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趋同视角的利润表项目列报问题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卓然,博士,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陈硕,博士,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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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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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30日,我国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这是自2017年以来的第三次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其中,利润表列报格式的变化非常明显,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表示“越来越看不懂利润表了”。那么,利润表列报格式频繁变化的原因或依据何在?会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造成怎样的影响?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准则?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予以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利润表列报格式的主要变化

       2006年,我国正式建立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利润表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结构性表述,并形成了以“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以及“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为主体结构的分步式列报格式。

       200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明确了对综合收益信息的披露要求。财政部于2009年6月通过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将综合收益会计规则正式引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要求企业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步跟进。2014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一步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及列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进行列报。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施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名称被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但该项目在利润表中的列报位置并没有改变。

       2017年,财政部相继修订了与金融工具、政府补助及收入相关的六项准则,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其中,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第22、23、24号准则的修订是以2014年7月修订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为蓝本,第37号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s)密切相关,对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是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对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 20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第42号准则的发布则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确认》(IFRS 5 Non-cash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s)趋同的结果。

       针对2017年施行的新政府补助准则和第42号准则,财政部于2017年12月修订了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同时在“净利润”下列示“(一)持续经营净利润,(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原有“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项目所列报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2018年6月,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四项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利润表中新增“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和“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等项目,分别作为营业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予以列报。

       2018年12月7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印发,其内容与2016年初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 Leases)基本一致。针对该准则,财政部于2019年4月再次修订了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下单独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同时新增“研发费用”项目,“投资收益”项目下单独列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据此,可将一般企业利润表列报格式的主要变化及其依据的具体准则归纳整理如表1所示。

       表1 一般企业利润表列报格式的主要变化及相关准则
一般企业利润表列报格式变化时间及相关准则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2016年调整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2019年新增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费用2019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利息收入
加:其他收益2017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2019年新增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2018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018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2017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2017年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2017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09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018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009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018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2018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2009年新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
六、综合收益总额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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