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是他早期(1842-1845年)逐步形成和确立的。在他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等重要论文中,涌现出一系列诸如社会伦理、社会理性、社会性、社会自由、社会需要、社会权利、社会等级、社会财产、社会原则、社会革命等范畴。1844年他明确提出:“建立在人们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从抽象的天上下降到现实的地上的人类概念,——如果不是社会的概念,那是什么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50页。)这种社会概念已在他《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下简称《手稿》中,与“自然”、“人(类)”、“历史”、“生产”、“劳动”、“实践”、“交往”、“感性”、“感觉”、“异化”等概念,在本体论意义上实现了贯通:“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79页。)表现出其特有的“肯定辩证法”对现实存在有机整体的把握和本质直观的穿透,从而沟通了人学和科学,可以说,他的社会概念是其以后整个理论活动的灵魂。本文对此试作探讨,并试说明,正确理解它对我们当今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对存在的整体构成和本质穿透 我们知道,本体论(ontology)研究“存在”,它追问“存在”的实在性、普遍性、必然性,追问“存在”的根据、方式和价值等,并要给予确证,基本上它是解释世界的学问。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下简称《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页。)这既指出了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抽象、思辨的性质,又说明了他本人的本体论与改变世界的实践密切相关,相互作用。正如卢卡奇指出的,《提纲》本身即是“一种本体论的批判”。(注:卢卡奇:《社会存在本体论导论》,第33页,华厦出版社1989版。)这种批判,乃是《手稿》对黑格尔本体论批判的进一步总结和深化,它标志了马克思解释世界任务的完成。马克思以后便据此进行致力终生的改变世界的工作,他大量科学结构和定位形式的论述涉及的主要是与改变世界相关的历史观、认识论及其方法论问题。而隐约贯穿其中的本体论基础则容易使人忽视,从而使人对马克思哲学产生“认识论断裂”、早期与晚期对立、人学与科学分离等误解。这就背离了其哲学与科学相统一的真精神。 必须看到,马克思作为一个独创性的哲学家(并融历史学家和法学家为一身),他在1842年社会斗争舞台上一出场,便与众不同地将其哲学与静观内省、思辨自足的德国古典哲学作了区分。他把哲学看成是时代的精华,是文明的活的灵魂,要求自己的哲学与现实世界相互作用,以新的整体(即有机整体)思维看待国家等,从而为人类彻底解放开辟道路。正是这种崭新精神,使他能发现现实生活中被哲学家忽视的、人们“非理性”的物质利益关系,实际是占了“理性”的法和国家的上风;因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这就导致他根本修正了自己的理论出发点,即从理性出发转向了从现实关系出发,并迅速展开对黑格尔“把哲学提升为科学”的、以政治国家为本质中介的法哲学的批判,这种批判深刻触及了当时还充满封建等级关系的德国市民社会,稍后又触及到以政治平等为表象的法国市民社会,从而在总体的、世界性的视野中基本确立了要求废除私有制、解放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社会原则和社会概念,这便是《手稿》解剖现实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本体论根据的哲学闪电的发生所在。 在马克思看来,传统哲学本体论之所以抽象思辨不可取,就在于它们所论证的存在,诸如唯一的神、绝对精神,以及脱离人的自然界和物质实体等等,都与人没有现实感性的对象性关系,“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125页。),它们都不是现实的存在。相反,他一再强调论证的,则是“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82页。)这种“对象性”,不是指认识论意义上主体(人)单纯以客体为对象,而是在本体论(存在论)意义上,将现实存在的主体和客体,都辩证地理解为感性的能动和受动的统一。主体(人)是能动的,又是受动的,他不仅受动于自身能动的主体性力量(如人的思维、感觉)的作用,而且受动于客体对象某种能动的主体性力量的作用而存在。这样,在对象性关系中,相对于主体(人)的客体,亦应理解为是另一个“主体”,即“第三者”:“只要有对象存在于我之外,只要我不是独自存在着,那么我就是和我之外存在的对象不同的他物,另一个现实,因而,对这第三者的对象说来……我是他的对象。”(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125页。)因此,在对象性关系中,主客体是相互作用的、直接互为对象即互为主客体的、辩证统一的存在。这就是马克思本体论辩证思维特有的“思辨”。这种思维所展示的对象是作为“存在的对象”,而不是认识论意义的、如海德格尔所说的作为“存在者的对象”。因此,马克思决不把事物看成是与人无关的单纯客体对象的物性存在。他说:“感觉为了物而同物发生关系,但物本身却是对自身和对人的一种对象性的、人的关系,反过来也是这样。”(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81页。)即是说,对象性的、人的关系也是客观存在。这样看,马克思本体论讨论的存在,不仅是对象范畴(它不能脱离作为物的客体对象),而且也是更具本质意义的关系范畴和过程范畴,从实现了存在与本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直接辩证统一。由此,主要表现为关系范畴的社会概念被马克思纳入到存在范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