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896/j.xjtuskxb.202001007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5X(2020)01-0048-09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创新和绿色摆在了重要的位置。环境监管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基本环境权益,有利于社会资本向绿色、环保领域倾斜,进而促进基于环境权益发展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1]。因此,严格的国际环境监管政策能否作为一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内在激励,对于各国特别是处于环境资源“瓶颈”的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有关于环境监管与创新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环境监管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效果及作用机制,可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环境监管抑制了技术创新;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强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迫使企业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在资本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环境性投资将挤占企业部分生产性投资,减少企业在创新项目的资本配置数量,进而制约技术创新进程[2-3]。二是环境监管对企业创新产生了积极影响;“波特假说”认为,合理的环境监管有利于企业自觉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保技术升级,进而促进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弥补遵从环境规制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从而获得赢利,即产生创新补偿效应[4-5]。三是环境监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是非线性的[6];部分学者认为,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并非单纯的线性关系,主要取决于环境规制本身的累积程度,最终表现为非线性的“U型”关系[7]。 已有文献围绕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进行了许多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在这些研究中,创新活动仅发生在公司内部,目前还鲜有文献基于产业上下游组织结构背景分析环境监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事实上,环境监管会诱导一国的产业组织结构发生变革[8]。桑亚尔(Sanyal)等[9]基于美国电力市场放松管制的研究,发现在技术买方和卖方没有进行垂直整合的情况下,下游企业的行为会影响上游企业的创新活动。不同于以往环境监管对横向组织创新激励的研究,本文利用2006年欧盟限制使用PFOS(全氟辛烷磺酸,一种纺织用助剂)的国际环境禁令作为准自然实验,从产业上下游垂直结构的角度,分析严格的国际环境监管政策是否会间接引导发展中国家上游企业创新。 一、政策背景与理论假说 (一)欧盟PFOS禁令对中国纺织出口的影响 PFOS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广泛用于纺织品、皮革等产品中。2005年3月18日,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SCHER)确认了PFOS的危害性。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2/122/EC),并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行。这一禁令适用于国内外的所有产品。本文将这一PFOS禁令作为研究的准自然实验。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加强,控制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已成为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共识。PFOS禁令将环保因素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中,有利于增强纺织企业环保意识,改善纺织产品环境绩效,提高纺织产品出口竞争力。然而,PFOS禁令也是欧盟依靠其领先的环保技术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技术贸易壁垒,会对发展中国家纺织产品的出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据欧盟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纺织服装出口占欧盟进口比重为32.74%。中国有相当大的染料制造能力,且中国的服装、皮革、纺织等优势产业依赖于这些染料,因此欧盟PFOS禁令对中国的影响可能更大。面对潜在的巨大损失,有关机构和企业将被迫采取加大研发投入、进行设备升级、更换助剂、提高产品环保要求等应对措施。 (二)环境监管与上游企业创新 在研究环境监管影响上游企业创新的机制之前,首先设定一个垂直的组织结构,即创新由上游制造商(化学行业)完成,并由下游公司(皮革、纺织行业)购买。下游企业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创新,价格取决于最终产品产生的利润,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可以分享由此产生的垄断租金。部分学者认为这种垂直结构和垂直整合对创新激励的作用路径和结果不同,结合本研究的目的,本文排除了上下游企业垂直整合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受监管的制造业中,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核心活动,阻碍了双方进行垂直整合的激励[10]。在欧盟实施PFOS环境监管禁令后,下游市场面临破产或采用新的染料助剂的需求,能够通过“竞争激励”和“创新补偿”两种效应来影响上游企业的创新活动。 第一种效应是“竞争激励”[11]。当监管当局实施严格的环境规制后,下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新的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加工产品替代旧产品,以便继续出口和生产。根据供给理论,作为下游企业原材料供应商的上游企业会采取各种措施来满足下游企业对新材料的需求,如通过研发新产品、购买国外新技术等途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最终倒逼上游企业进行创新升级。当上游企业内部存在更多竞争时,创新激励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赖于创新后租金,而是依赖于现有企业创新后租金和创新前租金之间的差异[12].因此,更大的竞争可能会增加创新的增量利润,从而鼓励旨在“逃避竞争”的研发投资,最终实现上游产业的创新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