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20)05-0008-08 对于马克思文本中是否存在一个可以称之为马克思的正义观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问题,答案很明确:没有。不过,这一回答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思考、探索一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或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中没有可资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理论资源。相反,基于回应现实问题的需要以及占领意识形态高地的需要,恰恰更有必要建构一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并且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也的确富有这种理论建构的理论资源。然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建构毕竟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理论工程。它不仅要思考作为价值理念层次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而且要思考这种正义观如何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具体化,以及如何得到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心理支撑等诸多问题。考虑到这一点,本文试图考察英美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建构,探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何以是“马克思主义”的。 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应具备哪些特性——从R.G.佩弗的论述说起 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包括与此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等)的建构,英美学者已做过一些有益的探索。新近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美国学者R.G.佩弗的思考,他专门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并提出了作为一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社会理论所具有的三大特征: 第一,它必须建立在一种道德理论的基础之上,这种道德理论在广义的反思平衡中与我们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最为一致。第二,它必须提供一套正确的经验性的、社会科学的观点。第三,它必须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规范性政治观点,即:(1)社会主义在道德上优越于任何形式的资本主义(以及处于适度匮乏和适度利己主义境况下的其他任何社会形式);(2)社会或政治革命,如果对于恰当的社会变革来说是必要的(并且是充分的),在道德上可以得到初始的辩护。”① 应该说,佩弗提到的这三个特征是经过审慎思考的,对如何诠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也能够提供一些富有启迪性的思考。但遗憾的是,这三个特征与其说是马克思主义的,不如说是罗尔斯式的。而且除了第三条特征徒有马克思主义的“外观”之外,前两条甚至并无马克思主义的明显印记。 首先,就第一条特征来看,从“反思平衡”到与人们的“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相一致的要求,都明显是一种罗尔斯式的表述。这种表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都不难找到,例如,他在《正义论》中就认为:“证明的另一途径则是将两个正义原则与我们所考虑和推重的直觉性和常识性的正义判断和准则进行对照和平衡。”②当然,说是罗尔斯式的,也不必然地排除有可能是马克思式的,但我们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看到的却是这样的论述:“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
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③因此,作为人的思维表现之一的道德理论要确证其真理性,就不宜在思维方式之内兜圈子,否则就会把问题变成一个“经院哲学”的问题。或许我们可以试图站在佩弗的角度为他进行辩护,认为佩弗所要求的第一条特征是合乎传统政治哲学的要求的,但这一辩护又会遭到这样的反驳:马克思对政治哲学的贡献恰恰在于开辟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政治哲学的路径。 其次,就第二条特征来看,它似乎是一条合理的要求。因为一种道德理论或正义理论如果不想流于抽象、空洞,就必须具有一些相对具体的观点,这正如我们在谈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时一样。但是,这一条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特有的特征,它差不多是所有规范理论的共同要求。 最后,最有可能富有马克思主义特色的只能是第三条特征。然而,这一条却因为佩弗所赋予的两条具体规定而徒有形式。说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马克思主义的,并不是说社会主义在道德上优越于资本主义,也不在于它在道德上可以为无产阶级革命进行辩护。无产阶级革命无疑是合乎无产阶级的道德诉求的,但激励无产阶级起来革命的主要不在于道德冲动。正如很多马克思主义者所认识到的,革命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主要不是从道德的立场和观点来加以论证的,而在于其具有合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当然,合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不否定其具有合乎无产阶级道德诉求的特性的可能。 如果我们对蒲鲁东等人的政治哲学有所了解,就会倾向于认为,佩弗是试图使马克思成为一位道德化的哲学家,即试图把马克思改造成为蒲鲁东式的马克思或罗尔斯式的马克思。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理论失察,佩弗才认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建构应合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每个人的安全和生存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2.必须有一个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最大化体系,这些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良心和思想的自由、拥有(个人)财产权的自由以及依据法律规定不被任意逮捕和不被任意没收财产的自由。 3.每个人应该:(a)拥有在获得社会职位或官职时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并且(b)拥有在个人所在的社会制度下参与社会决策过程的平等权利。 4.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们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并且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时;但其不平等的程度不能超过将会严重损害平等的自由价值或自尊的善的程度。④ 可以看出,这是佩弗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原则的一个推演,也是一个有创意的猜测,但却不是一个好的猜测。尽管佩弗自认为这四条原则是以马克思的精神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改造,但它们基本上还是罗尔斯式的。正如伍德所说,很多学者对马克思道德观的猜测并不是对马克思本人道德观的猜测,而是对自己道德观的投射一样,⑤佩弗在此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阐释也更多的是他自己对正义观的理解。由于他过多地比附于罗尔斯的正义观,未能摆脱罗尔斯正义观的框架,其中很多具有“马克思主义特色”的方面就未能得到有效凸显,因而也就难免有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于罗尔斯正义观之“篱下”的感觉,从而错过了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去诠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