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哲学视阈中公共意志的生成逻辑

作 者:
晏辉 

作者简介:
晏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心灵哲学的视阈内,主体性的意志便是行动者的动机和意愿;客体性的意志便是行动者所意欲的过程和对象,前者是意向的,后者是意向性的。无论是作为伦理学的意志还是作为政治哲学的意志,首先都是心理学的概念,因为如果没有动机、意愿、意向这些心理要素,一种可实践的心理行动和现实行动就绝不可能发生。作为伦理学概念的意志,乃是指意愿、意向和动机的正当性性质和正当性程度,要么是形式的正当性,即符合先天实践法则的程度;要么是质料的,即令他人和行动者愉快或生活得以改善的程度。而作为政治哲学范畴的意志,则首先是心理学的,其次是伦理学的,第三是面向政治事实的心理行动和现实行动。政治伦理学或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意志乃是面向政治事实的相同意志和公共意志,亦可称之为政治意志。面向政治事实的相同意志,描述的是每个公民都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关注政治事实,但它们仅具有相似性或相同性,只是表明人们关注的是同一个对象;而公共意志则是对公共善的预设和信念,作为对象,公共意志就是公共善,作为主体性的意志就是公共理性。揭示政治意志的内部构成与外部结构及其生成逻辑无疑是政治哲学的重要任务,因为公共意志是形成和维系良序社会的重要基础,公共意志是生成政治意志继而生成良序社会的核心要素。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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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相同意志到公共意志的内在逻辑问题乃是两个方面内容的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在政治哲学的视阈内,价值判断具有优先性,其所指称的是,实现从相同意志到公共意志的飞跃乃是一种好的逻辑进路,谓其是好的乃在于如下两点,其一,实现从相同意志到公共意志的飞跃有利于行动者自由自觉能力的提升,更有利于行动者基于自由自觉意志之上的责任归属;其二,有利于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每个人都积极且有效地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往往优于少数人支配国家和社会之状况。以此观之,实现从相同意志到公共意志的飞跃乃是一个好社会的政治诉求。然而,作为一种善,一种手段和目的意义上的善,公共意志可以促进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那这种飞跃如何可能呢?于是,关于公共意志的哲学沉思,是要解决从相同意志到公共意志飞跃的必要性问题,它构成了这种飞跃的价值基础;解决如何实现这种飞跃的问题,它构成了这种飞跃的可能性问题。在公共意志这一主题之下,我们必须预先给出关于意志的道德哲学原理,继而在具体的历史场域下呈现从个体意志到相同意志,再到公共意志飞跃的客观逻辑,最后给出现代性语境下当代中国之公共意志生成的内在逻辑及其所需的条件与环境。

       一、政治哲学的道德哲学基础

       对意志的哲学规定可有能力与品质两种范式。作为一种能力,意志是在动机推动下,克制内心冲动、抵御外部诱惑、克服各种困难以把预先设定好的意愿贯彻下去所需要的心理能量,这种心理能量的释放过程就是一个由三个关键环节组成的目的性的行动,行动的质性特征就是品质,可用顽强、坚韧、执着、勇敢、自律等赞美性的词句加以称颂。品质是行动的外部特征,且是令行动得以成功的特征,行动为体。特征为用,体用结合方为型,这个型就是意志。作为一种能力和品质,意志贯穿于人的行动的各个环节之中,无论这种行动是观念的还是实践的。观念的活动类似于康德的思辨理性活动,这种活动虽不使世界发生任何变化,只使观念发生变化,但它同样需要意志。意志在思辨理性活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集中所有的精力完成理性向知性提出的要求,这个要求表现为范畴的建制和理论的建构,这便是建构性原则。意志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作用表现为向外与向内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划界,后者表现为建构。所谓划界,纯粹思辨理性只指向与人的动机、正当性无关的自然界,为着“为自然立法”,必须先行划定界限,由于思辨理性只是欲求自然规律,而不是欲求自由规律,只适用因果律而不适用道德律,因此,在思辨理性那里,自由只是一种绝对意义下的自由,“有了这种能力,先验的自由现在也就被确立了,而且这里所谓的自由是指绝对意义下的自由”①。在思辨理性范围内,与意志密切相关的自由乃是一种在认识上认其可能而在实践中并不必然的一种信念,因为思辨理性所处理的主题乃是因果性关系起支配作用的“物自体”,而追问物自体之无制约者的意愿乃是超出理性限度的“僭越”,人们只能研究物自体呈现给人们的表象,至于物自体本身我们却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意志的作用就被严格限制在,通过知性创设范畴,用范畴对通过先天直观形式即空间与时间得来的感性、表象,进行特征抽象,始于个别、中经特殊而达于普遍,从而形成逻辑学和自然哲学。在思辨理性中,在理论哲学中,有关意志的一般哲学原理带有先验逻辑的明显特征,由于意志并不指向人的实践,所以这里的意志几乎不涉及正当性、道德性问题。依照康德给我们指出的致思路向,必须到人的实践中,到人的行动中寻找真正的有关意志的一般哲学原理。

       依照先前的分析与论证,可把意志分成目的论和能力论两个部分,而从整体性上把握意志,目的论和能力论原本就是一体的,是同一种能力的不同运行方式,确立目的本身就是一种能力,实现目的更是一种能力,是目的论能力的扩展形式。这里我们试图在实践或行动概念下系统地研究意志现象。

       关于“一般意志”与“特殊意志”问题。区分一般意志和特殊意志的理据在于一个行动者的行动的性质,即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而我们首先必须在事实的意义上研究意志的复杂结构及其运行方式,而不是对意志的正当性进行规定。如果把意志视为一个最高的概念,而不仅限于指称行动者的意愿、动机、意志力、支配能力,那么就必须以行动概念为核心词讨论意志的复杂结构及其运行方式。行动由三个环节构成,即前提、过程和结果,而意志恰恰贯穿于这三个环节中。在前提中,意志表现为对动机和意愿的确定。意愿和目的相对应,意愿是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这种由己性表现为生活状况和内心体验。令自己的生活状态变好,令自己感到快乐和幸福。这种由内到外的倾向性就是动机或意愿,而动机和意愿的强度与广度随个人需求程度和外部环境而定。然而,人并不像机械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只是一部高度精密的机器,而是具有基本理性判断力和反思能力的存在者。于是在动机和意愿的确定和确证上,行动者会凭借想象力将行动的后果先行标划出来,借以确证动机和意愿的正当性和可能性。在动机与意愿的确定上,行动者会根据对自己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对动机进行价值排序。意志的作用就在于确定动机和意愿的现实性,而不去幻想那些毫无可能性的意愿。在行动过程中,意志的作用在于克制内心的冲动、抵御外部的诱惑、排除各种困难,以把初始意愿贯彻下去。对行动结果来讲,意志的作用在于自我评价,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事实上,每个行动者的利己行动都常常涉及他者的利益,即存在利益相关性。尽管就行动的结果来看,可能会存在着单一和重叠利益后果,单一利益后果是不可得兼的那种情形,要么是损人利己,要么是利他而少有利己;重叠利益后果是合乎责任那种情形,但揭示出行动者在冲突的语境下如何做出正确选择时具有怎样的复杂情形和内心体验,似乎更加重要。

       首先,在选择什么样的动机作为行动的动力时,意志的作用表现在确定何种意图或意愿作为行动的初始性元素。假定行动者是一个拥有基本理性能力,能作善恶判断的行动者,那么他对行动赖以出发的动因和行动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有先行判断力的。康德严格区分了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两种情形,而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在行动者那里发生善良意志、实践理性、实践法则和自我反思四个要素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在存在利益相关性的语境下,行动者的正当行动乃是一个多种要素相互嵌入、相互作用的过程。先天实践法则构成了评判行为正当与否的根据与标准;将他者的利益(质料)和实践法则(形式)作为行动的初始性意愿,构成善良意志;克制内心冲动、抵御外部诱惑,以把善良意志贯彻下去的能力,是实践理性;对行动后果进行评价构成了反思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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