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研究成为学界的热潮,不过,要使研究向纵深推进,基础性的学术探察和学理辨析必须跟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术基础和学理本原肯定是马克思本人的政治哲学,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发生于何时、何处,其发生时的基本问题为何、独到性何在、跟他的后续理论是何关系,都是未解的难题。 本文拟对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范式作一发生学考察。首先要明确的是一个预设:仅有某种政治哲学观点,还谈不上有政治哲学;必须生成了对政治现象有解释功能的理论模型,才算得上有政治哲学。据此,笔者认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发生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确切文本位置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9节的批判中,其理论模型就是“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的辩证法。该模型直接转换自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模型,从而成了一种取代旧范式的新范式,进而引导出唯物史观,并内化于其中。 本文将通过解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第262节和第279节的有关文本来呈现马克思政治哲学范式的发生情况和理论内涵。 一、隐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译本中的两个德文关键词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并没有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批判了其关于国家的一章,也就是政治哲学部分。就此而言,这个批判可以更确切地叫作“黑格尔政治哲学批判”。 黑格尔政治哲学批判的内容很丰富,其中涉及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德文的名词形式是“Material”,形容词形式是“materiell”。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2节把作为群体的诸个人称为国家的“Material”,中译本均译为“材料”。①马克思在对之加以阐释时使用了“das Staatsmaterial”一词,英译为“the material of the state”,中译本均译为“国家材料”,也就是说,其中的“material”与前面一样被译为“材料”。②到了第279节,马克思提出了“der materielle Staat”,相应地英译为“the material state”,中译本均译为“物质国家”,其中的形容词“materiell”被译为“物质(的)”。③这样一来,在中译本中,原文的同一个概念就被译成了两个概念,虽然翻译本身不仅无可指责,而且在小语境中还特别确切,但客观上却使得对于该概念和相关命题的连贯理解都变得不可能了。 对马克思来说,Material概念在政治哲学上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在唯物史观上的重要性。如果把唯物史观中的“Material”译为“物质”,那么,也可以把政治哲学中的“Material”译为“物质”,这不仅是因为原词本来就是一个,而且因为与该词相关的马克思的这两种理论正是通过这一概念而内在关联起来的。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2节的评论中,马克思在使用“Staatsmaterial”时是与“Staatsvernunft”对举的,后者被英译为“Political reason”,被中译为“国家理性”。在对该书第279节的评论中,马克思在使用“der materielle Staat”时是与“der politische Staat”对举的,后者被英译为“political state”,被中译为“政治国家”。④从理论内容上看,这两对术语所指的是同一对领域,即:“Staatsmaterial”和“der materielle Staat”所共指的是一个领域,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家庭和市民社会;而“Staatsvernunft”和“der politische Staat”所共指的是另一个领域,即该书意义上的国家。另外,马克思在这部手稿中还使用了“Material”的近义词“Materie”来与“Form(形式)”搭配,对于这个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译为“物质”,第2版译为“质料”,英译本译为“material”。⑤也就是说,不管把“Material”译成“材料”还是“物质”,以及对“Materie”等相近词语如何翻译,这些中文用语在这个文本中说的是一回事。 通过上述考辨,我们就把“das Staatsmaterial”和“der materielle Staat”这两个术语从中译本中拯救了出来,作为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如何发生的关键词。这两个术语实际上就是“Material”和“Staat”这两个词前后颠倒的两种组合,只要相应的翻译能反映这种组合关系,译成什么都关系不大。如果把“Staatsmaterial”译成“国家材料”,就应该把“der materielle Staat”译成“材料国家”;反之,如果把“der materielle Staat”译成“物质国家”,就应该把“Staatsmaterial”译成“国家物质”。此外,甚至还可以将二者分别译成“国家质料”和“质料国家”。为了照顾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思想连续性,这里将“Material”统一译成“物质”,由此将上述两个术语译成“国家物质”和“物质国家”。 马克思在使用“国家物质”时,是与“国家理性”对举的。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国家就是政治国家,国家理性就是政治国家的理性;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都是国家的物质(材料)。马克思后来就把这些作为国家物质的人们所生活的领域称为“物质国家”,把与它相对应的政治领域称为“政治国家”。这样一来,在马克思的用语中,政治国家和国家理性是一个方面,物质国家和国家物质是另一个方面。对于这两方面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应该由国家理性支配国家物质,由政治国家统治物质国家,而马克思则主张由国家物质产生国家理性,由物质国家决定政治国家。 本文下面就围绕“国家物质”和“物质国家”这两个关键词来说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相关文本及思想的具体情况。 二、黑格尔政治哲学中作为国家物质的个人 在《法哲学原理》第262节,黑格尔阐述了客观精神在伦理阶段的演进节律,即如何从家庭、市民社会演进到国家。对于这一节的正文,马克思的摘录是: 现实的观念(Idee),精神,把自身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以便从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Idealit
t)中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现实的观念从而把自己的这种现实性的材料(das Material),把作为群体的各个人,分配于这两个领域,这样,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分配是通过情况、任意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