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20)01-0063-013 无论是作为学科还是作为学说,若欲使伦理学成为一个自洽的逻辑体系,就必须对伦理学及其研究对象的问题域作预先确定和确证,并对这种确定提供足够充分的论证。 一、作为伦理学之常识的一般哲学前提批判 在伦理学研究中,所谓的“常识”乃是指那些不用论证、无需指明的基本认识,如人何以要有德性、何以拥有德性、何以运用德性,似乎就是伦理学中的“常识”。它们共同构成了伦理学研究中的基本知识与判断,类似于定理、原理。它们约有两种用途,一是用以“解释”,解释某个事件或某个行为的事实逻辑和价值逻辑,以给出合法性和合理性之说明和证明;二是用以“调节”、“范导”,用以规约个体或组织的观念与行为。而就常识的存在方式和适用范围来说,可有日常生活中的常识,用以追问正确性的常识,用以追求正当性的常识,以及科学研究中的常识,如逻辑学中的定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定律,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原理。在伦理学研究中,人们似乎普遍认为,拥有和运用德性、创制和运用规范,乃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而把人们为何要有德性和规范、如何拥有和使用德性与规范视作伦理学研究中的常识,于是便认为,这些常识不需要预设和论证。但细究起来,这些一直被称为“常识”的认识,恰恰是成问题的。其一,无论是作为学科,还是作为学说,伦理学必须有一个前提设置,以及对这个前提的证明,一如康德所说,人有理性这一点,人的意志具有自由的属性,随不可被证实,但可以被证明。伦理学的这个哲学前提便是人的存在状态及其展开方式,以及由这种展开所构成的过程及其结果。对这种状态、展开、后果的论证虽然已是伦理学研究中的“常识”,似有不必过度重视的性质,但对于我认为的伦理学研究而言,却是必须先行加以充分论证和合理解决的问题,前者决定了人何以要有德性,后者决定了人何以能够有德性。 二、伦理学与德性的逻辑起点问题 关于伦理学的逻辑起点问题,似乎也属于常识问题。通常情形之下,人们会沿着两种进路去假设和论证,一种就是社会事实的论证方式,即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被社会关系所决定,同时也在社会关系中进行思考和选择,因此便把群己关系和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另一种进路是学术的,即依照已有的伦理思想建构伦理学,这又有两种路数,一个就是学术陈述和比较、学术分类,如把亚里士多德视作美德伦理学或目的论、幸福论的伦理学,把康德视作道义论或义务论的伦理学,把摩尔视作元伦理学的代表,把亚当·斯密、休谟、哈奇逊、西季威克等视作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代表。另一个就是根据某个原则来设定伦理学的逻辑起点。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提问和追问,无论是以社会关系和原则、理论为逻辑起点,其是否是彻底的,亦即它们是否可以成为最为初始性、原初性的力量,因而可作为始基、本体来看待?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把社会关系继而把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视作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其最大困难在于,社会关系显然不是初始性的、原初性的存在,进言之,社会关系是被构造的,是作为某个活动或某种力量的过程及其结果出现的,若此,我们就必须追问这个造成社会关系的活动或力量;第二,以某个原则或理论作为逻辑起点,最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任何一个原则或理论对人的作用都是观念性的,它可以使人的内心世界发生各种变化,但却不会使现实世界发生任何变化,它不会造成一个实体性的价值世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最后一条指出,以往的哲学家只是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虽然马克思并没有否认解释世界的作用,但终究不能代替人的行动,或不能代替实践。为找到伦理学的真正的逻辑起点,就必需本体论的论证方式,即追问什么才是伦理学的本体、始基?事实上,人们之所以在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上产生分歧,甚至固执己见,根本的原因在于,伦理学的逻辑起点这个提问和追问方式同样是不彻底的,即是说,我们找到任何一个自称是拥有原始根据的基础,其实只是在于能够把这个基础建基在一个“自圆其说”的论证上,如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又如每个人都是社会的成员,所以每个人必须相互尊重;我们都是上帝的臣民,相互尊重乃是上帝的意旨;伦理学家给出的定理、原理是被证明为正确的真理,因此应该从真理出发。然而这些论证似乎都不能彻底地回答人何以要有德性?何以能够有德性?为此,必须实现提问和追问方式的转向,那就是,导致人必须要有德性、必须充分运用德性的本体、始基、本源是什么,只有将伦理学的本体进升对伦理本体的追问上来,伦理学的逻辑起点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得益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所提供的思想资源,它们使我们回到事物本身,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根本就是人本身。那么什么才是人本身的根本呢?从伦理学角度说,人自身的根本就是“伦理世界”,亦即善的世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141节“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中,极为精辟地论述了伦理学或德性的价值本体问题。在善的世界里,有两种形式,一个是自在的善,它是抽象的,它不会自动实现其自身,它要等待认知它、理解它、把握它并实现它的主观意志;但被把握在意识中、呈现在表现里的善,乃是主观意志的法,它是良心,是抽象的原则,因此。主观意志的法作为自在的善的抽象形式,依旧不是现实的善,因此只有实现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自在的善才会消灭自身的抽象性即自在性,进而消灭主观意志的法的抽象性即主观性而获得现实性。“它们在它们的否定性中才能达到这种被设定的地位,这就是说,在它们的片面性中,那时它们的每一个都不欲在自身中具有自在地存在的东西——善没有了主观性和规定,决定者即主观性没有了自在存在的东西,——它们构成为独立的整体,于是两者就被扬弃从而降为环节,即概念的环节。这一概念是作为两者的统一而显现,并因其各个环节这样地被设定而获得实在性,从而作为理念而存在,理念就是已把自己的种种规定发展成为实在性,同时在这些规定的同一中作为其自在地存在的本质而存在的概念。”[1](P161)那个应然的善乃是作为人的伦理世界的价值本体而存在的,人们需要它,类似于康德的那个目的王国,然而这个应然的善只是可能的善,只是人们设定出来的一个总体性的好的世界,好的生活。但这个应然的善不会自动实现其自身,它必须假借行动者即人的意志和行动实现其自身,何以至此?因为这个自在的、应然的善原本就是与人息息相关的,是由人设定出来的属人的善的世界。不仅如此,人把这个自在的、应然的善转换成了良心、主观意志的法,变成了普遍法则。初看上去,这个自在的善和实践法则都是普遍的,因为它们与每个人相关,但却都是抽象的,自在的善是抽象的,尚未实现的善,因而以现实性为对立面;主观意志的法是尚未把自在的善实现出来的善良意志,只是一种趋向善、朝向善的意向和意向性,因为光有善良的意志是不够的,它还不是实现了的善,它以善为对立面。只有消灭各自的片面性、抽象性才能实现现实的善,这便是理念。理念就是善的世界,就是伦理的世界,它以各具片面性和抽象性的应然的善和应是善的主观性为环节,将它们统一到既保留各自的本性而又超越各自的缺陷的概念中。黑格尔进一步论述道:“抽象的善和良心,都缺少它的对立面,抽象的善消融为完全无力的东西,而可由我加入任何内容,精神的主观性也因其欠缺客观的意义,而同样是缺乏内容的……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1](P162)“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其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1](P164)黑格尔所能给我们的思想启迪在哪里呢?应然的善转换成主观的应是善的善良意志、原则,在转换成现实的善,这便是伦理学和德性的逻辑起点问题,它构成了伦理学得以成立和德性何以必要的价值论基础。然而,进一步的问题则是,究竟是何种原因使人必需一个善的世界呢?对这一问题的追问最终落脚到对人的存在状态与展开方式的论证上,它构成了伦理学和德性何以必要的存在论基础。对这一存在论基础的论证,在方法论上得益于马克思写于1857年8月下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在批判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这种幻觉之后,精辟地阐述了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指出:“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的精神的掌握的。”[2](P25)理论把握世界的方式之所以不同于甚至优越于其他方式,乃在于这种方式是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的有机统一。“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形成中导致具体的再现。”[2](P25)德性、规范连同建基于其上的社会活动结构和利益关系结构,都是我们直观到的事实,如若找到决定这个事实的原初性的存在就必须回溯到造成事实的本源上来,即找到原因性力量,这便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这个抽象的规定就是善的世界和人的存在状态及其展开方式。这个存在状态及其展开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善的世界作为抽象的规定,不是空洞无物的,而是包含着展开其自身为他物、而他物又回归于它们的所有要素,这就是本体、始基、本源的真正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