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理性法为基本坐标系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强势复苏与蓬勃开展,是始自英美、继而又产生世界性影响的学术大事。我国学术界近十多年来,主要就是运用这种规范性政治哲学所提供的方法、概念及范式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这种规范性政治哲学予以立论的最根本价值前提之一及予以辩护的最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在现代人的政治生活和生命要素中具有不可替代地位的东西——权利。权利这一统称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价值范畴,显然又要具体化成这样或那样的权利形式,而生存权就是其中之一,甚至也可以说是最具有底线意义的权利形式。但令人深长思之的一个现象是,对于生存权问题的研究,通常都是法学和政治学的事情,而当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在几十年中围绕“权利”所进行的各种颇有深度的学术考辨与理论探析,却基本上没有触及这个问题。这个现象绝不意味着政治哲学对于生存权问题的介入从来就是一种非法的“越界”,相反我们要看到两点:一是在近代以来自上而下的政治哲学发展进程中,恰恰存在一条标识着生存权问题的地位及其流变的思想史线索;二是对于生存权问题的介入恰恰也是当前方兴未艾的政治哲学能够开辟新的思想地平及获得新的生命活力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的主要工作,在于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视域出发,来查考和梳理近代以来标识着生存权问题之地位和流变的思想史线索,以此达到为当前政治哲学介入生存权及相关问题提供资源、素材乃至价值镜鉴的目标。 生存权问题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的原初地位 如果像阿伦特所说,在古希腊城邦社会,人维系自己生命的劳动被视为不自由的、奴役性的、等而下之的活动形式,那么生存权在此情况下,也必然不会进入古希腊人的视野。所以,要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去寻找有关这个问题的论述和答案,那终将一无所获。扩而论之,从古希腊一直到存在等级歧视的中世纪,包括生存权在内的整个权利意识,几乎都是不存在的。故此在这个时间轴上,无论如何都形成不了从权利层面将生命和生存予以主题化的理论思考,虽然生命是每个人都会在意的事情。不过近代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转变。权利开始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同时也成了政治哲学予以论证和辩护的最重要价值之一,而生存权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近代之后在理论上率先为权利提供论证和辩护的,是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在今天,人们通常将权利置于实定法的框架中加以阐释,由此将之论定为实定法赋予人的一种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自由。然而与此不同,霍布斯和洛克是借助于先验的自然法而非人为制定、颁布的法律,来界定和解说权利的。所以概言之,权利在他们的理论框架中,就是一种不需经过他者来同意和命定的、人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 对于“自然权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有过一个看似平淡无奇、实则振聋发聩的界定:“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①显而易见,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这个界定和今天人们对权利的理解是判然有别的。如果说今天人们对于权利的理解非常宽泛,涉及财产、行动等各种各样的权利,那么霍布斯的界定,则非常明确地聚焦在人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上。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也是一种行动上的权利,但其内核却不在于行动本身,而在于生命存在。所以,霍布斯实际是把人性和人的情感中最始源、最本能乃至最强烈的东西——求生,作为立论前提来界定自然权利的。在此意义上,他所界定的自然权利,必定就是指人出于对死亡的畏惧而保全自身的生存权利。 人们通常会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中心工作,在于为强权国家即“利维坦”提供合法性辩护,所以权力(power)乃是其中占据主线的问题。相形之下,自然权利(right)则是一个次位的概念。这个观点看似符合霍布斯的本意,实则是对其政治哲学的一个倒置性的误解。在《利维坦》的“引言”中,霍布斯有一个开宗明义的指认:作为一个“人造的人”,利维坦虽然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但它是以保护自然人为目的的,“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②。从这个指认来看,霍布斯不是把权力,而是把自然权利推定为本位的、在逻辑上处于开端的东西。用深谙政治哲学史的施特劳斯的话来说就是,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是一种法学理论,其要旨并不是说,把足够的权力赋予统治权威乃是合宜的,而是说,那足够的权力乃是作为权利而属于统治权威的”③。如果据此而论,自然权利不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次位概念,而是其立论前提和予以辩护的最根本对象,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说,生存权问题在这一政治哲学中,必定是占有轴枢地位的。 霍布斯对于自然权利的独特界定及其整个政治哲学的价值指向,直接影响到其思想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洛克。洛克的政治哲学集中展现在了《政府论》这部彪炳思想史册的著作中。《政府论》与《利维坦》相比的一个最大不同,就在于没有像后者那样刻画出一个“权威国家”的形象,而是提供了一个关于“代理人政府”的论证。政府作为代理人,是指政府和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守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从而增进社会的福祉。所以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真正居于中心地位、具有立论基石意义的,不是代理人政府,而是由自然法所证成的自然权利。换言之,洛克政治哲学的中心工作和最终目标,不在于为“代理人政府”提供理论说明,而在于为自然权利的合法性提供有力论证和辩护。这一点与霍布斯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