。Фαινóμενoν(现象)实际上叫作显现者,但却首先被用来表示显现活动本身,表示主观现象”[3]24。现象既是显现又是显现者,现象学正是关于这种双重意义的现象的科学。在早期胡塞尔这里,现象学主要指的是认识现象学,即“关于作为现象、展示、意识行为的认识的科学,在这些认识中,这些或那些对象被动地或主动地展示出来,被意识到;而另一方面是关于作为如此展示出来的对象本身的科学”[3]24。现象学既是对显现在主观意识中的现象的研究,又是对与认知主体无关的、如其所是地展现自身的纯粹现象的认识。

      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作为价值显现或价值现象本身就是一种抽象、一种观念,与人的主观认识密不可分,“交换价值……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抽象中,或者不妨说只存在于各个商品所有者的抽象中,对于各个商品所有者来说,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放在仓库里,作为交换价值放在心上”[4]437。交换价值是价值展现出来的主观现象,与交换价值相较而言,价值则是作为“显现者”的“纯粹现象”。交换价值尽管是主观现象,但它又并非一种主观任性。作为显现,交换价值必须受其显现者即价值的制约。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对象化,“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vergegenstndlicht und materialisirt)在里面”[1]51。而抽象劳动的形成,又由现有的正常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平均的劳动效率和劳动强度决定,而这些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

      价值具有客观的对象性,但价值的对象性却是不可捉摸的,“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1]61。价值也是思维设定的抽象或观念,因此是超感觉的、不可捉摸的。但价值的设定并非出于主观任性,而是出于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的客观需要。正如广松涉所言,“所谓‘价值’只不过是人们的某种符合自己的社会共同活动被物象化作为客观的某种东西(etwas Objektives)假象性地呈现出来的东西而已”[5]145。价值的设定正是出于人们相互之间产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产品要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换,就必须有一个具有社会效力的交换尺度,否则不同使用价值的产品之间很难相互衡量、比较。麻布能制衣,上衣能保暖,但制衣与保暖之间不能根据一定的比例关系相互等同。因此这个普遍有效的交换尺度必须将产品之间不同的有用性质排除在外,使它们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成为无关紧要的东西,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计算,记账等时,我们都把商品转化为价值符号,把商品当作单纯交换价值固定下来,而把商品的物质和商品的一切自然属性抽象掉”[6]91。为了使不同有用性质的商品之间能够相互通约,就必须将商品自身的特殊性质清除掉,从而显现为“质上相同而量上不同”的假象,即“量的假象”。因此经济学的量化研究实际上根本不会触及产品本身的特殊性质,更不会触及商品占有者的个性以及他们之间的人格关系;因为量化研究的经济学只停留在对交换价值的“量的假象”的研究上,“量化只是走上了以逻辑的方式进行欺骗的道路”[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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