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帕斯卡与决策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伟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在《罗尔斯与帕斯卡之赌》中,威廉斯主要关注的是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证明,他主要论及三方面内容:第一,罗尔斯在论证其正义原则时诉诸的基本想法,也即一组原则是正义的,仅当自利的人们在某种无知条件下能够对其达成一致同意;第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某些方面偏离了这一基本想法,这里的偏离主要指偏离自利选择的轨道;第三,他比较了帕斯卡之赌中包含的证明与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证明,认为两者虽然在论证结构上高度相似,但后者更缺乏说服力。就第一方面的内容而言,威廉斯只是阐述了罗尔斯的基本想法,并未对此作过多讨论。就第二方面的内容来说,威廉斯所说的“偏离”要么缺乏足够的根据,要么仅止于断言;只有第三个偏离可以在罗尔斯的文本中得到印证。就第三方面的内容来看,威廉斯的批评并不令人信服,罗尔斯仍然有辩护的空间。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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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5

      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证明历来备受研究者关注。在《罗尔斯与帕斯卡之赌》这篇文献中,威廉斯即提出了对该问题的一番见解。在他看来,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证明与帕斯卡之赌中包含的论证极其相似。威廉斯通过检讨两者的相似性表明,两个论证虽有一些共同缺陷,但罗尔斯论证的前提要比帕斯卡的论证更欠缺吸引力。考虑到两个论证都是某种决策理论的运用,这意味着罗尔斯理论中决策论的部分更不令人信服,他对正义原则的论证难以让人满意。

      虽然威廉斯的主要目的是对比罗尔斯的论证与帕斯卡之赌,但这部分内容其实不到该文的一半篇幅。具体而言,这篇短文主要关涉三方面内容:第一,罗尔斯论证其正义原则时诉诸的基本想法;第二,罗尔斯在哪些方面偏离了这一基本想法;第三,罗尔斯的论证与帕斯卡之赌的相似性以及相异性。下面笔者将具体阐述并评论威廉斯在这三方面的一些具体说法。

      一、罗尔斯论证诉诸的基本想法

      在威廉斯看来,归根结底,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论证源起于一个直觉上颇有吸引力的想法,即一个体系或一组规则对于某些人来说是公平的,仅当这些人在知道自己可能在该体系中占据的位置或相对于该组规则的关系之前能完全同意之。①换言之,若人们在不知道自己在某个体系或某组规则中的相对位置的情况下能够达成一致同意,那么该体系或规则就是公平的。威廉斯认为,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论证从根本上说就是对这一基本想法的进一步阐发和细化。

      对于这一想法,威廉斯似乎有些认同,认为它颇具直觉上的吸引力。但究竟吸引力何在,他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若细细察看,这一想法其实是对“公平(fairness)”概念的界定。它给出了“公平”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其一,某种程度的无知;其二,人们的同意;其三,人们的一致同意。按照这一界定,X是公平的,当且仅当处在某种无知状态下的人们能达成一致同意。这里首先需要追问的是,它是不是一个对于公平概念的普适性界定?若这三项条件中任意一项未被满足时,是否必然会造成一种不公平的情形?似乎并非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两个理智成熟的人在充分认知条件下达成的协议也可以是公平的。这也就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无知可能并非公平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即便这样,它也并非一个不重要的条件。

      为何有必要强调某种程度无知的重要性呢?试想一下,人们在全然有知的状态下可能达成何种协议?考虑到人们的天性是尽可能地追逐自我或群体的利益,在试图达成协议时当然也不例外。人们必然会想方设法地通过动人的言辞去操控或诱使他人接受对己有利的条款;或者在几方的利益争执不下时各退一步,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更有甚者,若协议的一方足够强大,则其他各方可能出于恐惧只能接受强势者抛出的条件。在这几种情况下,最终的协议其实是操控、妥协或强权的产物,因而很难被看作公平。但假若我们改变人们全然有知的状态,引入某种程度的无知,是否更有可能实现公平呢?例如,令协议各方不知道自己与他者的力量对比,不知道与自我利益追求密切相关的那些认知条件。这时,协议各方就无法再凭借这些信息来支配他人或谋取私利了。既然公平不同于支配他人或谋取私利,那岂不可以说,离支配他人或谋取私利越远,离公平就越近吗?

      这也就说明,某种程度的无知与实现公平似乎确有关联。不过,这里仍有一个问题值得考虑:某种程度的无知当然不是全然有知,也不是全然无知,而是部分无知,部分有知。那么,部分无知是什么意思呢?人们究竟要无知到何种程度?哪些部分是可以甚至必须有知的,哪些部分是必定无知的?这都是极其困难的问题,从被无知之幕遮蔽的那些信息所引发的巨大争议就可明白这一点;可它又是那些试图通过某种程度的无知去探究公平的研究者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某种程度的无知只能部分解释以上提及的公平概念的吸引力。要想对其有一个全面的解释,还需引入公平概念的第二与第三个条件,即人们的同意,且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当然不是少数人的同意,也不同于多数人的同意,它是全体相关人员的同意。少数人同意的事情很可能代表的是少数人的利益,而多数人同意的事情也有可能体现的只是主流的意见,都未必是真正公平的。人们一致同意的事情似乎就有所不同了。这里没有多数人的暴政,也没有少数人的专制,有的是每个相关人员的认同。若每个人都认同某个协议,它怎么可能是不公平的呢?试想,有谁会自愿接受不公平的协议呢?人们的认可似乎就是对协议公平的有力保障。既然如此,把它引入对公平概念的界定之中就是顺理成章的,由此得出的公平概念也就会有某种直觉上的魅力。

      可是,直觉与人们的深入思考毕竟有所不同,它可能会被人们的深思所颠覆。以一致同意这一公平概念的要件为例。一致同意真的能保证协议的公平吗?人们的同意与协议的公平之间存在必然关联吗?考虑这样一个案例:具有同样宗教信仰的一群人因为某些宗教教义的存在接受了某种利益分配模式。假定这些宗教教义存在严重的性别或种族歧视,因而使得利益分配不利于某些性别或种族。在这种情况下,有谁会认为人们的一致同意就能确保协议的公平呢?公允地说,强调人们的同意似乎只是对个人意志与态度的重视,是对个人自主性的彰显,以及对个人独立选择的突出,但它与公平之间仍有相当远的距离。人们的同意只是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对于任何事情来说,一旦它能为人们所同意,也就没有什么好争执的了。可以说,人们的同意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麻烦,避免争斗,实现和谐。可这与实现公平仍是两回事。对于公平来说,它也许与人们的同意没有任何关联;即便有所关联,更值得追问的是人们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单纯的同意似乎不足以界定公平,出于好的理由的同意才更有助于理解公平。②

      这些分析足以表明,威廉斯所阐述的罗尔斯论证其正义原则的核心思想虽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但并不真正令人信服。它所给出的公平概念的三条件论,仍有诸多可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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