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52(2020)04-0092-10 一、研究述评与检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种说法,出自《礼记·曲礼上》。这句话应当如何理解?在现当代中国成为了一个颇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引起了学者长期的关注和讨论。目前,通过知网(www.cnki.net)搜索“礼不下庶人”,有31条结果;搜索“刑不上大夫”,有58条结果;且这些学术成果绝大多数发表在1979年之后。在现代“平等”观念的影响下,“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容易刺激人们的敏感神经,同时激发学者的批判热情,尽管在大多数时候这种批判是非历史主义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到底是何意?由于郭店简《尊德义》有与之非常相近的说法“刑不逮君子,礼不逮小人”[1],这使得笔者有条件,亦使笔者愿意面对和检讨此一问题。 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的解释和讨论,主要集中在汉唐和现当代两个时期。而宋元至明清的解释大抵可以归并为汉唐注疏一类。在现当代,学者的解释和研究以1979年后为主,民国时期及1950、1960年代虽然有几位较为重要的学者对此问题有所讨论,但从总体上看,不够突出。此期的解释和研究一般受到西化的平等观念的深刻影响,在1949年后,还受到阶级分析法的严重左右。概括起来,学者需首先面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特别是后一命题的真假判断:若是真命题则肯定之,若是假命题则否定之。一派断定它们是假命题而否定之,这肇始于东汉的许慎(约58—约147),在当代李启谦[2]、陈一石[3]等人主张“刑上大夫”。在此断定下,他们认为全社会所有人都用礼用刑(即庶人有礼、大夫有刑),而无一例外,——它们是两个全称判断。同时,我们看到,在此,“礼”“刑”概念的用法是普遍性的。另一派则断定它们是真命题而肯定之,这肇端于汉初的贾谊(前200—前168),班固(32—92)、郑玄(127—200)、何休(129—182)、张逸(郑玄弟子)、孔颖达(574—648)都主张“刑不上大夫”。宋人陈澔(1260—1341)、清人孙希旦(1736—1784)和朱彬(1753—1834)都继承了此说,今人大多数也同意这一说法。这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确有其事,是指部分人不用礼和不用刑——它们是两个特称判断。同时,我们看到,“礼”“刑”两个概念的用法在此不是普遍的,它们有特定所指。进一步,后一说又可分为多种,传统注疏及现今大多数学者持“刑辱说”,李衡眉、吕绍纲等人持“肉刑说”[4],马小红持“宫刑说”[5]。王文艳梳理诸说,认为“刑辱说”是“最为合情合理”①。笔者认为,“刑辱说”与“肉刑说”其实不是对立的,它们互为表里,“刑辱”最终要通过“肉刑”得到落实。以上只是从“刑”的概念来作辨析,而如果从“刑不上大夫”来看,那么“励节”才是其旨意所在。“刑不上大夫”说既是贵族特权的体现,又是德治主义的一种理想设计,儒家无疑肯定了这一点。总结以上两派学者的争论,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对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是单线条式的,是非此即彼的。一派学者主张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礼”和“刑”的使用是普遍的,从事实上来看,其例众多;从理论上来看,统治阶级将不会容忍那些危害本阶级统治的害群之马。不过,此派学者没有否定“礼”“刑”在其适用对象及其适用程度上的差异。一派学者则主张“礼”和“刑”的使用不是普遍的,一般说来“刑”适用于庶人及其下的仆隶,“礼”适用于大夫及其上的贵族。不过,这一派学者并不否认庶人具有一定的礼节,而贵族在特定情况下依然要受到“刑”罚,或者受到像“八议”一类规则的惩罚。因此,这两派学者争论的实质即体现在他们对于“礼”“刑”两个概念的宽窄定义上,他们的观点不是尖锐对立的。换一句话说,是站在现代观念上,还是站在历史主义的角度去看这两个概念,这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更为适合。 同时,据竹书《尊德义》篇,在目前的研究中有几个非常明显的错误可以直接指出。其一,韩国磐认为“‘刑不上大夫’非先秦古法”,是戴圣将贾谊相关说法作为古法编入《礼记》的结果[6]。谭世宝批评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视为“先秦的古代社会长期实行的礼刑制度”的意见,认为它们是“战国末至汉初的托古之论”[7]。今天看来,韩、谭二氏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已在战国简《尊德义》中发现了相关文句。其二,王占通、张全民等人跟从宋人陈澔《礼记集说》所载“一说”的解释而别为句读,云:“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他们将“礼不下庶人”隶属于上一个句群,将“刑不上大夫”归属于下一个句群,王氏并认为两句的“意思毫不相干”,张氏认为“礼不下庶人”是指“车乘之礼不下及庶人”的意思②;其实,这一句读是错误的,一者于汉唐句读无征,二者竹书《尊德义》正将类似两句连抄在一起,且上下相对。其三,谢维扬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应该理解为“礼不施行于庶人之下,刑不施行于大夫之上”。换一句话说,谢氏认为,礼下施于庶人而止,刑上施于大夫而止;他并批评传统注疏承袭贾谊《新书·阶级》“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之谬,“把《曲礼》原文的‘上’‘下’读成‘至’‘及’”[8]。现在看来,谢说是错误的。“上”“下”,竹书《尊德义》均作“逮”字。逮者,及也。《曲礼上》的“下”“上”其实就是“下及”“上至”之义。③ 总之,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注疏应当得到重新梳理,而今人的解释纷纭错乱,应当受到批判。在新出土材料的映照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应当受到新的检讨、得到回答和解决。 二、传统注疏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释 上文已指出,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问题并肯定其真实性,是恰当的④。换一句话说,由于古语简约,《礼记·曲礼上》这两句话中的“礼”“刑”两个概念的内涵是特指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礼不下庶人”和“刑不上大夫”的问题。 (一)传统注疏对“礼不下庶人”的解释 先看“礼不下庶人”。对于“礼不下庶人”,古人大抵有三说。一说,谓酬酢之礼不下庶人。《白虎通·五刑》曰:“礼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于士。故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也……礼不及庶人者,谓酬酢之礼也。”⑤二说,谓庶人贫,无物为礼,故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郑玄《注》曰:“为其速于事,且不能备物。”孔颖达《正义》申述之,曰:“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暇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⑥三说,谓庶人不备礼,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这是郑玄弟子张逸的说法。《正义》引张逸曰:“庶人,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庶务不能备之,故不著于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⑥除以上三说外,张全民《“礼不下庶人”发覆》一文还列出了今人的三说,分别是“战国以前礼不下庶人说”“贵族之礼不下庶人说”和“宗法礼不下庶人说”。[9]这些说法,其实都是对于汉代三种说法的推演,不过其中参有己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