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培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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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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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缺口日益凸显的情况下,采用BOT模式对于拉动投资、解决重大民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虽然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就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但部分上市公司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资产相关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将通过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采用BOT模式的上市公司对特许经营权资产相关的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进行实例研究,从而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及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一、BOT业务模式概述

       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较往年下滑,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又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约束,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缺口日益凸显,特别如基础设施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在此背景下,BOT模式对于拉动投资、解决重大民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得到各地方政府的青睐而被广泛应用。

       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直译为“建设—经营—移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所指的BOT业务通常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该企业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BOT业务模式下,合同授予方(政府)无须投入大量的初始投资即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向民众提供服务,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获取相关基础设施,其仅需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特许经营权;而合同投资方获取了特许经营权,就等同于实现了对该特许经营权下经营的垄断,有时甚至还可以获取政府的保底收费承诺,即可实现投资风险小、回报收益长且稳定的经营业务。

       可见,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获取是政企双方合作的基础。

       表1 各公司毛利率及标准偏差对比
会计处理方法分类上市公司简称2018年毛利率2017年毛利率2016年毛利率毛利率标准偏差
1、以整个项目存续期确认预计负债伟明环保60.30%61.29%62.06%0.007203
1、以整个项目存续期确认预计负债首创股份30.80%31.39%32.94%0.009035
2、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确认预计负债上海环境36.75%33.71%34.73%0.012652
3、在发生大修理费用当期确认当期损益瀚蓝环境29.95%31.63%32.39%0.010155
3、在发生大修理费用当期确认当期损益绿色动力55.58%58.42%62.18%0.027024
3、在发生大修理费用当期确认当期损益中国天楹36.38%38.41%44.84%0.036064

       注:因旺能环境在2017年末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其印染板块在2017年11月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对毛利率影响巨大,上述毛利率分析剔除旺能环境。

       二、特许经营权资产

       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权力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授予企业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后授予该企业在一定期间负责运营该基础设施,给服务接受方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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