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核算及列报的主要变化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收入准则要求以合同为基础,基于企业对客户享有对价收取权利和负有合同履约义务分别确认“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通过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变动来确认收入。“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和旧会计准则中的“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都是企业对客户拥有的对价收取权,但“合同资产”是“有条件”的“应收账款”,需要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才能获得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进而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其实质在于对客户负有履约义务,而“预收账款”强调以预先收取款项为前提,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不再在“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因此“预收账款”核算口径相较之前缩小了很多。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引入“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一组科目,便于将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时分别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从而根据收入确认进度摊销计入各期成本费用,以更好地实现与收入相配比。 新收入准则引入的新会计核算科目在报表中的列报如表1所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需单独列示,若二者产生于同一合同,则可以相互抵销以净额列示,而其他科目均列入旧会计准则报表项目中。此外,对于“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都需要根据流动性进一步重分类,若不能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完成收回、核销或摊销的项目,则需要在其他非流动资产(负债)项目列示。 表1 新收入准则资产负债表列报情况
会计项目 | 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 | |
| 流动 | 非流动 | |
合同资产 | 合同资产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合同负债 | 合同负债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合同取得成本 | 其他流动资产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合同履约成本 | 存货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表2 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报表项目差异比较
| 旧会计准则 | 新会计准则 | |
资产负债表列报科目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其他债权投资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债权投资 | |
| — | 应收款项融资 | |
利润表列报科目 | — | 净敞口套期收益 | |
| — | 投资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 资产减值损失 | 信用减值损失 | |
| — | 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 — |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