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斯坎伦的反休谟主义动机论辩护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晓渝,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重庆400715)。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在当代道德心理学关于动机问题的探讨中,休谟主义通常被认为提供了一种经典解释,其核心主张是非认知性的欲望在道德动机中发挥着更基础的作用,它不可以被还原为任何认知性的状态,也不可以被任何认知性的考虑所取代。托马斯·斯坎伦为休谟主义提供了一种强的替代方案:行动的本质动机是认知性的理由判断,并且理由判断才是动机的唯一来源。斯坎伦从两个方面展开了这一辩护:其一,他认为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基础;其二,他认为动机也不需要欲望作为基础。斯坎伦这一激进的辩护主要存在四个大问题:其一,他对欲望过于狭窄的界定是可疑的;其二,他对欲望内在结构的分析是自相矛盾的;其三,他无法说明非认知性的欲望中如何包含着认知性的理由判断;其四,他强调理由判断是动机的唯一来源的主张无疑掩盖了动机中其他必要因素的辅助作用。斯坎伦对休谟主义动机论的挑战是无疑的,但并不是颠覆性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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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0)04-0103-06

      一般而言,人类的行动是依据理由而展开的,一个恰当的理由理论通常需要回答如下问题:我们为什么应当是道德的?是什么力量驱使我们按照“应当”来行动?后者就是通常所说的行动的动机问题。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极为重要,不仅在于它关系到我们对实践思考的辩护方式,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对人类行动本质与限度的理解。在动机问题上,休谟主义被认为提供了一种经典辩护:动机的基础是非认知性的欲望,认知性的要素本身不具有动机效应。托马斯·斯坎伦为休谟主义提供了一种强的替代方案: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基础,动机也不需要欲望作为基础。由此,斯坎伦明确地宣称:行动的本质动机是认知性的理由判断。

      一、对欲望可能性的驳斥: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基础

      首先,斯坎伦驳斥了欲望在动机中的基础性地位,即欲望是动机的来源。要持有这一主张,斯坎伦必须首先澄清他所说的欲望到底是什么。斯坎伦否定了休谟主义对欲望的理解,在他看来,休谟主义所持有的广义欲望是指只要能引发行动的要素,在内容上可以包括各种心理状态,比如想要、冲动、激励等。换言之,只要是有意向的行动都会包含这种广义欲望①。斯坎伦并没有否认广义欲望所具有的动机效用,他否定的只是这样的观点:广义欲望是动机的来源。“具有动机效用”和“作为动机来源”都可以承诺动机与欲望的关联,二者的分歧在于,前者不是动机激发的起点,而是其他因素激发的结果,而“作为动机来源”的欲望则意味着该欲望是动机激发的起点。在斯坎伦看来,广义欲望没有区分内格尔所说的非激发性欲望和激发性欲望②,而如果基于这种区分来分析广义欲望,我们不难发现,激发性欲望不是动机激发的起点,这一欲望只是逻辑上被设想出来作为理由判断和行动之间的过渡。也就是说,当行动者把某一考虑作为某事的理由并被激发起来行动时,我们可以说行动者有激发的欲望去做某事,因此这样的欲望只是被其他因素激发的结果,而并不是激发行动的起点③。在斯坎伦看来,激发性欲望和动机实际上有着相同的来源,可能是某个非激发性欲望,也可能是某个信念。要证明欲望是动机的来源,即证明欲望在动机中的基础性地位,就需要证明激发性欲望总是被非激发性欲望所激发的,而斯坎伦通过对非激发性欲望的分析否定了这一点,他认为非激发性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来源。

      斯坎伦以“口渴想喝水”为例示范了这一情形。他认为,一个人口渴想喝水首先意味着他的嘴巴感到了干渴这种不适,其次他意识到喝水将缓解这种不适并使人愉悦,最后他会基于这一考虑来支持喝水这一行动并开始找水喝。很显然,斯坎伦给予了非激发性欲望一种结构性的分析,这一结构包含三种要素:当下的感觉、行动产生快乐的预期,以及快乐可作为行动的理由这一判断。按照情感主义的理解,非激发性欲望的核心要素并不是如上三者,而是“冲动(urge)”,只有拥有喝水的冲动,才可能激发喝水的行动。但是斯坎伦并没有将“冲动”这一要素纳入非激发性欲望的结构之中,这意味着,冲动并不符合斯坎伦对欲望本质的设定,或者说斯坎伦不认为冲动是一种欲望。那么,斯坎伦所理解的欲望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在此,斯坎伦引入了“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desire in the directed-attention sense)[1](39概念,他认为欲望的本质特征就是“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

      斯坎伦对“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的表述是:“某人拥有对P的一个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如果对P的考虑以有利的形式在他的头脑中持续存在,也就是说,他的注意力被持续地导向利于P的考虑。”[1](39)斯坎伦认为只有“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全面地表达了欲望的本质特点。更具体地说,欲望本质上应当包含三个特点。其一,有做某事的欲望意味着意识到这么做包含着某种意义的善,这里的欲望既可以是本能的欲求(比如渴求食物和性欲),也可以是关涉人生价值的考虑。注意力的持续意味着行动者看到了所欲之事包含某种意义上的善,其差别只是这种具体的善究竟是什么,它可以是食欲满足的快乐,也可以是人生价值的实现。其二,行动者即使认识到欲望对象包含的善,也依然可以没有这么做的欲望。换言之,在定向注意的意义上,由于行动者的注意力被持续地导向利于P的考虑,他可以去做他没有欲望去做的事,因为此对象包含着某种善。比如某人喝下了面前的这杯苦药,但我们仍可以说他没有这么做的欲望,只是因为他认知到其中包含的益处[1](39-40)。其三,欲望并不以倾向于某个理由为前提,斯坎伦所举的例子是,一个人知道他人的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成为自己选择的依据,但还是会忍不住焦虑地猜测这些人会怎么看待他将要做的事[1](40)。也就是说,欲望和倾向某个理由之间并不是激发和被激发的关系,只是蕴含和被蕴含的关系。

      斯坎伦认为,在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中,真正激发行动者的是“有利于P的考虑”,即理由判断,而不是这种欲望本身。换言之,在“口渴想喝水”的欲望中,真正起激发作用的是把快乐作为喝水的理由这一判断,而不是想要喝水的冲动,后者由于抽离了理由判断的成分而不再是欲望了。在斯坎伦看来,动机休谟主义之所以会得出欲望是动机的基础和根源的主张,根本上在于休谟主义是在“广义欲望”的意义上来理解欲望的本质,即将欲望理解为一种心理状态,而在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中,真正起激发作用的是认知性的理由判断,而不是心理状态。因此,欲望不是动机的来源,但欲望可以参与到动机的产生中。

      二、对欲望必要性的驳斥:动机不需要欲望作为基础

      在否定了欲望作为动机来源的可能性之后,斯坎伦继而驳斥了欲望作为动机来源的必要性,他明确宣称了理由判断的基础地位,即理由判断自身就能成为动机的来源。

      斯坎伦认为,追问道德动机问题实际上是在追问我们为什么有理由做道德的行为,或者说,为何道德上的对错会给予理由(reason-giving)[1](152),因此道德动机本质上是由理由判断决定的。要捍卫这一主张,斯坎伦首先需要澄清他对“理由”这一概念的理解。斯坎伦认为理由是“有利于某事的考虑”[1](37),但“问有什么理由相信P和问一个给定的人相信P的理由是什么是有区别的”[1](19)。前者涉及的是相信P作为信念的根据,而后者只是行动者的一种心理状态,是行动者实际上相信P的理由。由此,斯坎伦实际上区分出了两种理由,前者是“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a reason in the standard normative sense),后者是“生效的理由”(operative reason)④,前者涉及规范意义上的信念,而后者只是一种心理状态,用斯坎伦自己的话说:“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生效的理由,那么看起来唯一能作为理由的东西就是信念:一顶帽子是粉红色的不能成为我不买它的理由,除非我相信它是那个颜色。”[1](56)基于理性主义立场,斯坎伦认为关于理由的讨论应当主要涉及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也就是说应当将理由理解为信念的内容,而不是仅仅考察行动者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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