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根本价值在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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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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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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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迈向21世纪的关键时刻,我国哲学理论界兴起了人学研究热,这决非偶然,而是时代脉搏跳动的必然回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取代,必然要求重塑个体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新形象,以市场经济体制中人的主体形象,取代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作为客体的盲从状态,造就活生生的现实的个性主体,因此,人的问题必然被尖锐地提了出来。从国际范围来看,近两年来的世界哲学大会,都以与人相关的命题作主题,可见关于人的问题的研究亦已成为世界性的哲学主题,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跟上这个节奏,就可能成为新的落伍者。所以,加紧对人的问题的研究,已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对人的研究自然离不开关于人的价值的研究。价值问题是人的问题的核心内容,没有这方面的研究与突破,就不可能有人学研究的重大成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人的价值研究方面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而进展缓慢,其基本特征是片面强调人的社会性、客体性而忽略人的个体性和主体性。这不仅影响了理论自身的发展,而且也与时代要求相悖。因此,冲破关于人的价值的传统思维模式,建构全新的人的价值体系势在必行。

      关于人的价值的传统模式,其特点首先是将人的价值归结为效用性、手段性。如将人的价值概括为“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人(包括他人、群体、社会)需要的满足的积极作用”或是“人对自己需要的满足”等等。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落脚点都在于视人的价值为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上。其次是将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分离,认为人的“自我价值是指个体作为客体对自身作为价值主体需要的满足,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作为价值客体的人对其他主体需要的满足”。这就把人的价值看成是互相分离的两种形式,一个过程或行为,或者是有自我价值而无社会价值,或者是有社会价值而无自我价值。即当人们为自我需要的满足时只实现自我价值,当为他人,为社会需要的满足时只实现社会价值。与此相联系的第三个特点,是将人分解为彼此分离的主体和客体两种形式,认为人作为客体实现的是社会价值,而作为主体时只实现自我价值。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作为社会的人,既是创造价值的客体又是需要他人创造价值的主体”,同时又强调人的价值主要是指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主要是作为客体的价值,这其实就从根本上否认了人在价值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关于人的价值的传统思维模式存在严重缺陷。一是将人的价值混同于物的价值,用物的价值概念机械地套用于人的价值界定上,甚至把人作为物的附属,把人视同物化的对象,以为人的价值也与物一样在于满足他人的需要,这就抹杀了人与物的价值的根本区别。在我看来,物的价值在于对人说来的意义,或者说人是物的价值尺度;而人的价值则不在于对物说来的意义,也不在于对他人或是对神和上帝的意义,而在于对自身说来的意义。物的价值是它作为客体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而人被作为客体或对象物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决不是人的真正价值,最多只是作为特殊的“物”的价值。人的真正价值只能是作为主体的自身意义,无论创造、奉献还是消费、索取,人都是作为主体参与其中的,都表现出主体的价值。在这里,只能“人是主体,物是客体”。当人为社会作贡献时,他决不是作为工具被利用,而是作为主体以明确的目的和确定的手段主动地去行为的。任何人在被动地为他人所利用以达到他人之目的时,其行为所体现的,根本不可能是作为人的真正价值。二是将人与社会相分离,这是割裂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必然结果。把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看作是相互分离的两种形式或两个不同阶段,无异于说个人在实现自我价值时可以独立于社会之外去自我造就,而在实现社会价值时则是站在社会之上给予社会。这种把社会看作与人相分离的抽象物的观点早就受到过马克思的批判。他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与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注: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高》第122页。)。“社会不过是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人”,“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26页。)。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过是人的社会,社会性也不过是人的属性,没有脱离个体人的纯粹社会性。因此,人的价值必定在同一过程或行为中表现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二重性,或者说人的价值同时表现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辩证理解。三是传统价值观片面强调作为客体的人的价值,从而忽视了人的主体性,这不仅有悖于人的本性,而且与时代精神格格不入。传统的思维模式认为,作为客体的人,创造越多对社会贡献就越大,价值也就越大。而事实上,对于没有主体性的人来说恰好相反,“他越是创造价值,他自己越是贬低价值、失去价值”,“物质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

      (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6页。)。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只是被当作创造财富的客体,没有主体性,因而他们并不能实现自身真正的价值。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成为财富的创造者和消费者,因而成为具有主体人格的人,只有在这时,人才具有了充分实现其价值的可能。然而遗憾的是,由于长期受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我们总是试图以牺牲个体的利益和发展来实现群体或整体的利益和发展,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不仅限制了个体的发展,而且最终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冲破这种僵化的思维模式,建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突出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关系。

      传统的价值观往往是将人一时一事的给予、获得(或者称之为:奉献、索取)作为衡量人的价值有无及大小的标准。如果用关于人的价值的传统思维模式支解释,那岂不是说,不劳而获的剥削者是实现了完满的自我价值,劳而无获的劳动者则是实现了最高的社会价值,他们是各得其所?很显然,这个结论是极其荒谬的。它从反面证明,只从现象着眼而不从价值的本质上去把握,很难得出科学的结论。单纯的奉献或索取都不能构成人的真正价值。在奉献与索取被严重分离的社会中,不仅劳动者不能实现其价值,因为他们创造的财富都被异化为统治自己的力量,社会制度与劳动者根本利益相对抗;剥削者也未能实现其价值,他们虽因不劳而获成为最大的获取者,但也因此为财富所奴役,成为金钱的奴隶,

      上述可见,简单地从奉献与索取或得与失来说明人的价值是非常肤浅的,也不可能把握人的价值的真谛。我们只有从根本上摒弃这种思维方式,才能更上一层楼,达到豁然开朗的境界,进入到人的价值的本质层次。如果说物的价值在于效用这一对人说来的本质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人的价值的合理理解也只能是人的本质本身,而问题在于人的本质是不能用物的效用性来概括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指效用原则——引者注)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69页。)这就告诉我们,简单地以物的效用性来解释人的价值是不可取的,人的价值必须首先从人的本质来把握。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制度是与人的本性相对立的,人的本质也是被扭曲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只能发展自己能力的一方面而偏废了其他各方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3页。)。恢复人的本质的本来特征,就在于摒弃这种“片面畸形发展”与“偏废”,走向全面发展,这正是人的价值的内在规定。由此我们认为,人的价值在于人的全面发展及其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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