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的日俄关系:从联盟到对抗

作者简介:
(俄)阿·科什金·阿尔卡季耶维奇,历史学博士,东方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关系史(莫斯科 119991)。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从20世纪初日俄签订《朴茨茅斯和平条约》至十月革命后日本干涉俄国远东地区,日俄之间经历了多次冲突与和解。在朝鲜半岛、华北以及日本海和鄂霍茨克海捕渔区等地区利益分配问题上,日俄双方存在着长期的矛盾,由此导致了日本出兵俄国远东地区、干涉俄国革命以及俄国远东阵线的常规部队和游击队的反击。这些矛盾和冲突为此后数十年日俄之间新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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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0.0031

       1905年,日俄缔结了《朴茨茅斯和平条约》(以下简称《朴茨茅斯条约》),但该条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两国之间存在的矛盾,而只能在一定时期维持现状。东京方面认为战争将会获得胜利,未来日俄在东北亚新一轮的势力之争不可避免。在俄方看来,战争双方打成平局,俄国官方报告和政府出版物中,禁止出现“失败”一词。

       为了减轻民众对政府无力捍卫国家利益及签署《朴茨茅斯条约》屈辱条款的指责,沙皇政府的官员们故意扭曲朴茨茅斯谈判的结果。与割让南萨哈林岛及以隐晦形式赔款的事实相反,俄国外交大臣伊兹沃尔斯基说道:“考虑到缔结条约的情况,《朴茨茅斯条约》的条款对俄国非常有利。俄罗斯帝国不仅没有额外的军费支出,还保住了舰队,并且没有失去一寸领土。”①实际上,沙皇政府不仅割让了帝国的一部分领土,而且还同意以“赡养战俘开支”的名义向日本政府支付4600万日元,这几乎可以填补日本的预算赤字。

       1905年9月,日本群众性的反政府演说证明,民族解放运动团体对俄国的让步并不满意,他们要求俄国为“胜利”付出更大的金钱代价。在东京,废除《朴茨茅斯条约》的口号被提出,因为这项条约不符合日本的利益。他们提出最低条件是赔款数十亿日元,将整个萨哈林岛以及中东铁路控制权转交给日本,租借辽东半岛,同时,要求俄国放弃其在朝鲜和中国东北的所有权利。总体而言,日俄两国关于未来的更可取的远东政策出现了两种意见:一是主张继续对抗直到战火重燃,二是基于确保国内稳定的考虑,主张和平与睦邻友好。但是,后者很难克服主张对抗的支持者的阻力。两国的地主一君主和军事官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他们主张延续两国间的紧张关系,这导致了军事支出扩大。从1906年到1911年,军事支出在日本政府预算中的份额从23.8%增加到40%。②

       《俄日捕鱼公约》

       尽管1906年1月日本和俄国恢复了外交关系,但仍处于战后调整阶段。这一阶段日本进行了各种外交尝试,试图通过解释《朴茨茅斯条约》的条款,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在签订贸易协定和《俄日捕鱼公约》(以下简称《捕鱼公约》)的谈判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由于日方坚持开战,两国之间先前达成的所有协议均被视为无效,有必要重新建立一套条约制度,以规范这两个邻国在各个活动领域中的关系,其中就包括制定并缔结关于贸易通航的新条约。日本政府认为自己是战争的胜利者,因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力求扩大日本在贸易和其他方面的优势。日方丝毫不掩盖想要广泛渗透到俄国远东地区的目标,要求放宽对日本公民进入俄国领土的签证条件,并取消对进入阿穆尔河地区的日本商品征收关税。俄国外交部认为这些要求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可能导致无尽的‘和平’的经济掠夺”。尽管如此,渴望尽快与其远东邻国恢复正常关系的愿望促使俄国政府寻求妥协的办法。例如,如果双方同意收取少量的费用(50戈比)的话,那么日本人办理签证的周期只需要六个月。同时,在互惠的基础上,来俄日本人拥有在俄国购置房产,从事农业、手工业和贸易的权利。如果说在与自身领土相关的规则制定问题上,俄国仍能与日本进行外交谈判的话,那么就中国东北而言,这种可能性会受到“门户开放”原则的限制。在这一问题上,考虑到实际力量的对比,俄国只得选择妥协。俄国外交部替政府解释说:“此外,在争取中国东北的统治权的不平等斗争中,我们作为弱方,不仅要在毫无争议的日本控制下的边界上,而且还要在中国东北北部,在我们的实际利益范围内做出让步……”③

       日俄双方关于缔结《捕鱼协定》的谈判进展十分缓慢。根据《朴茨茅斯条约》第11条,俄国有义务“给予日本国民在俄国控制的日本海和鄂霍次克海海域捕鱼的权利”。谈判伊始,日方就试图扩大对这一规定的解释外延,企图通过讨价还价来得到额外的特权和特惠。在日本提出的协议草案中,已经不仅是“捕鱼”,而是在俄国领海中收获任何海产品。日方还提议“在俄国国民可以从事捕鱼业的海域,如日本海、鄂霍次克海和白令海等俄国领海,日本国民均有权利捕获鱼类和海产品……”同时,日方还提出猎捕哺乳动物——鲸、海豹、海狸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妥协——日方有权在俄国水域捕猎鲸鱼,而非所有动物。根据1907年7月28日日俄签署的《捕鱼公约贸易和运输协定》(即《俄日捕鱼公约》),日本公民有权在捕鱼区竞标,使用租赁区加工和储存鱼类,修理船只、渔具和其他必需品。同时,日本国民在租用海域、缴纳税金和关税上与俄国国民拥有同等的权利。此外,俄国政府保证不对出口到日本的鱼和其他海产品征收关税。由于日本渔民在工业捕鱼领域的技术明显领先于俄国渔民,因此他们实际上牢牢掌握着滨海地区的鱼类资源。可以说,由于缺乏资源和人手,1907年出租的90个渔场中只有5个由俄国公民实际控制。还应当指出的是,许多日本人的行为破坏了《捕鱼公约》,日本籍渔业主通过冒充俄国国籍进入禁止日本人捕鱼的水域,且日本舰艇经常随渔船一起进入俄罗斯水域。由于日本人的掠夺性捕捞,俄罗斯沿海和阿穆尔河的鱼类资源持续下降。④

       俄方之所以在《捕鱼公约》有关条款方面做出让步,是因为沙皇政府希望与日本政府达成一般性政治协议,以便更加自由地专注于处理欧洲事务。另一方面,日方也希望在朝鲜半岛和中国东北的问题上与俄方达成一致意见。俄日关系正常化符合寻求在中国与日本合作的英国和法国的利益,这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伦敦和巴黎方面期望俄日关系的改善,这将有助于协约国控制俄国。沙皇政府从自身角度考虑,试图利用西方盟国的帮助,从日本那里获得远东边界的安全保证。

       俄国提出签订一项共同政治协议的倡议。1907年2月上旬,伊兹沃利斯基向日本特使元野提议,在2月10日就收到了东京方面的肯定答复。对于日本来说,条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要确定其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范围。1907年7月30日签署的《日俄政治总协定》宣布保全中国“领土完整”,并维持远东的现状。但是,在公约的秘密部分中,中国东北被划分为日本(南部)和俄国(北部)势力范围。俄国承认日本在朝鲜的“特殊权利”,而日本也承认俄国在外蒙古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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