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最富有的200人拥有高达约2.7万亿美元的财富,而最穷的35亿人的财富总和却只有2.2亿美元;尤其最近20年来,全球最富的1%人口的收入激增了60%。20世纪初,全球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的人均收入比还是11∶1,到了21世纪初,这一差距已经接近80∶1。①贫困与不平等问题一直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A.迪顿(Angus Deaton)在《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的开篇中写道:“如今的生活大概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要好,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富裕,而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越来越少”,但他马上又说到,“然而数以百万计的人仍然生活在对赤贫和过早死亡的恐惧中,世界是非常不平等的”②,从而产生“贫穷陷阱”。③全球绝对贫困与世界不平等是业已存在的事实,是不正义的,我们应当寻求全球范围内的正义。全球正义随着二战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成为日益凸显的学术热点问题,其内涵丰富,包括“国际秩序的基础、国际机构的设置、全球共同安全、全球分配正义、人道主义干预等重要问题”④,还涉及普遍人权、国家主权、全球贫困、战争、全球认同、全球治理等诸多议题,其中全球贫困与全球分配正义是其核心议题。 一、基于全球正义理论解决全球贫困问题的三种主要方案 人们负有何种义务采取行动以减轻全球贫困责任的争论,在伦理与政治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已长达40多年之久。但是,随着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主要进路遭遇到各种质疑,要么谴责这一责任对普通人要求过多,要么谴责让他们摆脱困境的方法失效,这一论战已然陷入僵局。现行的全球正义理论中关于如何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存在着世界主义与国家主义两种立场,他们基于各自的立场提出的解决全球贫困问题策略主张存在明显差异,即便在世界主义立场内部,解决全球贫困问题的策略主张也略有差别。下面将对其不同主张及其理由予以概述。 1.国家主义者罗尔斯的全球正义观:主张有限的人道主义援助 当代国家主义或社群(共同体)主义主张将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作为全球正义关怀的单元,他们认为正义是地方性的,正义不能超越共同体的原则和观念,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边界也是正义的边界。J.B.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是国家主义或共同体主义(社群主义)全球正义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其全球正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万民法》这本著作当中。在其蜚声世界的《正义论》这本著作中讨论国内正义问题时,他承认“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人的观念,是其正义理论坚实的人学基础。但在《万民法》中述及国际正义问题时,却将“共同体的人民(而非个人)视为全球正义关怀的基本单元,第二原初状态(即国际原初状态)的签约者是民族国家(而非个人)的代表,而非民族国家之间或内部的个人之间的平等”。⑤不难看出,共同体主义伦理价值的重要根源在共同体,因此它优先考虑同胞的利益而不是同胞之外其他人的利益。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罗尔斯明确将富国对穷国的援助义务限定为人道主义关怀而非正义义务,反对全球平等分配的观点。 那么,罗尔斯这一主张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何在呢?在罗尔斯看来,国内经济状况实质上深受国内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公民美德的影响,与其他国家及其公民未有实际关联。他认为“一个民族拥有财富的原因以及财富所采取的形式,就在于他们的政治文化,就在于他们的那种支持了基本结构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传统,也在于它的成员的勤劳和合作的才能,而后者得到了他们的政治美德的支持……同样关键的是那个国家的人口政策”。⑥易言之,国家富裕或贫困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国内而非国际,那么,基于因果责任原则他推论出,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分配平等是不正当的。在他看来,“人民自由而负责,能够自行做出决定,则援助义务不要求从第一个现在较富裕的社会征税,而毫无目标的全球平等原则会这样做。同样,这样的观点无法令人接受”。⑦为此,他还进行了思想实验,假设两个人口和财产数量都相同的国家,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有更高的储蓄率(从而也就牺牲了国民的消费水平),结果在几十年后拥有比后者更多的财富,如果强制将财富从前一个国家转移到后一个,以缩小两者的差距是不可接受的。⑧可见,罗尔斯认为不具体考察历史与社会原因实行抽象的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他拒斥全球平等分配的观点。 罗尔斯虽然反对全球分配的观点,但从国际人道主义出发仍主张富国对贫国应当承担有限度的援助义务。在1993年发表的论文版本《万民法》中,他提出规范国际关系的七条原则中并未涉及分配正义问题,却明确提出了“秩序良好且更富足的社会”对“处于不利状况的社会”负有援助的义务。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中,他更为详细地讨论了如何解决跨国分配问题,将规范诸国之间关系的原则从七条增加到八条,第八条规定与全球分配正义直接相关,“人民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国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⑨在罗尔斯看来,富裕国家及其人民对贫困国家及其人民负有限的援助义务,一旦被援助人民建立了合宜的社会秩序,援助应当立即停止。综上,在罗尔斯看来,国家之间的财富差异主要是因为国内政策、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的,那么其后果主要应当由其国家政府与人民承担。不具体分析国家贫困产生的原因而进行全球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但是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应当承担有限的援助义务。 2.道德世界主义者辛格的全球正义观:主张无限的人道主义援助 世界主义核心理念就是“所有人都是平等者”,⑩即“自由而平等的世界公民”是世界主义全球正义观的人的观念基础,(11)对这种核心理念按不同方式的理解和运用就会衍生出不同的世界主义立场。一般而言根据被评价和规定的主要对象:个人和集体行动者,行动者的行为,社会制度以及世界状态,将其区分为:伦理世界主义(ethical cosmopolitanism)、法律世界主义(legal cosmopolitanism)、社会正义世界主义(social-justice cosmopolitanism)以及一元论世界主义(monistic cosmopolitanism)。(12)其中,道德世界主义者的代表性学者P.辛格(Peter Singer)从普遍人性理论预设出发,支持全球平等分配的观点,但仍是较弱的物质援助主张,尚未涉及制度正义层面,据此,他主张富裕国家与民众对贫穷国家的民众负有无限的人道主义援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