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费政策。
为帮助纳税人进行规范的财税处理,本文通过举例方式阐述相关的会计处理。
支持防护救治 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下称“10号公告”)。
例1:2020年3月10日,A医院为本单位参加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2月份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共计2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则A医院的账务处理为:(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财务会计处理:
计提补助和奖金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
发放补助和奖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
贷:银行存款 20
预算会计处理:
发放补助和奖金时,
借:事业支出 2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
注:该优惠政策可以增加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可支配收入。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10号公告)。
例2:甲企业(一般纳税人)自疫情暴发以来非常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在2020年2月10日采购了一批口罩发放给职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若将口罩作为职工福利处理:
采购口罩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计提员工福利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
发放口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若将口罩作为劳保用品处理:
采购口罩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发放口罩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注:建议企业将口罩作为劳保用品处理,这样既可以享受进项扣除又可以减少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支持物资供应 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下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下称“8号公告”)。
例3:甲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底的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0年1月份受疫情影响,销售大幅下跌,企业月底的留抵税额为60万元,则企业1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60-10),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
注:该优惠政策有助于增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现金流,保障防疫物资的有序生产。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
例4:甲企业为交通运输企业,2020年2月份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收入218万元。为取得该项收入,企业采购运输燃料发生成本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采购运输燃料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提供运输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 2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8
2月底,将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注:该优惠政策降低了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有助于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上述服务具体范围按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
例5:甲为大型餐饮服务企业,2020年2月份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212万元,为取得该项收入,企业采购食材等成本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9万元。则甲企业的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