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欲望与信欲:斯洛特与王阳明道德动机论之比较

作 者:
黄勇 

作者简介:
黄勇,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休谟式的信念—欲望模型仍是道德动机理论的主流。在当代哲学中,理性主义的反休谟主义者宣称信念自身足以使人产生行动的动机,因此欲望不是必要的;而情感主义的反休谟主义者则宣称只有欲望或情感才能解释一个人的行动。第三种反休谟主义者既同意休谟主义的观点,认为信念和欲望都是为解释一个人的行动所必需的,同时又不同意休谟主义,认为信念和欲望并不是两个相互分离的心灵状态,相反它们构成了一个称作“信欲”的单一心灵状态。迈克尔·斯洛特是第三种反休谟主义者的代表,其信欲概念对道德动机问题的讨论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亦有其局限性;王阳明的良知概念及“知行合一”思想为克服斯洛特观点的局限性提供了启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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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谟式的信念—欲望模型仍是道德动机理论的主流,根据这种模型,如果一个行为者具有某个欲望,同时配有一个手段—目的信念——相信这个欲望能够通过一个特定的行动得到满足,那么行为者就会有动力采取相应的行动(详见第一部分)。在当代哲学中,有一些反休谟主义者,主要是理性主义者,他们宣称信念自身已经足以使人产生动机,因此欲望不是必要的;还有一些反休谟主义者,主要是情感主义者,他们宣称根本不存在道德信念这样的东西:如果它是道德性的,它就不是一个信念而仅仅是一个情感;如果它是一个信念,那么它就与道德动机毫无关系。然而,本文感兴趣的是第三种反休谟主义者,他们同意休谟主义的观点,认为不论是信念还是欲望都是使人产生行动动机所必需的,但是他们认为这里所说的信念和欲望并不是两个相互分离的心灵状态;相反它们构成了一个单一的心灵状态,他们称之为信欲(besire,即belief与desire的结合)。本文将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视为这第三类反休谟主义者的代表人物(详见第二部分)而聚焦于他的观点。本文承认斯洛特的信欲概念对道德动机问题的重要贡献(尽管他主要的关注是在心灵哲学),同时揭示其局限性;认为斯洛特这一概念的局限性可以借助于王阳明的良知概念——字面意为“良、善或好的知识”,其实就是一种信欲——得到克服(详见第三部分)。结论部分是对本文论证主线的一个简要总结。

      一、休谟式信念—欲望模型

      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提出了一种关于行为的典型的、休谟式的信念—欲望描述:“任何时候只要某人出于某个理由而做了某事……都可将其描述为(a)对于某一特定种类的行为具有某种赞成态度(pro-attitude);(b)相信(或者知道、知觉到、注意到、记得)他自己的行为就属于那种行为”(Davidson:3-4)。此处(b)就是信念,而(a)主要就是欲望以及各种类似欲望的心灵状态,如“需求、迫切欲望、冲动,还有种类繁多的道德观点、审美原则、经济偏见、社会习惯,以及公共的、私人的目标和价值观,等等,就它们都可解释为行为者对某一特定种类的行为的态度而言”,它们都可看作类似欲望的心灵状态(Davidson:4)。

      同样地,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提出了关于行为理由的内在主义解释:“A具有一个采取行动的理由,当且仅当A具有某个欲望,其满足只能通过采取行动-ing。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某个欲望,行为者A相信通过他自己采取行动将会使其得到满足”(Williams:101)。这里,威廉斯使用了“欲望”一词,代表他所称的主观动机集合S——它所包括的东西与戴维森所列赞成态度的清单项其实是一样的——的成员:“评价气质,情感反应模式,个人忠诚,以及各种各样具体化行为者的承诺的规划”(Williams:105)。威廉斯所说的理由的内在主义解释与外在主义解释形成对照,根据后一种解释,“有一些情形下,行为者采取行动是因为他相信有一个理由要求他这样做”,即便他采取行动并不服务于他主观动机集合中的任何一项(Williams:107)。

      戴维森使用了一个人按动开关这一行为作为例子,这一行为被以下两方面所合理化:(a)这个人具有开灯的欲望或者赞成态度,以及(b)这个人具有一个信念:按动开关能够满足开灯这个欲望。此处,若没有开灯的欲望,即使(或恰恰因为)某人相信按动开关能够打开灯,这个人也不会按动开关;类似地,若某人不相信按动开关会打开灯,那么即使(或恰恰因为)这人具有打开灯的欲望,此人也不会按动开关。我们可以构想一个基于威廉斯的讨论的类似例子。一个人将他面前的东西与奎宁水混合并且饮用它的行为,被他的喝奎宁水杜松子酒的欲望以及他面前的东西是杜松子酒的信念所合理化。如果没有他面前的东西是杜松子酒的信念,即使(或恰恰因为)他有欲望要喝奎宁水杜松子酒,他也不会将他面前的东西与奎宁水混合并饮用;类似地,如果没有饮用奎宁水杜松子酒的欲望,即使(或恰恰因为)他相信他面前的是杜松子酒,他也不会将他面前的东西兑奎宁水并饮用。这些都表明,除非相关行为者既具有相关的欲望也具有相关的手段—目的信念,否则一个理性的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

      当然,还有一些更加复杂的情形,其中即便一个人具有相关的欲望和信念,其行为也可能不合理。威廉斯给出了一个例子。假设一个人具有一个欲望要把杜松子酒兑上奎宁水来喝,并且他(错误地)相信他面前的东西是杜松子酒。欲望和信念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引起了他将其面前的东西兑上奎宁水来喝的行为。尽管那个人所具有的信念和欲望可以完美地解释他的行为,即他为什么具有动机去那样行动,也即“尽管他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喝那个东西,但是说他有理由去喝那个东西实在是显得非常怪异,而说他没有理由喝那个东西却显得很自然”(Williams:102)。换言之,他的行为在这个情形下并不合理,因为它所基于的信念是错误的。威廉斯还提到另外一种情境,其中一个行为或其缺失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行为者A可能没有意识到其S中的某个要素”(Williams:103)①。在前一种情形中,一个行为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错误的信念;而在这个情形中,未能采取某个行为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行为者A没有意识到他的主观动机集合S中具有一个欲望D——而他采取行动会满足这个欲望。

      在这里信念和欲望被看作两个不同的心灵状态。安斯康姆(Anscombe)以下面的这个比喻来描述二者的区别:“我们想象一个人手里拿着采购清单在城里逛。很显然,不管这个清单是他自己列的还是他妻子给他的,这个清单与他实际购买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显然,当一个跟踪他的侦探也做了一个清单,就有了一种不同的关系……如果前一清单与那个人实际上买的东西不相符合,并且当且仅当这一点构成了一个错误,那么那个错误就不在于那个清单而是在于那个人的执行……然而,如果那个侦探的记录与那个人实际上所购买的东西不一致,那么错误就在于那个侦探的记录。”(Ansconbe:§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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