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0)02-0005-011 在康德以前,没有“道德形而上学”这一说。西方的“形而上学”(Metaphysik)本来的意思只是“物理学之后”,或者“自然学之后”,没有人说“道德学之后”或“伦理学之后”。因此要对语词较真的话,“道德形而上学”这种说法是说不通的,它直译只能是“道德的物理学之后”,但这似乎并不是康德的意思。康德提出Metaphysik der Sitten这一概念,不过是从先验人类学的眼光①将人的能力划分为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前者的最高原理是自然形而上学,那么后者的最高原理就必须是道德形而上学。“形而上学”这一术语在他这里已经抽掉了具体的内容,而只剩下“之后”或“超越”的形式意义,它现在和“道德”相联,应该相当于“伦理学之后”或“道德学之后”。但它与中国哲学中那种作为“伦理学之后”的“形而上者谓之道”又有根本的不同,即虽然康德声称实践理性对于思辨理性(理论理性)具有“优先地位”[1](166),但实际上仍然是以理论理性作为前提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似乎又还是“道德上的物理学之后”。康德先验人类学三大批判虽然对人的知、意、情的能力分别进行了批判,其实都是以认识能力的批判作为前提和标准的。我曾对《判断力批判》导言末尾所列表格(表一②)作过分析。
内心的全部能力 | 诸认识能力 | 诸先天原则 | 应用范围 | |
认识能力 | 知性 | 合规律性 | 自然 | |
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 | 判断力 | 合目的性 | 艺术 | |
欲求能力 | 理性 | 终极目的 | 自由 |
这个表划分“内心的全部能力”,从竖行来划分,第一栏为三种:“认识能力”“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和“欲求能力”,这是从人类学的角度来划分的;第二栏的三种则是“知性”“判断力”和“理性”,这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划分的。从横行来划分,也是按照三种认识能力来划分出各自的“先天原则”和“应用范围”。“认识能力”的字样在表中出现了两次,分别是从人类学的角度和从认识论的角度,都是排在第一的。可见,“康德基本上还是大陆理性派的传统,就是说,不管人有多少能力,认识能力还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说,“他是要搞清人,把对人的知识建立在对人的认识能力的知识上面,建立在认识论上面。这是当时的一个传统。其实包括整个德国古典哲学都还在这个传统里面”[2](109)。 因此,所谓“道德形而上学”,本质上不过是“物理学之后”在道德上的运用,或者说,是道德上的“物理学之后”,它的概念虽然已经是一整套伦理学的概念(命令、义务、责任、自由、意志和任意、善、法权等),但它的原理仍然是从语言的逻辑功能中获得的。这一点最明显地体现在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基本法则即“定言命令”上。定言命令是从逻辑上的定言判断转过来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判断可以分为定言的、假言的和选言的。定言判断就是直陈式,又称直言判断,A是B;假言判断是条件式,如果A则B;选言判断,或者A或者B或者C。康德把这套逻辑法则转用于实践法则,将直陈式变为命令式,所以定言命令就是无条件无选择的必然要执行的命令: 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个,这就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③ 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法则以这样一种严格逻辑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这种严格的逻辑方式不仅仅是指它将定言判断转化为了定言命令,而且是指它的表述中含有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什么是道德律?道德律就是你的行动准则要成为普遍法则;行动准则如何能够成为普遍法则?不是用一种外在的强制来做到这一点,而是靠这个行动准则本身的前后一贯性、不矛盾性,因而也是你的自由意志的前后一贯性和不矛盾性。道德律就是意志的自律(Automomie),而不是他律。自律在逻辑上的表达就是自由意志的同一性和不矛盾性的规律。在这种意义上,自律就是真正的自由,是能够保持一贯性、不会后悔、不会出尔反尔的自由。表面看来,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有这个意思,它也是“有一言能终身行之者”;但从本质上看还是与康德的道德律不同的。这个不同就在于,孔子讲的不是一条逻辑规律,而是一种“仁心”或同情心,是建立在“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恕道”之上的。但这种情感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一旦遇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场合,这条被誉为“金规则”的法则就失效了[3]。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康德很明确地把自己的道德自律与“金规则”区别开来,他说: 人们不要以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quod tibi non vis fieri)这种老生常谈在此可以用作准绳或原则。因为这句话只是从上述那个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尽管有各种限制;它绝不可能是普遍法则,因为它既不包含对自己的义务的根据,也不包含对他人的爱的义务(Liebepflicht)之根据(因为有不少人会乐于同意,别人不应对他行善,只要他可以免除对别人表示善行),最后,也不包含相互之间应尽的义务之根据;因为罪犯会从这一根据出发对要惩罚他的法官提出争辩,等等。[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