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统辖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时代精神,其哲学底蕴和意旨正是通过实践标准的讨论得以阐发,并通过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得以逐渐澄明的。 一、实践概念的生存论意义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无疑是一个哲学认识论命题。理论界对实践概念的最初理解也不外乎其认识论意义,实践概念在传统教科书中本来就只被定位于认识论。然而,值得寻思的是,人们在认识论上强调实践的初衷,何以会引发哲学理论研究的全面推进?难道这纯属偶然吗? 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深刻的道理:人的认识内在地关联于人的生存状况,认识论是以人的生存论作为其本体论承诺的;实践正是人的生存的自我确证和形式,是人和属人世界相互生成的机制和最切近的基础。孤立地考察认识现象,认识仿佛是一个自主自足的领域。着眼于人的整个生存,认识则不过是人的生存的一个要素、一个维度。人为了生存而首先积极地活动着,从外部世界获取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正是在这种求生的活动中,外部事物的属性反映到人的大脑中,人的认识由此才得以发生。可见,人首先不是生存在与外部世界的理论认识关系中,而是处在实践活动状态。人的实践是自主自足的,因为实践就是人的自我创生、自我发展的活动,它具有真正的始源性或原创性。当然,完整意义上的实践是包含认识并且为认识所引导的,但这不过是实践的自觉和自我澄明的形式而已。作为实践的一个有机要素的认识不是自成目的的,认识的目的和意义正是要外化、物化为感性的实践活动,也就是体现为合规律合目的的人的生存或生活本身。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顺应人的生活实践需要产生的认识在形式上固然是主观的,但在内容上则反映着客观包括建构着客观事物的未来形态,其反映和建构着客观的正误利弊或深浅广狭,也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得到证实或证伪。 明确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首先就是明确了人的认识从属于人的生存,人的思想观念从属于人的现实生活,从而全面地确立起生活实践第一的观点。由此而论及的真理,就必定是与人的生存状况、人的实践的主体性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论断有两层意义:其一,人所得到的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能产生于一定的主客体关系,并且只能在这种关系中被确认为真理,离开了这种关系则无所谓真理。当然,作为认识的主体在这里可以超越性地视为整个人类,而人类的主体性则是任何人都不可能超越的;人所能够超越的只是人类主体性的历史形式,所以,真理才呈现为一个随着人类实践、人类主体性的发展而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其二,不应当仅仅把真理理解为对外部对象的性质和规律亦即“物的尺度”的反映,而且要把它看作是对人类自身的需要和能力亦即“人的尺度”的反映,涵括这两种尺度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变化的逻辑和整合的状况。这样理解的真理,和价值本来就是内在统一或者说包含着属人的价值因素的。所以,列宁指出:“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40卷,291~2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由此也说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命题中,实际上蕴含着实践也是价值的标准这一重要思想。这样,对真理标准问题的重新明确和研究,就自然地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从而走向对实践意蕴的多方位探讨。人的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社会历史作为人的实践史,也就是人的理性认知和价值评价、客观规律和主体目的相互作用的历史。社会历史论于是被理解为认识论和价值论在实践论基础上的合题。这样,人们便涉足社会历史的广阔空间,使历史唯物主义得到了创造性的重新解释和重新建构。 至此,实践相对于人和人的世界的总体性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到目前为止对实践概念的探讨所引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理论进展。 二、实践标准的解释学特征 从表面上看,实践标准就好像摆在那里的一把尺子,自然地向人们显示出它所测度、检验出的认识的真理性。实际上远不是如此。实践标准并不能径直地告诉我们认识的是非曲直,因为实践及其结果要由人来分析和解释。面对同一实践及其结果,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得出不同的结论。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实践,而实践标准又要人给予认识和评判,这就构成了实践标准的解释论循环。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实践是在人的主观意志的作用下展开的一种活动,只要这种活动能够使对象发生某种预期的变化,人的主观目的就算得到了一定的证实。因而,所谓实践检验,不是检验人的认识与某种自在的外部对象性质的符合,而是检验认识与由这一认识所引发的事态或事件的符合。如果事物的变化正是某一认识通过实践的外化或现实化,那么,它们当然是“符合”的。这样,我们就会顺理成章地得出如下结论:实践检验是人的认识经由实践的自我验证。其实,人的实践本身也正是人的本质力量——包括理性认知——的自我展现、自我确证。这显然是实践标准更具本体论意味的解释论循环。 明确实践标准的这种解释论特征是很重要的。首先,实践标准不是一个自在的静态的量度,而是一个主体性的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和实践构成了一个反馈系统,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认识在实践中的检验也就是认识在实践中的形成和实现。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观点和积极的态度对待认识的检验,把认识在实践中的检验与认识对实践的指导统一起来。其次,实践标准不是一个简单的单一的标准,而是一个复合的总体性的标准。因为人的认识要外化为一定的现实,从而能够使人在这个现实中直观并肯定自身,人们就要全面地发挥自己的本质力量亦即认知、情感、意志、信念的力量,并使其体现于自己所创造的对象世界之中。由此,真假、善恶、美丑、利害、圣俗等便成为人们评判人的活动及其结果的尺度。这些尺度实际上都是实践标准的内涵在不同方面的体现。显然,当我们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和价值的确定者的时候,我们心目中的实践是作为人的生存的根基同时也是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泉源而存在的。正是由于对实践作了这种预设,我们才把实践视为具有普遍性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标准和在人的实践中不断生成着的属人世界的标准,并从而能够以真、善、美、利等价值反过来作为评判实践及其产物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