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之回顾、反思与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鸿巍,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研究院博士生导师,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果晓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如何有效建构集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大量既往研究与实务探索表明,社会支持体系之完善程度特别是可得性及可用性,与未成年人司法之健全息息相关。在引入青春期概念基础上,本文综述社会支持的概念及特征,并回顾了其发展历程及所面临的挑战。继而以服务集成为视角,提出了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之可能方向:社会保护为框架、政府统筹为主导、家庭参与为基础、司法介入为保障。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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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春期之应对:未成年人司法及社会支持建构之逻辑起点

       作为人生的关键期,青春期是处理和调节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及压力事件的一个特殊的持续阶段。任何偏差行为及压力事件皆可能影响其不成熟的认知,继而导致身体机能障碍,而有适应障碍的未成年人则往往较易受朋辈及周边的负面影响,继而深陷违法犯罪。①鉴于此,《东亚及太平洋地区2001-2010年为儿童的承诺》(Beijing Declaration on Commitments for Children in the East Asia and Pacific Region for 2001-2010)(简称《北京宣言》)第24条即要求,促进和保护所有儿童的最佳利益,重点放在儿童成长中的关键阶段,使干预对儿童具有最大和最长久的影响。为促成这个目标,宣言敦促各缔约国“具有充分发展个人能力、参与并为社会做贡献的机会,特别在青春期”。于此中,深入理解“青春期”(adolescence)对未成年人成长以及违法犯罪防控之重要性可见一斑。

       青春期源自拉丁文adolescentia,原意是未成年人身心各方面皆逐渐成熟的成长阶段。在此阶段,未成年人经历生理、心理与社会的极速转变而逐步成年,较多性格与习惯皆同步养成。青春期的关键功能在于发展出综合的自我意识,包括个性化、与父母分离和个人身份,其特征是尝试及冒险精神的叠加,轻视长期后果,而对朋辈及其他社会影响之敏感性增强。②在2013年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发展路径》(Reforming Juvenile Justice:A Developmental Approach)报告中,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将青春期与儿童期及成年期不同之处界定为三种行为方式上:首先,相较于成年期,未成年人于青春期,特别是在充满情感之环境中的自我调节能力较弱;其次,相较于儿童期及成年期,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对朋辈压力、网络暴力等外部影响,敏感性更高;最后,相较于成年期,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的判断与决策能力要弱于成年期。该委员会主张,这三种认知模式之结合正说明青春期是倾向于从事高风险行为的特殊时期,这些行为具有立即获得回报之较高概率,但亦招致有害后果。③

       近年来,各国围绕未成年人发展的实证研究成果愈加丰硕,皆反复重申并强调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重要的行为差异,而这直接关系到司法系统的设计和运作。④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归责性,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并公平地对待未成年人,而这皆须通过矫正自新指导来实现。⑤尽管未成年人因受青春期影响及制约而视其违法犯罪为常态,但大多数未成年人仍得以矫正自新并逐步退出违法犯罪之列。无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如何定义,皆有大量证据表明犯有上述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仅占全部违法犯罪人口中的很小一部分。⑥虽影响未成年人于青春期从事上述偏差行为的原因甚多,但其中最为核心及关键的莫过于社会支持体系特别是社会保护、政府统筹、家庭参与及司法介入之完善与否。比如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即认为,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建构牢固的亲社会纽带(prosocial bonds)对青春期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至关重要。在他看来,一旦未成年人与积极向上且有生产力之成年人有着牢固依恋,其往往会取得更好的成绩,包括教育及职业成就,而这有助于较为有效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⑦

       二、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司法衔接中的社会支持体系

       作为儿童福利及未成年人司法衔接的重要理念基础之一,各国儿童保护概念及其相关领域皆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⑧历史上,儿童福利政策受到以成人为中心之发展范式的影响,并通过干预措施强化了该种范式。直到1875年,世界首家致力于儿童保护的组织得以成立,即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ew York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在此之前,尽管儿童完全失去社会支持的窘况并不多见,但诸多儿童并没有得到全面保护。⑨直到1899年少年法庭创设,其与不断发展的儿童福利紧密结合,社会支持体系的正向作用亦愈加凸显。诸多域内外实证研究清晰表明,完整、充实的社会支持体系可以比较有效地提升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继而增强其社会融入;反之,则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鉴于此,诸多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对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皆有规定。比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简称《北京规则》)第1.3条即明确,“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

       同一术语在不同学科间的借用与交叉已是社会科学研究常态之一,“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亦是如此。该词本系心理学术语,其与人格发展、身心健康及社会适应关系的研究是心理学研究和应用发展较为迅猛的领域之一。“社会支持”的概念及其体系建构一直处于发展状态,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的解读亦有差异。比如西德尼·科布(Sidney Cobb)将“社会支持”定义为使人们相信其被关爱、被尊敬和被重视且是相互义务网络成员之信息(information)。在他看来,人与人之间支持性互动,可以防止生活压力对健康的影响。科布则从病理学角度出发,主张社会支持可以保护处于危机中的人们免受各种病理状态的影响。此外,社会支持可以减少所需药物的用量,加快康复速度,并促进医疗方案之完善。⑩本杰明·H.戈特利布(Benjamin H.Gottlieb)与安妮·E.卑尔根(Anne E.Bergen)主张,在自然环境中,社会支持源于人际关系的开展,而这种关系本身为行为提供了支持意义。在他们看来,社会支持不是停留在供应者中并传递给接收者的商品,而是社会双方之间相互关系和情感特征的表达。(11)不难发现,以上研究对“社会支持”之理解略有差异,比如重心在于信息层面上的沟通,抑或情感层面上的满足,又或物质层面上的建构。但我们仍可从上述学者的论述与司法实践的总结中发现一些共同之处,比如,“社会支持”更多被视为复合概念,即将精神与物质等层面的各种资源整合、协调、集成,以便为社会弱者群体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加快和提升人际交互,持续改善其生活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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