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变化及风险防范

作 者:
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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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税收征纳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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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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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这是针对疫情特殊时期所采取的超常措施,其税费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且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密集出台减税降费政策,这些政策各有侧重,瞄准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领域,通过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税费负担,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极大地发挥税务部门减税降费“强抗疫、促复苏”的政策效应。

       一、准确把握税费优惠政策新的变化

       为了应对疫情,国务院连续出台4批共20项支持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在这4批20项税费优惠政策中,按照作用和功能具体划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9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口退税等,以及基本养老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时制发了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作为疫情重灾区湖北省,也相继出台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财税支持政策“十七条”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18条措施。2月8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3月12日,湖北省政府又印发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提出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实施阶段性减免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5.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着力防范税费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风险

       目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也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一次大考验。而精准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和规范执行好税费优惠政策就是检验的标准。同时,基层税务部门还要及时梳理分析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产生风险的原因,并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加以化解。

       1.疫情防控期间,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会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处于疫情特殊时期,税务人员“人岗分离”,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较困难。之前,疫情不仅对我国经济运行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冲击,而且对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大多数税务人员只能在家学习或下沉社区值守,或者做抗击疫情的志愿服务者,不能正常上班返岗。疫情期间,国家分批次密集出台税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项目众多,而且时间又紧迫,税务一线人员政策精神都没有完全领会吃透,加之又不能正常下企下户,只能“非接触式”办理税费业务。二是疫情暴发和防控与优惠政策陆续出台出现“倒时差”,优惠政策出台相对滞后。疫情发生后,2月、3月陆续出台各种税费优惠政策,但界定起始时间为1月1日,更何况新政策出台,基层税务人员还需要一个学习培训、宣传辅导的过程。基于此,基层各单位确保税费该减的减到位、该免的免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延的延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基层税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精准定位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缴费人,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的网格化管理,逐一梳理可享受对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的服务措施,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

       2.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税费征管秩序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是税费征管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疫情暴发时期正逢春节假期,因疫税务人员不能按期上岗,正常的税费征管工作无法开展。在小规模纳税人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达不到起征点,属于非正常纳税户;有一部分超过起征点,税务机关采取“双定”管理、按季申报的方式进行管理。但在疫情期间,对这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落实起来很有难度。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采取“申报即享”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申报即享”带来事后申报优惠的问题。企业和个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主要涉及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和直接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和个人要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出具的(捐赠现金和物品)票据,或者取得受赠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物资免税,需要核查捐赠是否无偿的。但后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时,因疫情特殊时期大多数采取“申报即享”的方式确认,是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为此,基层税务部门要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还要尽快恢复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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