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育川(1975- ),男,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国马克思主义解释史。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当代西方左翼社会正义理论通常将分配平等作为其主要的理论诉求之一:无论在自由主义左翼学者如罗尔斯、德沃金、戴维·理查德等人的正义论中,还是在有着明显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背景的学者如G.A.柯亨、佩弗、罗默尔、凯·尼尔森等人的正义论中,分配平等都被置于一个非常中心的位置。在杰弗里·雷曼和戴维·米勒等人看来,马克思主义或者社会主义传统中真正关注的是社会平等而不是分配平等,前者主要是一种地位的平等,后者则是财富或者其他社会益品的平等分配。尽管这一主张总体上契合马克思对采用同一标准来衡量不同个体的平等权利的批评态度,但由于清晰地界定社会平等的概念并非易事,而且社会平等又总是以某种程度的分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平等和分配平等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晦暗不明的。因此,通过进一步辨明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切点之差异,探析二者的内在关联性——是替代性关系还是互补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理论特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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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20]06-0038-07

       在关于当代社会正义理论的讨论中,左翼学者普遍认为分配平等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内涵之一,然而,他们对于何种分配平等是可能的和可欲的又充满争议。不仅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就平等的通货——如福利平等、资源平等、能力平等——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论争,而且一些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左翼学者也纷纷提出比前者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主张,如佩弗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立场激进化,G.A.柯亨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拯救出平等并进而提出一种激进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观,凯·尼尔森则系统地捍卫了一种比罗尔斯、戴维·理查德和德沃金等人的自由主义平等观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但是,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分配平等不是社会正义的目标,更不是理想社会的目标。比如雷曼(Jeffrey Reiman)就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理想而不是分配的平等,戴维·米勒则认为社会平等是一种比分配正义更可欲的平等观。鉴于分配平等存在着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社会平等似乎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类型。不过,将社会平等视为比分配平等更为优越的替代物并不容易,除非我们能够论证社会平等可以摆脱分配平等所面临的那些困境。下文将依次分析分配平等的困境,反思社会平等作为替代方案的可行性,进而更准确地阐释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互补性质(内在关联性),最后呈现马克思平等观的特质。

       一、分配平等的困境

       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曾在《分配正义简史》中指出,现代的分配正义与以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为代表的前现代分配正义观有着本质性的差异。前现代的分配正义主要指政治地位的分配,并且是根据个人的德性来进行分配的,而现代的分配正义信奉的原则是“人人都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物品,不管他是否有美德;只是在一些基本需要(房屋、健康、教育)都分配给每个人之后才去考虑功过问题”①。这也就是说,只有现代的分配正义概念才蕴含平等的价值。然而,现代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何种平等是可欲和可行的并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众所周知,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为其正义理论注入了明显的平等主义色彩,所以,凯·尼尔森才会说,在权利论者诺齐克和“旧式平等主义”捍卫者丹尼尔·贝尔的眼中,罗尔斯的“新平等主义”已经是过度的平等主义。不过,在持有更加激进的平等主义立场的G.A柯亨、佩弗和凯·尼尔森等人看来②,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仍然是不够平等主义的。

       但是,人们能够将分配平等的诉求推向极致吗?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在学者们对于分配平等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形式的争论中,分配平等理论面临的困境逐渐被揭示出来。第一,激进的分配平等似乎无法实现。这意味着被分配的通货——福利、资源、能力等等——无法被真正平等地分配,因为个体之间的天赋、才能、抱负和需要是不同的,建立在应得(基于抱负和努力)和需要(客观的需要)之上的分配原则总是相悖于分配平等这一目标。自由主义左翼和马克思主义者均致力于分配平等,但即便最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仍然无法实现真正的分配平等。分配平等也普遍被视为一种无法实现的分配乌托邦,对分配平等的论证实际上也转变成对某种符合正义的不平等的论证。第二,分配平等理论似乎也没有充分论证对社会益品的平等分配是值得追求的价值,因为不顾每个人的具体需求给他们分配同样多的资源似乎不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不合理的——它会导致向下拉平的消极后果。第三,分配平等似乎遗漏了社会领域里无法被纳入分配模式的其他形式的不平等,比如在社会地位、社会声誉等方面的不平等就不能通过分配模式得到矫正,这些不平等还会严重到影响人们过一种平等的生活。南希·弗雷泽在讨论分配正义与承认正义的差异性时充分揭示了这一点,她指出:“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将一些参与者解释成劣等的、受排斥的、整体不同的、或完全无形的,因此解释成社会相互作用中更不完整的伙伴。”③这是一个错误承认的问题,它并不是分配平等所能处理的。第四,分配平等要求识别个体的主动劣势和被动劣势,这样会使政府以不信任的眼光来审视那些处于劣势的公民,造成了对部分公民的歧视,最终危及社会平等。④

       可以说,上述这些难题表明分配平等是一种存在着明显缺陷的平等范式。在戴维·米勒看来,有一种不同于分配平等的社会平等模式,它“既不要求人们在权力、声誉和财富上的平等,更不会荒谬地要求人们在诸如体力或智力这样天赋的方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⑤。斯坎伦(Thomas Scanlon)也认为消除社会地位的差别要比追求分配平等更为重要。⑥无论在米勒还是斯坎伦那里,社会平等都被理解为反对社会等级制的社会地位平等。这一社会平等的描述,当然符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达的观点,即平等权利要求用同一标准去评判需要和能力各异的不同个体是不合理的。然而,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地和彻底地反对分配平等吗?他们所认同的消灭阶级的内涵就是米勒和斯坎伦所界定的社会平等吗?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我们对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有更深入和准确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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