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06(2020)02-0096-12 一、引言 废旧电子电器设备(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也称电子废弃物,是被丢弃或终止使用的电子电器产品。WEEE中包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不采用正规的方式回收处理则会给环境带来巨大风险。此外,WEEE中资源丰富,如果回收处理方式得当,能够带来丰厚的再利用再生产等经济价值[1]。WEEE的回收处理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热点,世界经合组织(OECD)、欧盟、德国等都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2-3]。作为电子电器产品消费大国的中国,目前的WEEE回收处理的整体水平还较低。这是因为,废旧产品进行污染较低的拆解处理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并投入较高的成本。而在我国,大量的企业认为组织废旧品回收工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不愿意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那些以高价回收WEEE的小商贩则成了消费者处理废旧电子产品的优先选择。然而,这些小商贩都是不具备拆解资质的不合格回收商,仅追求低成本高利润,会对环境产生巨大影响。为规范WEEE的回收和处理并扶持正规拆解企业,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2012年推出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4-5](以下简称《办法》)。《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生产回收企业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针对WEEE回收处理法规、EPR(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WEEE回收渠道等问题已有大量研究成果。Wang[6](2010)和Chung等[7](2011)对我国WEEE回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进行了梳理。Abdulrahman等[8](2014)认为,考量我国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体系存在的弊端和障碍可以从管理、金融、政策法规和基础设施四个方面进行。倪明[9](2014)等认为,供需网理论与WEEE回收再利用相结合能够帮助企业克服自营、联盟、外包等模式的缺点,具有多种优势。周杰和陶小芳[10](2016)在EPR背景下,对随机需求下销售-回收型闭环供应链进行了研究,设计了收益共享契约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和EPR效益水平最大化两个目标。刘克宁和宋华明[11](2017)指出,EPR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研发方的低碳研发技术水平、碳税税率、生产者和研发者在回收减排中的重要度。郑艳芳和周文慧等[12](2017)认为,我国EPR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正规回收渠道和非正规回收渠道之间的竞争问题。刘慧慧和黄涛等[13](2013),建立了WEEE的双渠道回收竞争模型,给出了正规与非正规渠道均衡时的回收定价和翻修比例。公彦德和达庆利等[14](2016)发现,处理基金在制造商和拆解企业之间分配比例的变化,影响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利润。李春发和朱浪梅[2](2017)指出,EPR制度下,设置以环境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补贴比例及基金缴纳额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成本结构、消费者结构、消费者效用和废旧产品回收处理能力。马祖军和胡书等[15](2016)指出,政府规定制造商的最低再生利用率对CLSC成员的最优经营策略,以及CLSC总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不同。王玉燕和申亮[4](2018)认为,回收处理基金背景下,WEEE闭环供应链结构重组形成了四种主导模式。上述研究为电子电器闭环供应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除了郑艳芳及刘慧慧等[12,13]探讨了正规与非正规回收渠道之间的竞争问题,考虑回收处理市场竞争环境的研究仍较少。与前述文献相比,本文从效用角度,在合格与不合格回收商竞争的环境下,让顾客自己选择回收商,并将回收处理过程的环境影响纳入考量。 综上所述,在目前我国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的相关制度约束下,考虑合格回收商与不合格回收商进行竞争的电子电器闭环供应链决策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文在政府回收处理补贴背景下,基于消费者对回收渠道的偏好度不同,将回收处理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纳入考量,构建了合格与不合格回收商竞争的电子电器闭环供应链,分析回收商竞争环境下EPR制度对闭环供应链、制造商、合格回收商和不合格回收商的最优定价、回收量及利润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消费者渠道偏好、合格回收商拆解处理WEEE的环境属性值以及回收处理补贴对闭环供应链、制造商及各回收商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将对政府EPR制度的完善、有资质的合格回收商竞争力的提升、闭环供应链的定价决策提供理论支撑。 二、问题描述和假设提出 该闭环供应链由一个制造商与相互竞争的两个回收商组成。制造商M同时生产新产品(耐用品)与再制造产品。两个回收商分别为:具有政府支持的正规回收商Q与不正规回收商U。这是因为,经过回收商Q处理过的废旧品对环境的污染较低,是政府认可的具有拆解资质的合格回收商;而回收商U,由于其设施设备及技术水平等问题,经过该企业处理过的产品对环境污染较大,因而不具备拆解资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称其为“黑商贩”(以下简称不合格回收商U)。EPR下由制造商主导、合格/不合格回收商相互竞争的闭环供应链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制造商主导—回收渠道竞争闭环供应链模型 本文的基本假设如下: 假设1:合格回收商Q与不合格回收商U处理产品的成本分别为c[,Q]/c[,U],且由于合格回收商对废旧品拆解处理污染较小,技术水平与投入成本较高,因此c[,Q]>c[,U]。假设2:p[,Q]和p[,U]分别表示回收商Q和回收商U支付给消费者的单位回收价格,由于不合格回收商成本较低,为了抢占市场增加利润,其回收价格大于合格回收商价格,即p[,U]>p[,Q]。 假设3:政府为了扶持具有拆解资质的正规企业,打击“黑商贩”,保护环境,对合格回收商实施补贴政策。设每单位处理补贴为s,该补贴来源于废旧电器处理基金。 假设4:假设制造商生产新产品的单位成本为c[,t]=c+c[,d],其中,c为产品生产成本,c[,d]为政府向制造商收取的单位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