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20)14-0064-04 2018年,社交电商企业“拼多多”的成功上市,对广大电商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促进,增强了许多投资者、创业者的信心。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2019年也因此在业内被称为“社交电商元年”。当传统电商企业发展出现瓶颈期时,以微信为代表的头部社交软件逐渐让人们发现社交流量的交易价值和广阔前景。 电商企业长久以来一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更是无法准确地对这类电商企业以及社交电商企业进行准确的确认与计量。为了与国际会计趋同以及弥补现有收入准则的不足,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同时规定会计准则执行采用“三步走”:第一步,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开始执行;第二步,2020年1月1日起,在除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实施;第三步,2021年起,除上述两类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弥补了社交电商企业在收入会计处理上的空白,对实务中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社交电商企业营销模式分析 社交电商是指以社交工具分享拟销售商品或服务,达到对商品宣传广告的效果,并最终实现出售商品、完成线上交易的商品交易形式。与传统的电子商务比较,社交电商利用了社交媒体工具的宣传作用。微信将社交做到了极致,其衍生的生态范围第一个触及的领域就是电商。从百亿云集到千亿拼多多,社交电商的集中爆发,社交领域的巨大机会和诱人潜力正在不断凸显。社交电商是利用社交媒体工具,通过将“关注、分享、沟通、讨论、互动”等社交化的元素潜移默化地运用到电子商务交易中,其具体营销方式如图1所示。
图1 社交电商的营销模式(B2C2B) 分销商通过软文和短视频在社交媒体进行营销推广,把商品的优点进行分享,社交媒体好友会第一时间查阅、关注到产品信息。在好友客户获得产品信息后,根据自身需要,将对产品进行深入的沟通、探讨和了解,从而达到最后的交易成功。 三、社交电商企业销售模式、支付方式与收入确认的关系 在社交电商B2C2B营销模式下,可以将商品销售分为直接销售、视同买断代销和收取手续费代销三种典型模式。客户支付货款的方式主要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货到付款和付款发货三种形式。 社交电商企业是否确认收入与其销售模式、支付方式直接相关。在直接销售模式下,社交电商企业在收到货款时进行收入的确认;视同买断委托代销安排销售的情况下,与直接销售商品的情况类似,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购买方,即收到了货款时进行收入的确认;在收取手续费代销安排方式下,在收到供货商提供的委托代销清单时方可确认收入。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依据不同支付方式确定收入确定时点
图2 社交电商企业销售模式、支付方式与收入确认的关系图 四、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的区别及运用 (一)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的区别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2017年7月我国财政部修订了2006年制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不同点体现在收入的确认基础和确认条件两个方面。 1.收入确认的基础不同。为了对不同种类的交易进行收入确认,原收入准则按照业务种类将收入划分成三类: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不再将收入划分为此三种类型,而是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基础进行收入的确认。如此,便简化了会计实务中收入确认问题,统一了收入确认的基础。 2.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同。在原收入准则中,经济利益的流入除了满足收入定义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对收入进行确认。其中,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是其最主要的条件。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渗入,在判断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实质性转移,对于社交电商企业显然比较困难。新收入准则采用的是“五步法”模型进行收入的确认,其最主要的条件是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这一变化有效地解决了网络交易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弊端。 (二)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在社交电商企业的运用 新收入准则采用的是“五步法”模型进行收入的确认。鉴于社交电商企业由于本身交易的特殊性,本文根据新收入准则,结合IFRS 15的规定,对共享型经济时代的新产物——社交电商的收入确认计量进行具体阐述。社交电商企业在对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严格按照五个步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