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与超越:马克思的实践理论与现象学原则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少明,哲学博士,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的实践理论与现象学原则在基本精神上是契合的,但这种契合中却蕴含着对现象学原则的超越。为此,首先要搞清楚现象学的原则,然后用这个核心原则与马克思实践理论相比较。本文认为现象学的核心精神是追寻原初性,方法是还原,原初之物的共同性是时间性。我们通过对比发现,马克思通过双重还原,回到了现实的感性活动和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两个原初之物,这一点在方法上与现象学回到事物本身的追求是一样的;且这两个原初之物都在时间中显现自身,与所有的现象学家的理论都是不谋而合的,这也说明了马克思的实践理论与现象学原则的契合。但是,由于马克思改造世界的要求,他并没有将对原初性追求的原则贯穿始终,而是在感性实践活动、社会生产关系和时间性的层面上时常回到“自然态度”,即回到一个已经存在的物质世界之中。尽管这个世界是已经被人所改造和认识过的世界,但这毕竟已经是以一种设定的方式区分了改造者和世界。所以马克思实践理论的原则与现象学精神的契合只是表现在对哲学基础的追寻之上,却不表现在具体的行动原则上。马克思的“自然态度”展示了实践理论改造世界的巨大优势,从而超越了现象学仅仅旨在让事物本身显现的解释性理论,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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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对这种地位的阐释有多种方式。有的学者从现象学的原初性原则出发,认为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构造了一个先于主客二分的“前概念”的生存世界,从而突破了哲学上的知识论局限。贺来教授就认为“生存实践活动作为人对象性的感性活动,体现和构成了人与世界本体论的原初关系,拥有着优先于人与世界的抽象逻辑认知关系的基础性地位”。①有的学者从具体性原则出发,认为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是一种类似现象学时间性和历史性的哲学(如海德格尔的此在的时间性显现哲学),从人的生存的历史性的角度看待现实生活世界。

       但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实践理论与现象学原则存在较大差别,不能混为一谈。如孙伯教授与刘怀玉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主张还原到不可还原的纯粹之物(无论是意识或物质),也不主张从不可还原之物出发去建构整个世界”。②或如张庆雄教授所说“现象学的‘朝向事物本身’与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尽管表面上相似,但实质上存在着根本区别:前者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而后者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③,从而将现象学当成了一种唯心主义的哲学,与追求实事求是的马克思实践哲学属于两个不同的阵营。

       那么实践理论与现象学原则是契合的吗?如果不是契合的话,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有着什么样的优势呢?目前而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够系统。持有肯定观点的学者没有对现象学原则和追求进行细致区分,或者仅仅是从某一两个现象学家(如胡塞尔或海德格尔)的角度去比附或比较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持有反对观点的学者的批判对现象学原则的内涵尚未做出更为细致的阐述,同时也未将这个原则与马克思的实践理论做出更为细致的比较。如王德峰教授所说,马克思哲学对现象学原则既包含又超越的关系,也只不过是对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原则进行了“包含和超越”,而且他是从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对先验意识的超越的角度来说的。④所以学术界尚未回答现象学原则与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是否契合的问题,也没有进一步说明实践理论对于现象学原则的优势。

       回答此问题,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阐明现象学的追求和原则。在将马克思的实践理论与现象学理论进行对比时,不知道原则就没有比较对象。如果仅仅只比较一个或两个现象学家的观点,难免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不仅如此,假如用一些现象学家的理论与实践理论进行比较时,可能出现分歧与差异。但是理论上的不同并不能说明用现象学解释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是不合时宜的,因为这些差异很可能不是涉及原则的,而是细枝末节的。所以抓住现象学的原则才能树立一个核心的标准。第二,用现象学的原则和追求来衡量马克思的实践理论,看看两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回答两者是否契合的问题。第三,在找到契合点与差异性的基础上,说明实践理论有着什么样的优势和超越性。

       一、现象学的原则与精神

       现象学作为一个从胡塞尔开始的传统,在一百多年间经历很大的变化。海德格尔的生存现象学、梅洛—庞蒂的身体现象学、列维纳斯的伦理现象学、马里翁的溢满性现象学、亨利的生命现象学等,虽然都是在胡塞尔开启的现象学传统里面展开自己的理论,但是他们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或修改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比如“海德格尔虽然完全承认了现象学的洞见对于哲学的重要性,同时他也在1927年在‘现象学的基本问题’的讲座中,宣称‘没有唯一的现象学这回事’”。⑤如果没有唯一的现象学,我们如何说现象学有其核心精神与原则呢?即使有的话,我们如何在众多的现象学家的学说和形态中把握现象学的核心精神与方法呢?这里我们选取胡塞尔、海德格尔、马里翁这三位对现象学原则进行了细致区分的现象学家的观点,看看他们如何论述自己的现象学原则和方法,然后去发现这些原则与方法的共同点。

       第一,胡塞尔的现象学原则。胡塞尔最为人所知的现象学理论是他的现象学方法,即为了回到事实本身而进行的对于客观世界存在性的悬置、本质还原、先验还原、现象学描述和对生活世界的阐述。那么他的现象学原则是什么呢?当代著名现象学家马里翁将他的现象学原则归结为三点:“第一,‘显现即存在’……第二个原则是‘回到事物本身’……第三个原则是……‘每一个被给予的直观是知识的合理源泉,所有的知识都在直观中被原初给予’。”⑥从这三个原则能够看出,胡塞尔的现象学原则就是通过现象学的悬置和还原,在先验自我的层面,利用本质直观探讨事物和世界如何被显现和被构造的问题。“通过现象学还原,每一个心理过程都对应着一个纯粹的现象,这个纯粹现象都展示了作为绝对要素的内在本质。”⑦这也就是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的双管齐下,从而实现对于认知如何可能的问题的解决,并通过这种现象学的还原,为科学真理的可能奠定了基础。

       第二,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原则。海德格尔对于现象学的看法是同胡塞尔的“回到事物本身”的追求一致的,即通过现象学的还原让“原初”的世界和事物显现出来,从而解决真理何以可能的问题。但是,他对胡塞尔从意识的角度来描述现象学的方法表示反对。他认为“‘现象’就是显现,它意味着在自身之中显示自身”。⑧即现象的显现不是通过先验意识的还原和构造完成的,而是它自身的显现。海德格尔所使用的“此在”是一种关系性的范畴,代表着此在原初地生存于世界之中,是在世界中存在的关系整体。“这个先在的整体就是‘在—世界—中—存在’,其形式化的生存论表达就是‘在之中—存在’。它没有指出一个居住在意识中的同一化的自我而解释了同一性——同一性仅仅在与世界的关系中才能出现。”⑨这个同一性就是在自身之中显示自身的现象学原则的体现。因此,海德格尔现象学中也存在着一种还原,即还原到此在在世界中存在的原初关系。当然,海德格尔哲学中还有另外一种更为根本的还原,那就是通过“畏”的情绪带来的彻底的悬置,从而在通过面向死亡的筹划中展现的对于世界的重新构造。这种‘在—世界—中—存在’是先于反思性的科学理论研究,也比形而上学的研究更为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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