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0)04-0035-07 同意(consent)是西方思想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政治领域,古希腊的柏拉图在其著述中就提到过同意观念,虽然他自己站在与这一观念相对立的立场;后来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发展,形成了以同意概念为核心要素的同意理论,被用于论证和阐释公民政治义务的来源和政治权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在其他领域,例如医疗领域、婚姻家庭领域甚至经济领域,同意也往往在说明行为的正当性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与西方的这种情况相比较,中国传统思想中并没有同意观念的显赫地位。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开始逐渐注意到同意观念的重要价值,其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意义日渐凸显。社会现实的这种变化,就使得对同意观念的研究在理论上具备了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展开对于同意观念的理论研究,我们必须对同意观念的几种基本形态予以清晰、明确的规定。 一、几种基本的同意形态 什么是同意?在西方思想史上及当代西方学术界,尽管曾有许多学者探讨过同意问题,但关于同意概念的含义,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迄今最具权威性的解释,也许是当代西方学者Lawrence和Charlotte Becker主编的《伦理学百科全书》中专门设立的“同意”词条给出的解释:“同意是某种行为,一个人通过这种行为改变了其在与他人相处时涉及他们可能做什么的日常关系。日常关系是由权利、职责、义务、权益等来制约的那些关系。一般而言,如果某人X同意Y做行为A,那么,在没有获得X(或处于X位置的另一人)同意的情况下,Y就几乎无权做A。”[1](10)当然,也有一些西方学者不同意以行为来解释同意,而认为同意主要是一种心理状况,如Larry Alexander这样说:“同意不会是一种动作性的、仅仅外在的行为。同意也不会是某种心理状态与这种心理状态之外部意义的结合体。相反,同意是一种心理状态”[2],但这种关于同意的不同看法却似乎并不能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有些西方学者在对同意的研究中,归纳出同意概念应用的两种途径或同意的两种类型。例如,David Johnston这样指出:“在西方思想中,同意概念主要有两种应用途径。第一种途径是同意概念被用于个体之间(或更准确地说,个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类型的同意所产生的主要问题紧紧围绕授权与可以通过同意行为而生成或转移的义务的范围、被认为有能力给出同意的人之类别(及会被当作个人看待的人类个体和群体的类别)等问题”;而第二种途径,则是“在对政府与其所统治的全体对象之关系的讨论中,也运用到同意概念。如果人民想要问他们的政府是否具备合法性(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部分)回应中最著名的观点之一,就是认为政府是因得到全体被统治者的同意才获得合法性的……在西方思想史上,大多数时期都存在着经同意的政府观念与其主要对立观念之间的论争。这种论争构成了政治理论史的主要内容”[3](25)。David Johnston在这里所说的同意概念之应用的两种途径,实际上给出了其对同意类型的某种意义上的划分,即依据不同途径的应用而将同意区分为彼此有别的两种类型。与这种对同意概念应用的不同途径进行区分相似的是Tom O'Shea的观点。按照Tom O'Shea的研究,同意有两种类型:“根源式同意与许可式同意(originating and permissive)。如果同意是许可式的,则同意起到弃权的作用,以确保不弃权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不再错误。例如,如果一个外科医生对一个有病却不失能力的病人做手术,那么,根据该病人的许可式同意,可以视其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良性的(而不是侵犯性的检查)。因此,与语境的法律、权利、价值或理由有关,这时的同意可以起到弃权的作用,以使得非如此便被视为错误的行为合法化。此外,同意还可以是根源式的:提出、修改和批准这一语境自身的规范。例如,我们可能会认为,一个国家之成文法的权威源自其公民的同意,或与已婚者的社会角色相联系的道德上、法律上的权利与责任是基于相互结合的人们的同意。总之,许可式同意使得与某些语境规范有关的特定行为合法化,而根源式同意则授予某些语境规范自身以合法性或撤销这种合法性。”[4]不难看出,Tom O'Shea对同意类型的这种划分,与David Johnston的观点几乎别无二致:这里的根源式同意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David Johnston所说的同意概念应用的第二种途径,而许可式同意则显然是David Johnston所指出的同意概念应用的第一种途径。 上述两种同意类型的区分,对于同意研究来说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不同的同意往往因相对于不同的主体而显示出不同的效力,而仅仅将同意区分为上述两种类型尚难以探究不同领域中之同意的不同效力或特性,因此,我们尝试对各种各样的同意进行新的分类。此处,我们主要依据同意之相对方的不同而划分出几种基本的同意形态,即公民同意、相互同意与代理同意。 公民同意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在这里,同意具有明显的授权的意义,但获得认可或批准的意义也不可否认。公民同意形成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即政府行为应当限制在公民同意的范围内。此外,公民同意也赋予公民以服从自己所同意之对象的义务。西方政治学中同意理论所讨论的同意问题,其实质即是公民同意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公民同意是受到最大关注且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的同意观念。 相互同意是同意双方彼此相对而言的。在这里,同意可能有承诺的意义,也可能有许可的意义,还可能有仅仅表达不干预的意义。相互同意形成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即双方行为都应当遵循各自给出的同意限定。与相对于政府或政治制度的公民同意观念不同,相互同意不是单向的,而是彼此之间形成且为双向互动的。如果只有一方同意而另一方没有给出相应的同意,则不构成相互同意的特定关系。 代理同意是相对于永无或暂无同意条件者而言的。同意是需要条件的,如果缺乏相应的条件,则同意往往被判定为无效。同意的条件通常又被认为是伦理性的,故有所谓“同意的伦理条件”,而“同意之一般的伦理条件是能力、自愿和充分知情”[5]。这里所谓的“同意的伦理条件”,属于同意的主体条件或主观条件,除此之外,还有同意的客观条件,即导致同意主体受到客观限制的条件,如主体已经具备给出同意的主观条件但却因某些客观因素的限制而不方便自己给出同意。如果相关主体永远不具备同意条件或暂时缺乏同意条件如没有能力等,那么,为了保障该主体的权益,就可能需要有代理同意。代理同意虽然由代理人给出,但却形成对被代理人的约束,即除了被同意者必须在同意范围内行动之外,同意的被代理人也不得对合法的同意表达异议或有相反的行为。 二、基本同意形态的相关伦理关系域 政治领域是公民同意酝酿、发生及存在的主要领域。在政治领域中,公民同意被认为是政治合法性、政治权威之合法性及公民政治义务之正当性的基础。由洛克所集大成的西方政治学中的同意理论,其探讨和论证的同意观念,实质上就是这样的公民同意观念。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将这样的公民同意称为政治同意。政治同意通常被认为主要通过选举来表达,但却不局限于选举。Plamenatz认为:“当某个行为涉及参与选举或决策时”,该行为就需要给出“直接或间接的同意:对你所投票的那个人的权力或提案的直接同意,以及对你参与的那个制度和对与你的意愿相反的投票结果的间接同意”[6]。显然,在Plamenatz看来,表达公民同意或政治同意的行为,不仅发生于或存在于选举过程中,而且也适用于决策即政策选择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