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0)04-0103-06 一般而言,人类的行动是依据理由而展开的,一个恰当的理由理论通常需要回答如下问题:我们为什么应当是道德的?是什么力量驱使我们按照“应当”来行动?后者就是通常所说的行动的动机问题。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极为重要,不仅在于它关系到我们对实践思考的辩护方式,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对人类行动本质与限度的理解。在动机问题上,休谟主义被认为提供了一种经典辩护:动机的基础是非认知性的欲望,认知性的要素本身不具有动机效应。托马斯·斯坎伦为休谟主义提供了一种强的替代方案: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基础,动机也不需要欲望作为基础。由此,斯坎伦明确地宣称:行动的本质动机是认知性的理由判断。 一、对欲望可能性的驳斥: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基础 首先,斯坎伦驳斥了欲望在动机中的基础性地位,即欲望是动机的来源。要持有这一主张,斯坎伦必须首先澄清他所说的欲望到底是什么。斯坎伦否定了休谟主义对欲望的理解,在他看来,休谟主义所持有的广义欲望是指只要能引发行动的要素,在内容上可以包括各种心理状态,比如想要、冲动、激励等。换言之,只要是有意向的行动都会包含这种广义欲望①。斯坎伦并没有否认广义欲望所具有的动机效用,他否定的只是这样的观点:广义欲望是动机的来源。“具有动机效用”和“作为动机来源”都可以承诺动机与欲望的关联,二者的分歧在于,前者不是动机激发的起点,而是其他因素激发的结果,而“作为动机来源”的欲望则意味着该欲望是动机激发的起点。在斯坎伦看来,广义欲望没有区分内格尔所说的非激发性欲望和激发性欲望②,而如果基于这种区分来分析广义欲望,我们不难发现,激发性欲望不是动机激发的起点,这一欲望只是逻辑上被设想出来作为理由判断和行动之间的过渡。也就是说,当行动者把某一考虑作为某事的理由并被激发起来行动时,我们可以说行动者有激发的欲望去做某事,因此这样的欲望只是被其他因素激发的结果,而并不是激发行动的起点③。在斯坎伦看来,激发性欲望和动机实际上有着相同的来源,可能是某个非激发性欲望,也可能是某个信念。要证明欲望是动机的来源,即证明欲望在动机中的基础性地位,就需要证明激发性欲望总是被非激发性欲望所激发的,而斯坎伦通过对非激发性欲望的分析否定了这一点,他认为非激发性欲望不能成为动机的来源。 斯坎伦以“口渴想喝水”为例示范了这一情形。他认为,一个人口渴想喝水首先意味着他的嘴巴感到了干渴这种不适,其次他意识到喝水将缓解这种不适并使人愉悦,最后他会基于这一考虑来支持喝水这一行动并开始找水喝。很显然,斯坎伦给予了非激发性欲望一种结构性的分析,这一结构包含三种要素:当下的感觉、行动产生快乐的预期,以及快乐可作为行动的理由这一判断。按照情感主义的理解,非激发性欲望的核心要素并不是如上三者,而是“冲动(urge)”,只有拥有喝水的冲动,才可能激发喝水的行动。但是斯坎伦并没有将“冲动”这一要素纳入非激发性欲望的结构之中,这意味着,冲动并不符合斯坎伦对欲望本质的设定,或者说斯坎伦不认为冲动是一种欲望。那么,斯坎伦所理解的欲望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在此,斯坎伦引入了“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desire in the directed-attention sense)[1](39概念,他认为欲望的本质特征就是“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 斯坎伦对“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的表述是:“某人拥有对P的一个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如果对P的考虑以有利的形式在他的头脑中持续存在,也就是说,他的注意力被持续地导向利于P的考虑。”[1](39)斯坎伦认为只有“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全面地表达了欲望的本质特点。更具体地说,欲望本质上应当包含三个特点。其一,有做某事的欲望意味着意识到这么做包含着某种意义的善,这里的欲望既可以是本能的欲求(比如渴求食物和性欲),也可以是关涉人生价值的考虑。注意力的持续意味着行动者看到了所欲之事包含某种意义上的善,其差别只是这种具体的善究竟是什么,它可以是食欲满足的快乐,也可以是人生价值的实现。其二,行动者即使认识到欲望对象包含的善,也依然可以没有这么做的欲望。换言之,在定向注意的意义上,由于行动者的注意力被持续地导向利于P的考虑,他可以去做他没有欲望去做的事,因为此对象包含着某种善。比如某人喝下了面前的这杯苦药,但我们仍可以说他没有这么做的欲望,只是因为他认知到其中包含的益处[1](39-40)。其三,欲望并不以倾向于某个理由为前提,斯坎伦所举的例子是,一个人知道他人的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成为自己选择的依据,但还是会忍不住焦虑地猜测这些人会怎么看待他将要做的事[1](40)。也就是说,欲望和倾向某个理由之间并不是激发和被激发的关系,只是蕴含和被蕴含的关系。 斯坎伦认为,在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中,真正激发行动者的是“有利于P的考虑”,即理由判断,而不是这种欲望本身。换言之,在“口渴想喝水”的欲望中,真正起激发作用的是把快乐作为喝水的理由这一判断,而不是想要喝水的冲动,后者由于抽离了理由判断的成分而不再是欲望了。在斯坎伦看来,动机休谟主义之所以会得出欲望是动机的基础和根源的主张,根本上在于休谟主义是在“广义欲望”的意义上来理解欲望的本质,即将欲望理解为一种心理状态,而在定向注意意义上的欲望中,真正起激发作用的是认知性的理由判断,而不是心理状态。因此,欲望不是动机的来源,但欲望可以参与到动机的产生中。 二、对欲望必要性的驳斥:动机不需要欲望作为基础 在否定了欲望作为动机来源的可能性之后,斯坎伦继而驳斥了欲望作为动机来源的必要性,他明确宣称了理由判断的基础地位,即理由判断自身就能成为动机的来源。 斯坎伦认为,追问道德动机问题实际上是在追问我们为什么有理由做道德的行为,或者说,为何道德上的对错会给予理由(reason-giving)[1](152),因此道德动机本质上是由理由判断决定的。要捍卫这一主张,斯坎伦首先需要澄清他对“理由”这一概念的理解。斯坎伦认为理由是“有利于某事的考虑”[1](37),但“问有什么理由相信P和问一个给定的人相信P的理由是什么是有区别的”[1](19)。前者涉及的是相信P作为信念的根据,而后者只是行动者的一种心理状态,是行动者实际上相信P的理由。由此,斯坎伦实际上区分出了两种理由,前者是“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a reason in the standard normative sense),后者是“生效的理由”(operative reason)④,前者涉及规范意义上的信念,而后者只是一种心理状态,用斯坎伦自己的话说:“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生效的理由,那么看起来唯一能作为理由的东西就是信念:一顶帽子是粉红色的不能成为我不买它的理由,除非我相信它是那个颜色。”[1](56)基于理性主义立场,斯坎伦认为关于理由的讨论应当主要涉及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也就是说应当将理由理解为信念的内容,而不是仅仅考察行动者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