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正义的概念化和测量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苏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全球正义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理论框架,融贯而统一地涵盖规范性基础和各种经验维度,以指导全球正义经验研究中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正义的理论框架整合了三种主要理论路径,即权利路径、公共益品路径与德性路径。其中,德性路径吸取了中国哲学思想资源,对传统西方视角下的正义观构成了重要补充,从而为全球正义经验研究和正义指数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理论框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BDR-RC)和“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CDDR),可以用于确定和证成对于全球正义指标的选择。这两个原则,从议题性质这一全新角度考察全球正义概念,将九个议题划分为两大类别,从而更加严谨地衔接了理论与实践、规范性基础与实证研究,为概念化到量化操作的过程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衔接和过渡。全球正义概念指标操作化、议题领域选择、测量维度等问题,应该遵循上述三种理论进路和两个评估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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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正义问题是全世界尤其是大国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民族国家在全球层面推进全球正义是各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本质要求和崇高使命。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解决全球发展失衡等问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做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社会正面临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四大挑战。要战胜这些挑战,世界各国需要共同努力,要有合作意识,要破除零和博弈的旧思维。面对这些难题,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一国的发展要兼顾他国的发展,努力促进共同发展。只有实现了共同发展和全球发展,全人类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谐、平等的世界。全球正义本身就是需要各个国家一起努力才能推进的事业,促进全球正义的过程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

       本文旨在研究全球正义的概念化与衡量方法,着重探讨与全球正义研究相关的理论、概念、评价原则及方法,为全球正义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在本文中,我们力图阐明如何将全球正义进行概念化,如何选择概念性指标并运用理论证明这些指标的合理性,以及这些指标如何在概念上与全球正义保持一致。

       在当代全球正义话语及辩论中,存在着一些涉及将全球正义思想进行概念化的主要理论进路,而且,理解、使用和探讨这些思想,都是在不同的理论、体制和政策背景下展开。因此,全球正义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包含属于规范性基础与经验现实的多个层面和多种维度。故而,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理论框架,融贯而统一地涵盖规范性基础和各种经验维度,以指导全球正义经验研究中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本文力图将学术论述和文献中关于全球正义的多种理论和概念整合成三种主要的全球正义理论路径,即权利路径、公共益品路径和德性路径。这三种路径很好地印证并充分体现了不同理论传统、学术传统和文化传统在全球正义研究中的长处。它们也较为全面地把握了全球正义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维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三种路径的整合理应为我们提供一个连贯的理论框架,该框架可作为规范基础并理论上证明测量指标选择的合理性。

       我们应当看到,我们将遭遇一些与衡量全球正义指标相关的困难和挑战,因此,我们提出了两大评价原则,作为挑选和使用概念性指标的指导方针,换言之,这两大原则既要与三种理论路径相连贯,又能指导我们对指标进行选择和整合。这两项原则不仅符合全球正义理论,而且也为本研究所涉及问题领域的选择提供了依据。最后,我们将从议题、测量、数据可用性及数据限制等方面探讨本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全球正义的权利路径

       (一)正义概念

       我们的正义概念主要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对我们来说,主要课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主要社会秩序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立社会合作收益分配的方式。”①正义研究所关注的是我们应向他人给予什么,我们在包括分配与认知事项在内的一系列领域中公平对待他人时可能必须履行的义务。一直以来,古典和当代政治哲学家都致力于从理论上阐明几乎局限于其国内的正义,但是,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里,正义问题已经明显地扩展到全球范围,在所涉及议题方面也有了巨大的扩展。

       作为正义理论核心的最重要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与责任,往往具有两个主要特征。1.它们涉及民众赖以维生的权利,而且,缺少这些权利还会危及政体或社区稳定。2.它们涉及社会及其成员认同感所依据的核心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如何将针对这两个特征进行的理论化和评估结合在一起。

       在这些最重要权利上,正义原则上是不妥协的。行为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平等尊重和待遇的权利,正如约翰·罗尔斯对两项正义原则的阐述:“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②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应支配着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并调节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分配。这些原则应按顺序排列,首要原则应优先于次要原则。

       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是任何政治机构的义务。人权属于所有个人,不论其公民身份、国籍、文化和其他形式的社团成员身份。《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和个体性如下:“人人有权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论该国家或领土是独立的、托管的、非自治的或者处于其他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作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保护和保障个人的人权不仅仅是其各自国家的权限。国家很可能是负责确保和保护本国公民人权的主要道义承担者,但是,人权最终还是一个受到国际关注的问题。当一个国家未能履行其人权义务时,国际社会有责任做出适当反应。因此,人权的普遍性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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