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阐释学到历史阐释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焦佩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在唯物史观语境下,阐释学既不是一个区别于私人阐释才可能的公共阐释学问题,也不是一个基于文本而挖掘作者意图的语义阐释学问题。从理论效应看,马克思主义历史阐释学不仅批判了西方解释学在切入生活与历史世界时所表现出的外部性与主观性,而且在一种倒转的意义上为西方解释学找到了谈论语言、理解和阐释活动的社会地平。从现实效应看,近现代中国社会依次展开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代表了唯物史观解释和改变世界的现实样本,这对于建构中国阐释学具有鲜明的镜鉴意义。质言之,马克思主义历史阐释学的科学性质和实践能力,在中国道路的历史性展开和深化中能够得到存在论高度的阐明,这既是构建中国阐释学的理论前提,也是彰显唯物史观理论性质的必要工作。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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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近几年,“公共阐释”一跃成为学术热点并开启了“建构中国阐释学”的鲜明学术路向。在已有的学术讨论中,中国与西方阐释概念的差异性及其思想理路问题、阐释的公共性及其边界问题、阐释学与西方文论的关系问题等相继得到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从历史阐释学(尤其是唯物史观)的角度对公共阐释学进行深化并建构中国阐释学成为新的学术主张。①实际上,对于马克思而言,在批判理性形而上学的同时,西方解释学的局限性已经得到了彰显和克服。在唯物史观语境中,所谓的公共阐释与历史解释从来都具有内在的关联性甚至一致性,这一点在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已经先行得到了揭示,只有重视并开掘这一学术节点,唯物史观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方能得到有效巩固和阐明。需要说明的是,在英文中,阐释学与解释学是同一个词。相关研究中,多以阐释学指代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的建构,而仍以习用的解释学指代西方哲学中的相关论述。

       一、解释学资源的批判性检视

       一般认为,古希腊作家赫西俄德在其《神谱》中所描述的作为诸神信使的赫尔墨斯象征着解释学事业的原初形象。在此形象的规定和影响下,解释学所做的工作无非就是在不同的意义对象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和意义阐明。此后,围绕神与人的关系、文本与理解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西方的解释学大致呈现为神义解释学、(理性)语义解释学和哲学解释学三种主要形式。当然,从总体上看,这三种形式也可以归为独断型解释学和探究型解释学两大类型,其中,前一种类型旨在精确阐发文本的固定意义,以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为典型形式,在这种颇具实践技艺的解释学类型中,文本的意义是给定的,“哪里有误解,哪里就有阐释”,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就是将独断的知识应用于具体的问题;后一种类型侧重于探究甚至重构文本的意义,按照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在兼顾语文学和修辞学方法的基础上,这种意义的解释学颇具艺术性,它体现了思想和语言的结合,它意味着,我们可以“与讲话的作者一样好甚至比他还更好地理解他的话语”②。当然,无论怎么讲,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区分,也恰恰因为这种区分,我们方能清楚地体会到解释学事业的无限性,这种无限同时指向过去和未来、文本和意义、客观和主观等解释学的基本范畴,这或许是伽达默尔明确反对进行此类区分的真正原因。

       依循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神义解释学代表了西方解释学的古老形式,《圣经》解释学则是其典型形式,当然,这种解释模式也定义了后世解释学发展的基本原则与特性。在这种解释模式中,神的国度象征着正义和永恒,对人的国度具有绝对的统摄性,祭司或神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将神的语言,陈述、翻译和解释为人的语言。此处,神的语言既可以是文本和神迹,也可以是诸多凡人未知之事,所以,在将无限和未知之事引入有限的理解与可知的诠释中,解释学作为语言和思想的事业完成了某种“意义开显”和“价值守护”;语言充当了一个优秀的中介,它使得言说、说明和翻译得以可能,它完成了从思想向话语、从外部向内部的转换。

       理性解释学的兴起主要源于“神—人”关系的松动。原因是:一方面,仅凭有限的神迹和古物不足以佐证上帝的伟大并说明世界的内在秩序,解释必须跳出偶然事件以求得对必然而普遍的神圣意义的发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的理性能力以综合求证神义的确定性。如莱辛所言:“偶然的历史真理,永远不可能成为必然的理性真理之证据。”③这段话其实与康德对“什么是启蒙”的定义遥相呼应,它意味着“人所共有的理性能力”对于从普遍意义上解释神义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在语义解释学的意义上,教徒们发现,《圣经》中的很多词义和故事被神职人员所曲解,这种解释的混乱造成了信仰的混乱,正如恩内斯特(Ernesti)所指出的,“必须以我们厘定其他著作的语词意义之相同方式来确定《圣经》的语词意义”④。这足以说明,信仰问题既是一个需要借助客观的神迹和圣物进行考古的历史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借助人的理性能力进行综合论证的理性问题。这意味着,解释学既要解释形而上的真理,也要解释形而下的真理;既要解释神义的真理,也要解释人道的真理,并且,后一类真理对于维系前一类真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便是解释学传统中由存在论向认识论转化的基本背景。

       在上述意义上,当代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便有了合理的理由。原因是:一方面,解释首先意味着可理解性(或曰“公度性”),这实际上是对理解和解释行为及其可能性的基本追问。所以,顺着狄尔泰的具体的、个别的和历史的生命哲学的路数,海德格尔将哲学解释学定义为对“此在”的生存结构的自我理解和筹划,这种意义的解释学其实遵循一种内在超越的精神科学的路数。另一方面,解释意味着对“事实之真”的把握,毋宁说,它在追求一种符合论的真理。因而,与海德格尔不同,伽达默尔将解释学的目光转向了人类的社会生活,即“理解和解释并不是从方法角度训练的与文本的关系,而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进行方式。人类社会生活的最终形态是语言共同体,任何东西都不能离开这种共同体”⑤。在此意义上,解释就变成了借助共同体化的语言,对世界之本质的一种实践参与和辩证把握,换言之,这种意义的解释学已经是一种实践阐释学,在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基础上,它指向的是人类的生活世界以及对生活之善的意义探寻。正因为如此,伽达默尔反对施莱尔马赫将解释学视作一种理解的能力和技艺,而要对这种能力和技艺进行反思,如他所言,“哲学解释学不会把一种能力提升为规则意识。……它是对这种能力以及作为这种能力基础的知识作的反思。因此,它并不是用于克服特定的理解困难,有如在阅读文本和与别人谈话时所发生的那样,它所从事的工作,正如哈贝马斯所称,乃是一种‘批判的反思知识’”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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