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议题的“外”与“内”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勇,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边疆研究院教授(金华 321004)。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1916年,俄国政府认为中国方面将外蒙古议员置于国会中,有视外蒙古为附庸、单方面改变外蒙古政治地位之意图,遂以中国政府干涉外蒙古内政为由,要求立即取消国会中的外蒙古议员席位。稍后,国内社会舆论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形成“激进派”与“稳健派”、“爱国者”与“卖国者”的论战。国内各政派、阶层之言说尽管立场各异,但均将外蒙古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以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为要旨;同样,在一些具有外国背景的报纸形态各异的立论背后,亦隐藏着对本国利益的维护。北京政府围绕外蒙古议员资格事件展开的外交与内政活动,对于维护中国在外蒙古的主权地位,以及联络中央政府与外蒙古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过程来看,因国会外蒙古议员资格事件而发生的边疆议题之“内”与“外”现象,揭示了近代中国边疆事务亦“内”亦“外”的复杂性。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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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20)03-0139-15

       辛亥革命时期,远在漠北的外蒙古上层精英发起“独立”运动,宣布脱离中国,建立“大蒙古国”。面对来势汹汹的边疆分离主义,民初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在形式上确立了对于外蒙古的主权地位。然而,大体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此种纯由中央政府一厢情愿制定并推行的法律条文,在实践层面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其一,袁世凯专制独裁引发“二次革命”,1914年1月,袁氏宣布解散国会,将议员资遣回籍,所谓外蒙古议员参政议政之权利,不过为一纸空文;其二,自1913年至1915年,在俄国的强力干预下,中、俄、蒙三方就外蒙古地位问题进行谈判,由此形成的《中俄声明文件》《中俄蒙协约》对外蒙古的政治地位做了重新界定,“宗主权”一词被挪用表述中央政府与外蒙古地方之关系;条约还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允许外蒙古“自治”,不得干涉外蒙古内政。不过,从恰克图会议谈判期间中俄蒙三方对“宗主权”“自治”的理解来看,如何确认中国与外蒙古的政治关系,因政治立场、观察视角的不同,各自得出的结论亦多偏颇。①不唯如此,时至今日,学术界对此期中国—外蒙古政治关系的认知依然扑朔迷离。②为此,本文拟以1916年国会外蒙古议员资格事件所引发的外交交涉和舆论讨论为研究对象,希冀从实证的角度考察这一时期北京政府、俄国政府、外蒙古自治官府及国内外舆论对中国—外蒙古关系的认知,或许能够对人们认识此期中国—外蒙古政治关系有所启发。

       检视相关先行研究成果,有关1916年国会外蒙古议员资格交涉案的研究,鲜有论者关注。③本文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及相关国内外档案、报纸、杂志资料为依据,就三个问题展开考察:1.中央政府如何看待俄国抗议外蒙古议员资格事,又作了何种回应?在此拟重点梳理外交部的对俄交涉及接洽外蒙古自治官府的一般过程,试图从实践层面考察中、俄、蒙三方对中国—外蒙古政治关系的认知。2.国内外舆论如何评价俄国的抗议权问题?这可以反映时人对中国—外蒙古关系的总体观感。3.时人对外蒙古议员资格事件的讨论逐渐深入,侧重探讨国会选举过程中的边疆议员冒籍问题,北京政府对此作出何种应对?这仍可视作外蒙古议员资格事件的发酵与延长。

       一 筹划应对方略:中俄交涉的一般过程

       《中俄蒙协约》签订以来,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外蒙古的自治地位,并小心翼翼地将中国政府施加于外蒙古自治官府的影响力消灭于萌芽状态。1916年1月,正值袁世凯洪宪登基之际,袁氏特意邀请外蒙古自治官府司法长车臣汗那旺纳林一行赴京“报聘”。时任俄国政府驻北京公使库朋斯齐(B.N.Kroupemsky)对车臣汗在京活动颇为关注,他在提交给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Sergei Dmitryevich Sazonov)的电呈中分析称,中国政府的这一举动有其特殊用意,“中国讨好自治外蒙古之真正目的,是想再次使喀尔喀臣服于中国,使其权利等同于中国一个行省,并取消协约所规定的喀尔喀自治”。④库朋斯齐进一步指出,“中国想用花言巧语迷住蒙古政府,而实际上竭力使我们业已承认的,在俄国影响下获得的外蒙古自治失去意义;我特别劝告车臣汗要小心行事,切勿相信那些住在北京,且已为中国人所收买的蒙人,如喀喇沁亲王贡桑诺尔布,众所周知的王公海山、乌泰郡王及那彦图亲王等。他们的行动向来与喀尔喀之真正利益相悖”。⑤恰逢此期外蒙古自治官府拟聘请五名中国电报员在乌得、土默林及库伦工作,沙查诺夫认为“此事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⑥颇让俄国人感到尴尬的是,根据《中俄蒙协约》,俄中两国均已承担同等义务,不得干涉外蒙古内政;倘俄国政府将此项义务解释为禁止外蒙古自治官府聘请中国人为其效力,则势必将此种禁止扩大适用于俄国人,并将召回现在外蒙古供职的俄国人,这显然不符合俄国政府的宗旨和利益。

       1916年6月6日,袁世凯因病不治身亡。同年6月29日,继任大总统黎元洪颁布命令恢复元年《约法》,决定续行召集国会。8月1日,参众两院议员在北京众议院举行开幕式,时称“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遵循既往之惯例,国会依照《国会组织法》选举产生外蒙古议员26名。⑦然而,这一行为在俄国人看来不可接受,他们认为,这是北京政府挑战外蒙古自治权、希冀在外蒙古展现影响力的一个明证。作为应对,时任俄国政府驻北京公使库达摄夫(Prince N.A.Koudacheff)于7月31日向北京政府外交部提交书面抗议,主要阐明了两点:一是因1913年《中俄声明文件》及1915年《中俄蒙协约》,外蒙古的政治地位发生了变化;二是北京政府无视外蒙古政治地位的变化,仍由国会选举外蒙古议员,此系违背约章之举。⑧

       俄国公使的书面抗议在中国内部泛起阵阵涟漪。据梁启超主编的《大中华杂志》记载,国会中的外蒙古议员连日集议,并由蒙藏议员院外干事会推选委员数人,研究、论证中俄蒙协约之原委,希冀觅得根据,以谋自保;时人多认为,此事势将引发一场重大外交交涉。⑨外交部亦颇感压力,第一时间咨询了国务院,请求协助提供应付办法。8月11日,国务院召开特别会议,专门商讨俄国抗议外蒙古议员资格事,形成三点意见:1.据《中俄蒙协约》第二条“外蒙为中国领土之一部份”一语而论,国会当然得列入外蒙古议员,并且中国国家法律既定外蒙古与汉人一律平等,则不能不一律予以选举议员之权,否则不得谓之平等;2.国会组织法规定,参议员之组织有由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员六名,旅居海外之华侨尚有选出国会议员之权,矧外蒙仍属中国领土,同是一国之人,又居领土之内,当然有选举议员之权,此为中国法律上之关系,与条约不相牵涉,与外蒙古自治亦毫无关系;3.《中俄蒙协约》订立已经一年有余,倘外蒙古果欲有抛弃选举权利之事,何以迟至今日始由俄国公使代为提出,可见外蒙古自治官府早已默认选出议员资格。⑩国务院所拟办法可视作对俄国公使书面抗议的具体回应。对于俄国方面所言“外蒙古政治地位之改变”一节,国务院认为,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中俄声明文件》明白表示“外蒙古为中国之一部份”,即认定外蒙古人民仍为中国国民,由此《国会组织法》赋予国会选举外蒙古议员之权,当为国内法律文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运用,自然无违背约章之处。

       鉴于中方一时不能确知俄方抗议外蒙古议员资格事的详细缘由,国务院特邀外交部参事伍朝枢研判此事。伍朝枢揣度俄方立场,认为抗议大抵依据《中俄蒙协约》三款条文而发:1.中国在外蒙古仅有宗主权;2.外蒙古拥有自治权;3.外蒙古有办理内政及工商事宜之专权,中国不能干涉。在他看来,此三者虽无直接关于议员之明文,但俄方自可对此诸条款做发挥性解释:中国现既然为宗主国,则无藩属选派议员于宗主国之理;外蒙古现已有自治权,则中国之国会所颁行之法律当然不适用于外蒙古,外蒙古即无选派议员之理。既如此,伍朝枢拟定了驳斥俄人抗议之权的五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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