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甲生产企业将A产品以1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乙商贸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同样按照100元的价格销售给第三方。同时,甲生产企业再按售价的10%作为补贴返还给乙商贸公司。乙商贸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征纳双方存在分歧: 纳税人认为:按照货物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补贴收入,属于手续费性质,应当按经纪代理服务收入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是:在营改增前,当时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这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营改增后并不改变代购代销货物属于代理服务业的业务属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由此认为,按照货物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补贴收入属于获得经纪代理服务收入,按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应按取得的补贴收入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平销返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不认定为经纪代理服务,现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平销返利行为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理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增值税法规将委托代销货物和受托代销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不论是平销返利还是委托代销货物,就货物本身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销项减进项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因为销价即为进价,增值税为零。问题的焦点在于,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一定比例返还收入部分,到底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作转出进项税处理?因为不同的增值税处理,增值税的税负绝然不同:如果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的税负将降到一半以上。那么,平销返利到底能不能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对代销行为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服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所谓代销商品,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货物的关键,是货物未销售之前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即便是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仍然构成代销货物的手续费。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对此两部分收入,均应合并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和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对符合委托代销条件的委托代销手续费收入,仍然应当按照“经纪服务——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综合上述,委托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二是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三是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虽然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在收费的标准上大同小异,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行为。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也就是说,平销返利业务是供货方将货物“卖”给了商业企业,货物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双方是购销关系,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供货方为了控制自己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使自己的商品更具有竞争力,与商业企业协商按购入价(平价)销售货物(相当于商业企业利润为零),销售完以后,按销售量(额)对商业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而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在会计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与平销返利完全不同。企业采用委托代销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