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的再理解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南开大学哲学院、政治哲学与和谐社会建构研究中心,天津 300350 王南湜,男,南开大学哲学院暨政治哲学与和谐社会建构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如何理解自然辩证法,涉及一些极为根本的哲学问题,特别关涉到如何理解和评价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以及由此而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然概念等重大问题。针对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讨论中论者们往往将自然辩证法放置在一种类似于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去理解,而忽略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新唯物主义中人的对象性活动之意义,本文通过对于诸种肯定或否定自然辩证法的立场的辩驳和对于自然辩证法的对象与本质的考察,阐发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观与自然辩证法观,并从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哲学家和科学家之双重身份往往被忽略揭示种种对自然辩证法的误解的缘由。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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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20)04-0007-11

       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20.04.002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自然辩证法的地位如何,以及如何理解自然辩证法,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与一般的争议不同,这一争议所涉及的并非是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是一些极为根本的哲学问题,其中还特别关涉到如何理解和评价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以及由此而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然概念等重大问题。这一争议长久以来就存在了,且若稍加留意一下近年来的学术出版物,便会看到这种争议仍在持续地进行着,迄今似仍未有止息之迹象。但概览这些争议,人们又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于自然辩证法的肯定还是否定,论者们似乎大都将自然辩证法放置在一种类似于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去理解,而忽略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新唯物主义中人的对象性活动之意义。因而,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便似乎都未能真正切中问题之要害,揭示出自然辩证法之实质,而往往只是表达了一种肯定或否定的主观态度。而其所以如此,笔者以为,首先恐怕和人们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新唯物主义实质的理解有关,正是基于对这一唯物主义的不同理解,才导出了对自然辩证法的不同态度;其次,恐怕亦与人们往往忽略了这部“著作”只是一部手稿,而非一部完成了的正式著作,从而往往没有将之当作一部手稿来看待,即没有将之放置在作者的全部思想体系中去理解有关;再次,恐怕还与人们往往忽略了恩格斯与马克思一样作为哲学家与科学家的双重身份有关,即未能从这一双重身份去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未能注意到这种双重身份所带来的不同语境中哲学话语与科学话语的意蕴的不同。基于此,本文的考察便首先从关于自然辩证法的争论中来看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开始,进而考察自然辩证法的对象与本质,最后则从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哲学家和科学家之双重身份往往被忽略来看何以会发生种种对自然辩证法的误解,以揭示误读可能发生的缘由,为合理理解自然辩证法提供一个预防性的语境框架。

       一、关于自然辩证法的争论

       我们先从学界对于“自然辩证法”的态度或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看起。对于自然辩证法所持的态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肯定、否定和有限肯定。肯定自然辩证法的态度所理解的自然辩证法是自然界固有的辩证法,亦即自在自然的辩证法。依照这种观点,这种辩证法是自在自然本身所固有的运动形式或者运动规律,它独立于人类的活动而存在,与人类活动全然无干,即人类活动全然不会改变其形态,它反映于人的意识之中仍然会保持其本然状态。显然,这基本上是旧唯物主义的态度,即一种纯粹的理论态度。在这样一种态度中,思想把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完全从事物的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抽了出去,只让那客体单独地存在;而思想作为理论活动的主体,则以超然的态度,在一旁冷静地观察客体的活动,并以为它所观察到的客体的运动便是自在自然的运动。这样做的时候,理论主体不仅忘记了实践主体的存在,而且也忘记了自身的存在,它把自身淡化、抽象化、稀薄化为一种不会对对象起任何作用,只是单纯地接受自然事物的印象而绝对不破坏其自在性的自然之镜。这是一种十分谦卑的态度。思想和理论主体承认自身什么也没有,虚怀若谷地向自然求教,接受自然所给予的一切。但极端谦卑的态度,也就是另一个极端,即极端自信的态度。它敢于自信自身已经分毫不差地了解了自在自然的秘密,让自在自然把其运动变化的规律直接地映射在了心灵的镜子上。然而,我们能够谈论自在自然规律吗?理论主体不应该问问自己凭什么可以谈论自在自然的规律吗?它不应该问问自己能否把实践主体及其活动略而不计吗?不应该问问自己能否取消思想得以进行、对象由以被规定被把握的语言符号形式吗?如果我们不能把实践主体的作用抽象掉,又不能否认语言形式对思想反映对象的作用,也就是说,思想并不能离开人的立场去反映对象,去直接地把握自在自然,那么,思想若还坚持认为它所反映的是自在自然的规律,则思想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是否过分自信了,竟然自以为它能像上帝的眼睛那样去看那超越于人类有限活动的自在自然。看来,思想是太自信了一些,它忘记了它原不过是人的思想,是与实践活动同属于一个主体的思想。

       认为存在着一个自在自然辩证法的最重要的理由,是认为自然界在人类之先就已存在,若自然辩证法没有先自在地存在着,则任何主客体辩证法便都失去了客观性,而流为主观辩证法,无法克服其必然要走向唯心主义的命运。这个理由当然是重要的。自在自然对于人类的先在性,这无疑是任何唯物主义都必须坚持的前提。然而,这一前提只是建构唯物主义的一个必要的前提而非充分的前提,换言之,在这一前提下,仍然可以建立唯心主义理论体系,如各种客观唯心论体系。而且,即便是作为唯物主义的前提,也仍然可以导出十分不同的唯物主义理论。当人们提出这一重要理由时,显然忘记了这一点,而把唯物主义看成了一个铁板一块的东西,看成了只能具有旧唯物主义那种直观形式的东西,而其所以如此,又在于对自在自然与具体自然即人化自然两种概念的未加区分。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现实的人乃是与其环境互相创造的有限存在物的观点看,所谓自在自然的概念是一种思维抽象的产物,是一种极限概念:当我们把现实人类活动向前追溯到一个人类发生的起点时,我们便有了自在自然的概念。这个时候的自然,对于思想来说,只是一个混沌一体的东西,没有主体,也没有客体,一切区别还谈不上。是人的活动,才使这一混沌“开窍”,分化为主体与客体。直到这个时候,理论主体才能谈论自然,但这时的自然已不再是那个自在的未开垦过的处女地了。这样,我们如果想要谈论自在的自然,便面临着这样一个巨大的困难:要么,我们必须超出人类的立场,以上帝的目光去看待自然界所发生的一切。这显然是虚妄的。然而,一切旧唯物主义却无不在暗中假定了可以从上帝的目光去看自然的前提。要么,我们必须承认,我们一向所自以为是自在自然的东西,实际上早已是具体的人化自然。直观的唯物主义,包括最杰出的代表费尔巴哈,显然都未看出其中的奥秘,而盲目地相信自然的自在性,只有马克思与恩格斯才第一次道破了这个秘密,揭示了我们所能谈论的自然的属人性,正是这一秘密的发现,导致了马克思恩格斯在理论上与费尔巴哈的决裂,导致了一种全新的唯物主义哲学的创立。

       马克思与恩格斯指责费尔巴哈的那些话语是人们所熟知的。但熟知并非真知。人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忘记了他们所熟知的话语的真实含义。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指出,费尔巴哈和一切旧唯物主义一道,只是直观地看待事物,而未把它们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①而“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②。认识到这一事实,使我们回到了现实的态度,回到了一种较为谦逊的立场,即承认我们的知识的人类性、历史性、有限性,而不再以上帝的代言人自居,我们的知识决不可能超出人类的立场,我们只可能以人类的立场去看世界,而这人类的立场则又是由人类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造成的。因此,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只是有关具体的,与人类活动相关的人化自然的知识,而决非关于自在自然的知识。因此,辩证法作为一种知识,决不可能是关于自在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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