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疫情防控财政支持看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及其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郝宝爱,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财税学院副教授,注册税务师。山西 太原 030024

原文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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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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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肆虐,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御阻击战势在必得。中央财政紧急采取一系列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安排补助资金603.3亿元,截至2月8日,各级财政已经安排疫情防控资金718.5亿元,实际支出31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共安排172.9亿元。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等五部委强调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优惠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早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群众、企业和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获得资金支持时,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呢?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增值税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从政府补助的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以及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分析等四个方面对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进行具体的研究和阐述。

      一、政府补助的形式及适用的会计准则

      (一)政府补助性质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企业无偿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表现为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经济资源,企业来自其他方的补助,若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补助是其他方为政府部门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该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或者代政府履行付款义务的其他部门,必须有收到资金的事实,企业只是少支付税费不属于政府补助;其次,该资金无偿使用,不需要向政府交付货物、服务等;再次,企业取得该项资金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类型有关,但是与经营活动取得的销售收入并不直接挂钩。政府补助一定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政府扶持、鼓励的范围。

      本文将上述政府补助归类为政府补助性质收入,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从目前颁发的有关文件看,属于这部分政府补助的有:

      1.财政贴息支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联合发文对重要医用物资生产、运输、收储和销售企业,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以及经营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以专项再贷款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由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按照优惠利率给予信贷支持。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发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该政府补助的申请方式为中央企业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上述相关企业从财政部门获得的财政贴息补助就属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的政府补助。

      2.财政补助资金。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603.3亿元,该项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如各单位收到各级财政拨付的专用于向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资金,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各级财政拨付的专用于采购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物资、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得到的上述补助资金也属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的政府补助。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经营性质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中,得到政府的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与企业的销售收入密切相关,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或者是对价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这种补偿实质上是企业向政府提供了商品或服务,是政府因购买行为而支付的对价。获得的补助实质为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现阶段比较常见的该类收入有:

      1.医疗机构诊疗费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精神,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获得该补助是与其提供医疗服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在获得补助时,应核算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2.金融机构获得的支持资金。金融机构对名单制管理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资金时,属于企业提供服务活动密切相关的收入,应核算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三)不确认收入的政府补助

      国家通过减免企业各种税收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不需要核算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些优惠政策不需要确认收入,只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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