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斯与元伦理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犇群,南开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伯纳德·威廉斯对于伦理客观性的探讨多有创见,但其主张在当代元伦理学版图中难以定位。本文试图阐明威廉斯对于伦理客观性的看法及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定位其元伦理学立场,进而指出威廉斯的元伦理学主张并不能完全符合某种主流的“主义”。他对于使用厚概念的伦理判断持认知主义的看法,却对于使用薄概念的伦理判断持非认知主义的看法;他反对个人主义式的主观主义,同时也拒绝做一个道德实在论者;他否认客观道德价值的存在,同时拒斥错误理论;他承认相对主义中蕴含着真理,却不愿全盘接受相对主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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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61.5

      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是当代最具原创性的道德哲学家之一。他曾坦言,自己深受赖尔(Gilbert Ryle)的影响,只关注具体的哲学问题和主张而不是各种哲学的“主义”(isms)。对于自己的哲学工作,威廉斯曾说:“我相信,并且仍然非常希望,我没有一个‘主义’(的标签)。”①在规范伦理学领域,威廉斯既反对功利主义,又反对康德主义,甚至将所有的伦理理论都视为对复杂伦理经验的曲解。在元伦理学领域,情况似乎也是如此。在梳理了当代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和立场之后,马克·詹金斯(Mark P.Jenkins)评论道:“无论我们如何划定(道德)实在论和认知主义之间,或者伦理客观性和伦理知识之间的疆域,把威廉斯定位于其中都是一件困难的事。”②然而,众所周知,威廉斯十分关注元伦理学的议题,尤其对于伦理③客观性问题有诸多独到的见解。④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和定位威廉斯的元伦理学立场呢?

      本文通过阐释威廉斯的三个重要观念(科学与伦理学的区分、“关于世界的绝对概念”、厚的伦理概念)及其内在联系,试图澄清威廉斯对于伦理客观性的基本看法及论证,继而将威廉斯的主张与元伦理学版图中的主要立场(包括认知主义、道德实在论、错误理论、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作一番比较。但本文的结论是消极性的,即威廉斯的元伦理学主张并不能完全符合某种主流的“主义”。

      一、真正的区分:科学与伦理学

      在为《布莱克威尔哲学指南》所写的序言里,威廉斯表达了对于元伦理学的整体看法。⑤根据他的理解,元伦理学所讨论的主要是伦理客观性问题,而伦理客观性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关注伦理共识的可能性;第二类则关注道德判断的语义学地位(semantic status),比如,道德判断是否描述事实,以及是否可以为真,进而探讨关于道德事实或者道德属性的形而上学问题。威廉斯认为,伦理客观性问题最好通过第一类问题来理解。具体来说,威廉斯追随皮尔士(Charles S.Peirce)的思路⑥,主张通过探讨“意见的会同(convergence of opinion)”来刻画客观性。但在他看来,当讨论伦理客观性的时候,最重要的区分并不是事实与价值,也不是“是”与“应该”,而是科学与伦理学(或者科学探索与伦理探索)。

      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质疑,由“意见的会同”并不能直接推论出客观性,客观性的基本含义是“独立于心灵(mind-independence)”。首先,人们对独立于心灵的事实不一定能够达成“意见的会同”;其次,即便“意见的会同”得以达成,也不一定是因为确认到某些独立于心灵的事实;最后,如果把是否达成“意见的会同”作为客观性的标志,也就是说,某个研究领域是否具有客观性,取决于能否对其研究对象达成非强迫的共识,那么,伦理学与科学在客观性上似乎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开始怀疑,无法解决的分歧是否真的在伦理实践中广泛存在,而在科学研究中很少看到这种情况。一方面,人们逐渐意识到,用理性手段解决所有的科学分歧,至多只是一种理想⑦;另一方面,人类在伦理价值方面的共识实际上比看起来更广泛,也更深刻。⑧

      然而,在威廉斯看来,确认客观性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能够达成“意见的会同”⑨,而在于对于意见会同的解释。科学与伦理学在客观性方面的区别并不在于在各自的领域中我们能否最终会同于一套信念,而在于即使(在某种理想的情况下)我们的伦理信念和科学信念都达成了会同,对于这两种会同的最好解释仍然是不同的,而这才是科学与伦理学之间真正的区别。对于这一区别,威廉斯断言:“科学大体上有机会成为它所看起来的样子,亦即成为关于世界真相的系统理论说明,伦理思想则没有机会成为任何它所看起来的样子。”⑩那么,什么是伦理思想“所看起来的样子”呢?

      让我们稍微反省一下我们的道德经验。当我们面对类似南京大屠杀这样的极端罪恶时,我们确信,恶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某个人在了解了南京大屠杀的细节之后,认为日本士兵屠戮妇婴的行为完全可以接受,那么,他肯定是错了。他应该纠正错误,接受我们的看法。我们之所以相信“南京大屠杀是罪恶的”,是因为南京大屠杀确实是罪恶的,这是一个事实,并不依赖于任何人对它的看法。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理解中,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很类似,两者似乎都在描述客观的事实;在理想的情况下,我们的伦理探索应该像科学探索一样会同于对于客观事实的描述。换言之,在伦理实践中,我们似乎也追求这样的会同:如果我们对某个道德判断p达成共识,那么,我们的共识最终由p所要描述的(道德)事实所解释,或者说,p所要描述的事实在解释我们对于p的共识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威廉斯看来,以上理解对于科学研究是合适的,对于伦理探索则不然。在科学研究中,如果我们的意见有希望最终达成会同的话,那是因为我们有希望对于物理世界的真实面貌达成共识。而在伦理探索中,这种会同是不可能的。即使所有人都接受了同一套道德判断,对此的最好解释也不是那套判断反映了伦理世界的真相。如威廉斯所言:

      在理想情况下,科学探究应该会同到一个答案,对于这种会同的最好解释蕴含了这样一个观点,即那个答案呈现了事物真实的样子。在伦理领域,至少在高度抽象的层次上,则不可能前后一贯地抱有这样的希望。……伦理观念很可能会最终发生会同,至少就人类而言是可能的。(科学与伦理学之间)区分的关键是,即使伦理会同发生了,我们也不能认为会同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它受到了事物真相的指引。科学中的会同如果发生的话,则可能这样解释。(11)

      但这究竟为什么呢?假设我们的伦理概念有明确的使用标准,那么,只要我们正确地使用了某个伦理概念,我们似乎就可以说,它反映了事物的真相。比如,当“我”说某个人虐待儿童“很残忍”时,“我”似乎便道出了他虐童行为的真相,正如“我”说“天空是蓝色的”反映了关于天空颜色的真相一样。既如此,为什么又说我们的伦理判断无法反映世界真实的样子呢?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讨论威廉斯提出的“关于世界的绝对概念(the absolute conception of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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