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0)06-0162-17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确立了英国可派遣公使常驻北京的条约权利,开启了中西外交关系的新篇章,是为清季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的序幕。在中英天津谈判过程中,双方围绕“全权”①和“常驻公使”等问题展开过颇为曲折的交涉,纠缠月余之久。此过程中,英方在关键词Plenipotentiary②和Resident Minister的翻译上,均借用清廷上下熟知的“钦差”二字,采用异化的策略将前者译为“钦差全权大臣”“钦差便宜行事大臣”“钦差大臣”或“钦差”,将后者常译作“钦差”等。出于对天朝体制的维护和“慎持国体”起见,清廷上下惮于接受所谓“全权”和“钦差驻京”的提法(即译法),这种看似纯粹因翻译而起的外交问题,无不透露出自中英两国自马戛尔尼(Lord Macartney)使华以来的观念碰撞。该两处不忠实的翻译貌似因英方效仿中国官制名词而生成,实则远不这样简单。拂去历史的烟尘,我们能够看清的,是英国从均势地位追求到新不平等地位追逐的变化,以及中方从骄傲的天朝上国坠入凡尘的鲜明对比。揭开中英双方在此过程的折冲樽俎,有助于厘清中国被动进入国际大家庭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学界对中英关系中的全权、常驻公使及钦差问题的研究多嵌置于以两次鸦片战争为主体的宏观叙事之中。费正清(J.K.Fairbank)论及《南京条约》英方谈判代表璞鼎查(Henry Pottinger)与中方代表耆英就“全权”问题的交涉,且提及中英翻译上不对等的问题③,但未深入分析。坂野正高曾就清廷对公使驻京的反应做过制度性分析,对全权问题也有论述。④王曾才对广州钦差大臣制度有过相关述评,并比较了中西外交制度的差异。⑤徐中约对天津谈判前围绕桂良、花沙纳及耆英“全权”身份的困局有精细入微的研究。⑥郭卫东对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方对“平等权”的追求有详细研究,并提及职衔翻译问题。⑦吴义雄在对义律(Charles Elliot)的权限及英国对华体制的分析中,提及英方代表的职衔变化。⑧王宏志对第一次鸦片战争及此前英方Plenipotentiary的职衔翻译问题有扎实分析,触及背后的制度和观念差异,但对第二次鸦片战争及此后中英关系中的翻译问题研究未见专论。⑨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对上述问题也有或集中或零星的讨论。⑩总之,此前很少有成果以翻译为基点解构中英外交关系的发展。海外学者对中西体制碰撞有另一种观察和分析,对中英外交关系的不平等(含翻译不对等)问题有所提及,但仍需进一步拓展,需要辩证分析看待。 一、围绕“全权”的交涉 为进一步处理亚罗号事件造成的两国间冲突,时任英国首相巴麦尊(Lord Palmerston)在1857年4月20日任命额尔金伯爵(James Bruce,Earl of Elgin)为High Commissioner and Plenipotentiary,(11)直译过来是“高级专员与全权代表”。(12) High Commissioner/高级专员和Plenipotentiary/全权代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职衔。一般而言,如果英国国王或政府派出的使团称为Embassy/大使团,那么该使团的团长就称为Ambassador/大使。如果派出的使团称为High Commission/高级专员使团,其团长就称为High Commissioner/高级专员;大英帝国时期的高级专员受命管理不完全归英国王室管辖的保护国或领地。(13)该时期的“全权代表”是指代表英王及英国政府与出使目的国展开外交谈判的高级外交官,一般须在国王或首相训令框架内行使权力,但享有极大的决定权,其签订的外交条约与备忘录等,英王和英国政府一般须批准或追认。由于历史上英帝国的高级外交官都称Minister/大臣,所以习惯上全权代表也被称作全权大臣(Minister Plenipotentiary)。英国政府虽然授予额尔金两个官职,但他高级专员的身份只有其在向中国皇帝递交女王国书之后才能获得,换言之,依照当时的国际法规则,额氏如要以高级专员身份开展外交活动,还要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由于额尔金并未能向咸丰皇帝递交国书,在天津谈判阶段,他的有效身份实际上只有Plenipotentiary/全权代表一个。 1857年7月,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率舰队到达香港。12月12日,额尔金照会两广总督叶名琛,特意强调女王已授其“全权”(full powers),他到中国担任公使系钦奉英国女王朱谕,上盖大英御玺,“特简受作钦差大臣”;额尔金在该件照会内明确以“钦差大臣”名义向叶氏发出最后通牒,要求清廷派遣具有与英方“同等职权”的全权代表商订条约,否则将立即对广州采取军事行动。(14)叶名琛拒绝谈判后,英法联军果然攻打了广东省城,广州城战役爆发,叶氏被俘。为解决英军在战争中损失等问题,1858年2月11日额尔金在致大学士裕诚的照会中,再次要求大清派遣高级全权代表在上海会面,希望中国能为既往的“过错”赔偿,并做出将来永不犯类似“错误”的保证。裕诚拒绝同额尔金直接会面。1858年4月14日,在上海举行会面的希望破灭且其根据《南京条约》第11条可凭平等的“照会”形式同大清大臣用平行之礼会晤移文的重要条约权利受到侵犯后,额尔金立即将兵船开赴白河外的北直隶湾,并在4月24日要求清廷六日内派出一名获得皇帝正式授权的“全权代表”在大沽与其会面,否则“即认为和平示好遭到回绝,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实现正当目标”(15)。在额氏的逼迫下,直隶总督谭廷襄立即上奏朝廷。4月30日,谭廷襄被加派为仓场侍郎崇纶和内阁学士乌尔棍泰之外的第三位钦差。据陪同谭廷襄接见的同熙记载,英方派两名通事询问谭廷襄“系何官职”,中方答“系总督,凡直隶通省事件皆归管理……皆能作主,皆可代奏”,但该二位通事继而质疑称,英国“派来钦差系全权大臣,可以便宜行事,中国总督既能作主,是否与我国钦差相同?”(16)显然,英方通事将己方代表称作“钦差全权大臣”,并要求中方派出具有同等职衔之人与之谈判。5月6日,额尔金要求谭廷襄出具如同1842年耆英和璞鼎查谈判时获授的全权证书,允诺可宽限六日以便其从朝廷获授一份类似的公文。(17)英方通事李泰国(Horatio Lay)、威妥玛(Thomas Wade)等同时为主要交涉代表,他们将该件照会内璞鼎查当年的职衔Her Britannic Majesty's Plenipotentiary/不列颠女王陛下全权代表有意译作“钦差全权大臣”,(18)谭廷襄在上奏时,也照此称谓做了转述。(19)总之,此时不仅英方自称额氏为“钦差全权大臣”,中方也在转引这一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