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20)02-0014-11 DOI:10.14086/j.cnki.wujss.2020.02.002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关于“杂交与血婚制家族”的学说常遭非议。通常的看法认为,恩格斯在此过于倚重摩尔根的观点,理论已经不得事实材料的检验。不过,翻检诸多学者的相关著述,多是实证性的检验研究,对理论本身和恩格斯如何批判地使用人类学家提供的论据却少有考察。事实上,杂交与血婚制家族理论内含着对社会如何形成的理解。既然“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1](P198),那么,社会理应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因此,恩格斯对社会何以产生的思考值得我们更为细致地审视。 一、问题的提出 因为杂交与血婚制家族在现实中没有实例,主要是通过推论得来,所以它成了马克思主义家庭演进序列理论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国内学术界,这一理论有很长一段时间是研究人类家庭与婚姻史的指导性思想。苏联学界则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对杂交与血婚制家族的存在提出否定意见;到了80年代,谢苗诺夫等苏联学者的看法被引入国内,并引起激烈争议。 对于相关争论,我们可以大致做一个概括。首先是研究方法上的。对古典人类学赖以为基础的进化观、“残余”法,学界反思和批判的研究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对亲属称谓与婚姻制度之间的关系,有研究者指出,摩尔根对亲属等级的分类和类别式亲属制构建的基本原则都基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欧洲传统[2](P50-51),婚姻与家庭形式并不总是亲属制度的唯一决定因素,称谓还兼具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对长辈男子用同一称谓,这个称谓往往表示对方是一位要用尊敬父亲的态度去尊敬的人,绝不意味着他们都与“我”的母亲保持性交关系,是“我”的父亲①[4](P75-76)。其次是具体观点上的。第一,人类一开始便知晓“乱伦禁忌”,并力避近亲婚配[5]。第二,对有关共妻和婚前性自由的例证,有人认为它们不能用来证实杂交状态,因为这些例子或只见于记载,或仅见个例,不具有普遍性,对它们也可以做多种解释,如将其视为族外婚的残余。第三,血婚制家族禁止异辈婚,实行同辈兄弟姐妹间的婚配。实际上,在禁止母子之间和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交媾的前提下,具有血缘关系的异辈婚有很多实例。第四,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夏威夷人已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加之当时的传教士出于猎奇和固有的关于专偶制家庭的僵化心态,夸大了夏威夷人婚姻生活的混乱程度,这些信息无疑误导了摩尔根和恩格斯[6](P854,857)。第五,马来亚式亲属制度本身并不能证明血婚制家族的存在。按照摩尔根的推理,实行兄弟姊妹相互婚配的血婚制家族,其兄弟与丈夫、姐妹与妻子的称谓应该是同一的;然而在摩尔根自己给出的夏威夷人亲属表中,上述关系的称谓便是不同的,而且还存在婿媳、嫂弟妹等血婚制家族之后才出现的亲属称谓[7]。第六,马来亚式亲属制是把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不同称谓简化为共同称谓的结果[8]。 不过,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个体家庭的长存性被“确认”之后,国内学术界对杂交与血婚制家族的研究基本停滞了。随着摩尔根模式在我国人类学/民族学领域的权威地位的丧失,杂交与血婚制家族也失去了研究的必要性。然而,血婚制家族不仅是家庭形态的第一个阶段,也是社会的第一个有组织的形式。关于它的理论包含着对社会如何起源的看法。事实上,以往那种对家庭史阶段的证伪式考察遮蔽了恩格斯对社会形成的理解。正如斯特恩很早就指出的那样:“如果人们跟随《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引导,而不是根据恩格斯在书中对原始社会数据使用上的一些明显缺陷,并以此蔑视他的全部贡献,那么后来关于家庭的研究可能会大大受益。”[9]而对传统研究范式的清理迫使我们思考,第一,摩尔根提出了怎样的社会形成理论?第二,恩格斯为何会以及如何接受摩尔根关于血婚制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的提法?第三,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他又将如何批判其他古典人类学家的社会起源理论? 二、从杂交到社会的形成 古典人类学家对社会起源的争论往往围绕着两个问题:第一,前社会形态的构建原则是什么?第二,人何以具备社会性?我们将以这两个问题为线索,从摩尔根提出的家庭序列学说入手,检视他的社会形成理论。 在《古代社会》中,摩尔根从亲属制度入手,构建出一套家庭与婚姻制度的“推测史”(conjecturalhistory),并把亲属制分为两大类:类别式(classificatory)和说明式(descriptive)。两类亲属制的差异表现在描述亲属关系的词语的使用上:类别式亲属制把亲属分为若干种类,每一种类对应同一亲属称谓;说明式亲属制则使用基本亲属称谓或其组合来描述亲属关系。词语使用差异的根由是类别式亲属制把旁系并入直系,说明式亲属制则反映个体之间真实的血缘关系。正因为如此,摩尔根曾一度用人为的(artificial)或自然的(natural)亲属制来概括“类别—说明”两大类亲属制度,并称后者“不可避免地为所有民族所吸收,一旦它们试图使各自的称谓系统符合血统的本质所规定的最终标准”[2](P139)。从这一点出发,摩尔根也把人为的亲属制度视为非文明民族所特有的。这里便出现了“人为—自然”“类别—说明”“非文明—文明”的对立。 那么,类别式亲属制是如何产生的呢?即便它是人为的,也有自然即生物的基础。这需要一个重新自然化的过程。为此,摩尔根提出一种“推测史”:马来亚式和土兰尼亚式两种类别式亲属制因为简单,所以古老,其产生于实行集体的多偶婚姻;而雅利安式这种说明式亲属制则来自实行一夫一妻的单偶婚姻。这样,亲属制度上的价值判断便转变为一种基调为进步的历史。由此,摩尔根从解决类别式亲属制的起源过渡到家庭与婚姻历史的推断上②。尽管类别式亲属制所处的历史阶段依然是非文明的,但此时它与文明阶段之间的对立弱化了,因为它是后者的必要准备,就其历史性而言同样是自然的、合理的。摩尔根据此指出,19世纪盛行的人类退化论是极端错误的,因为它把雅利安与闪族人之外的人种都视为由正常状态堕落下来的种族,而事实上,雅利安和闪族“这些部落本身的远祖是野蛮人,其更远古的祖先是蒙昧人,因此,所谓‘正常的’和‘不正常的’种族之间存在区别的说法乃系无稽之谈”[10](P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