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业务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由于知识产权许可方式灵活多样,相关业务的财税处理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作为一项“特定交易”进行规范,为处理这类业务提供了指引。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许可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可能产生的税会差异问题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许可

       (一)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财产权利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拥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比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等。

       (二)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按照享有权利范围的不同,许可方式主要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1.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

       2.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3.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的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采用“五步法”核算收入,具体包括识别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和确认收入等五步。与其他业务相比较,“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业务在运用“五步法”时,应该特别关注三个问题。

       (一)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的特殊性

       合同中如果包括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内容,应首先识别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是否能够与所售商品明确区分。如果知识产权本身可独立使用,并且合同也约定可以与其他商品区分,则知识产权许可应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单独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够明确区分,则不能作为单独履约义务,不需要分摊合同交易价格,应该与所售商品一起确认收入。知识产权许可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知识产权许可是构成有形商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该知识产权,商品将无法使用,如电脑中的功能软件,电脑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这个功能软件不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这种许可为获得收益提供了必要的途径,如企业提供网上培训服务,没有网络访问权则无法获得相关培训服务内容,这种访问权许可不能明确区分,所以不能确认为单项履约业务。

       (二)交易价格确认的特殊性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还需要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最终确定交易价格。对于可变对价,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满足一定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设置这一限制条件的目的是避免高估可变对价。比如,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合同约定总价款10万元,企业承诺如果1年内,其他企业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低于该成交价,会向客户补偿差价。企业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计算,会给客户10%的价格补偿,但是由于商品更新换代,还可能因为过时导致价格下降,最大降幅可能为15%,如果按照10%确认9万元的收入很可能在1年后有0.5万元被转出,所以应确认收入8.5万元。需要注意,包含知识产权许可的合同,在考虑“可变对价”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时有例外情况,即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时,不适用前述限制条件。

       (三)判断收入确认时间的特殊性

       一般合同收入的确认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和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除了这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外,还有基于客户销售和使用情况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例外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在某一时间段内确认收入。这种情况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开展的活动改变的是知识产权本身的功能,而不是为客户提供了新的服务或商品,客户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是源于知识产权本身,而不是其他原因。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客户所获得的利益是知识产权带来的效应,是动态的。比如,餐饮连锁店取得的加盟费收入。加盟方支付加盟费后,会获得该加盟品牌效应所带来的收益,这种收益是变动的,变动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品牌本身的社会评价情况直接影响着加盟商的利益。如果餐饮店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使得品牌自身价值提升,则加盟商也会受益,如果餐饮店对客户举报处理不当,造成负面舆情影响,那么加盟商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这种有利或不利影响源于品牌本身,餐饮店的这些活动并未再向加盟商提供任何额外的商品,所以餐饮连锁店品牌使用权就属于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加盟费收入应该在一段时间内确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