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在中国发生了一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在取得巨大的政治成果的同时,还取得了巨大的理论成果。它引导我国哲学界重新审视我们过去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恢复了马克思哲学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本真面目,在此基础上,总结一个半世纪以来人类实践特别是中国革命、建设实践的发展,吸收东西方现代哲学研究的积极成果,正确阐述和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这个过程中,“实践标准”理论本身的深刻内涵和多方面意义,得到了广泛的揭示和阐发。笔者认为:“实践标准”现在不仅是真理观问题,也不仅是认识论问题,而且是社会历史观问题,它是贯通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个问题,以纪念“实践标准”讨论二十周年。 一、“实践标准”理论从真理论向价值论规范论的拓展 二十年前,我们在批判“两个凡是”的教条主义观念时所确立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点属于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论,而这一真理论又是以反映论为前提的。因为人们公认,真理是包含在主观意识中的客观内容,是主观对于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或描述;人们是否掌握了客观真理,不能依靠主观的夸张,而只能依靠实践的检验。 但是,在进一步的讨论中人们很快就发现:实践标准是不可能限制在真理论和反映论的范围之内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命题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论从属于它的实践论,而实践问题就不仅是反映问题,它还涉及人们改造外部世界以满足自身价值要求的问题。这就要引出价值论和规范论。有的论者发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什么是检验实践本身的成败的标准呢?论者自己回答说:“实际上这也有一个标准,就是实践的目的。”当有人指责这样的观点是把实践标准这一客观标准变成主观标准时,论者进一步回答:他所说的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这样的客观性目的,是毛泽东所说的“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这样的“最高目的”,“因此,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实践是成功的实践,一切损害人民利益的实践就是失败的实践。我们就要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实践的成败得失,并从而检验我们的认识的是非。”(注:参看王若水:《为人道主义辩护》、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74-76页。)经过这样的讨论,实践标准就越出了真理论的范围而达到了价值论。实践是通过把指导实践的观念与实践的客观结果加以比较来鉴别认识的是非的,而在指导实践的观念中,既包含对实践客观条件与环境的描述部分,又包括对主体价值需要的判断、选择部分,并且使二者相统一。实际上,对于主体的活动来说,他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来构造主客体关系,客体及其状况是对于主体而言的;而主体的需要和追求又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决定的。由此,实践检验既是对认识之是否为真理的检验,又是对价值观念之是否合乎人民利益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检验,是对我们的真理观与价值观之是否统一的检验。 在再进一步的讨论中,“实践标准”理论又经过价值论达到规范论。因为真理观念与价值观念统一在直接指导实践的实践观念上,实践对于真理观念与价值观念的检验是通过对实践观念的检验来实现的。在这整个过程中,主观性的片面性与客观性的片面性都得到了扬弃。如同黑格尔所深刻说明的,扬弃“主观性的片面性”就是要求主观去反映客观,将客观对象把握到主观意识之中,这是反映论和真理论的问题;扬弃“客观性的片面性”则要求主观去改造客观,将建立起来的实践观念对象化,改变客观世界不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片面性,这是规范论的问题。(注:参看《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6页。)黑格尔的这个为列宁节击叫好的论点长期被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所忽视。其实,1948年,毛泽东就写道:“一切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政策必须在人民实践中,也就是经验中,才能证明其正确与否,才能确定其正确和错误的程度。”(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6页。)邓小平也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这条路线是正确的。当然,还需要继续通过实践来加以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邓小平在这里所说的两个“检验”不是无机并列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实际的机制是:在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中,理论指导决策(或设计),决策规范实践,理论与实践的关联是以决策为中介的;与此相对应,在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中,是实践检验决策,决策衡量理论,决策之检验乃是实践对理论之检验的中介。对于社会科学理论的检验是如此,对于自然科学理论的检验基本也是如此。人们要验证某种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的正确性,必须进行实验,而实验的仪器和程序也是要设计的,人们看到某种实验结果,首先要检验其程序设计,然后方可对被检验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作出判断。 “实践标准”理论从反映论到价值论、规范论的扩展有着逻辑必然性。因为,与其说“实践标准”原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真理观的基本观点,莫如说“实践标准”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基本部分。真理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局部性观点,而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性理论与理论硬核。正确的真理观是实践论的真理观。完全的实践标准观,贯彻在实践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之中,首先是贯彻到实践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之中。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真正成为实践论的认识论的主要标志。过去把实践仅仅看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是因为把认识论归结为以取得理性认识为目标的反映论,基本不理会评价论和规范论;而以改造客观世界为目标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正应该着重研究实践中主客体关系的评价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