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康德的伦理学一般被称作义务伦理学,重在从义务、善的意志、行动准则、道德法则等角度入手阐明行为的道德价值,在这种伦理学看来,“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因而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的现实性,而仅仅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我们在行动时可能有的意图以及作为意志的目的和动机的行为结果,都不能给予行为以无条件的和道德的价值。”(康德,2010年b,第406页)针对康德关于“道德价值”的论述,内格尔(T.Nagel)、威廉斯(B.Williams)等哲学家从“道德运气”入手,认为人的行为无法免受境遇和运气的影响,这些不受行为者控制的因素不仅在人们的伦理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影响着道德责任和道德评价。运气论者对康德“道德价值”思想的批评被认为对义务伦理学提出了严重挑战。为了回应这一挑战,我们首先要弄清康德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基本内涵,我们尤其要注意和澄清康德“道德价值”思想当中那些通常被忽略或者歪曲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我们试着站在一个康德主义者的立场上对运气论者的批评做出回应,并在梳理二者根本差异的基础上,也看到二者的互补性和各自的贡献。 一、康德论“道德价值” 何谓“道德价值”?康德似乎没有给出过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康德论述“道德价值”的地方甚多,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什么样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价值”为何具有至上性。 康德第一次提到“道德价值”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章中(内格尔在其关于道德运气的论文的一开头所引用的那段话也来自于康德的这一文本)。这一章的论述包含了康德关于“道德价值”的一些最重要的元素:(1)一个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意志不是取决于这个意志所造成的后果;(2)善的意志的价值高于一切偏好;(3)这种价值不因实施者的能力和其实际效用而增加或减损;(4)善的意志的价值在于自身;(5)善的意志不仅仅是一个愿望,而且意味着全部努力;(6)只有出自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在其他地方对“道德价值”的所有论述都可以看是对这些方面的展开、补充、深化、明确化和具体化。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谈到保存自己生命的义务时对出于义务和符合义务的区分。康德明确地指出,据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依据是这个行为是否出自义务。他指出,保存生命虽然是义务,但如果是出于直接的偏好而这样做,那么它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行为虽然是合乎义务的,但却不是出自义务的,因而没有任何内在的价值,这样的准则并无任何道德内容。 既然只有出自义务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那么同情心、对荣誉的偏好,即使有益公众且合乎义务,也没有道德内容,康德认为,基于这样的动机行为可以对其进行称赞和鼓励,但并不值得尊崇。对于“道德价值”而言,重要的是意欲或意志的原则,而不是“应当实现的意图”或者“行为的预期结果”;在于意欲或意志的形式而不是质料。“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它出发所期待的结果,因而也不在于任何一个需要从这个被期待的结果借去其动因的行为原则……不是别的任何东西,而是当然仅仅发生在理性的存在者里面的法则的表象自身,就它而非预期的结果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而言,构成了我们在道德上所说的如此优越的善;这种善在依此行动的人格本身中已经在场,但不可首先从结果中去期待它。”(康德,2010年b,第408页) 对于“道德价值”来说,重要的不是看得见的外在行为,而是看不见的内在原则。 能赋予行为以“道德价值”的既非恐惧亦非偏好,而是对法则的敬重。这一点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有了进一步的阐述:“行动的一切道德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法则直接规定意志。”(康德,2010年c,第76-77页)道德法则直接规定意志,还是行动只是偶然地与法则一致?这是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分水岭:前者要求行动的准则对法则的敬重,是出自义务而发生的,是仅仅为了法则的缘故而发生的;后者只要求合乎法则地行动,在这里,规定意志的有可能是偏好。 在对善的意志和“道德价值”的理解中,应特别注意康德对努力、付出、代价的强调。人们往往将善的意志单纯理解为一个意图,而忽视了为了贯彻这种意图而付出的努力。这里关涉到对“道德价值”的两种不同理解,一种是“道德价值”没有大小多少之说,二是“道德价值”有量上的差别。从作为意图和愿望而言,善的意志“自身就具有全部价值”,“德性本身作为它自己的目的,其价值远远胜过一切用处和一切经验性的目的,以及它本来可能作为自己的后果带来的好处”。(康德,2010年d,第410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善的意志本身就具有最高的价值,它是不分等级的,无可估量的,体现在不同行为和动机中的善的意志,其价值没有大小之说。但是康德有时似乎又认为“道德价值”有大小多少之说,并且认为“道德价值”的大小多少与道德努力和付出有关。①道德努力和道德代价表现在对自然障碍的斗争中,这种自然障碍在主观上表现为行动者的偏好,在客观上表现为外在的境遇。而客观的障碍最终又会转换为主观的障碍,它表现为恐惧、犹豫不决、逃避,等等。“在主观上,行动的可归责性的程度可以根据此时必须被克服的障碍的大小来估量——自然障碍(感性的障碍)越大,道德上的障碍(义务的障碍)越小,善的行为就越是被算作功德……反之:自然障碍越小,出自义务的理由的障碍越大,违背(作为过失)就越被归责。”(康德,2010年c,第236页)因此,康德把“道德价值”与道德评价和行动者所面对的主客观障碍相关联,他在《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论”中举的那个“正派人”被威胁利诱去诽谤一位无辜者而不为所动的例子最好地说明了道德代价与“道德价值”的正相关性,康德就此评论说:“在这里,德性之所以仍然具有如此之多的价值,只是因为它付出了如此之多,而不是因为它带来了某种东西。”(康德,2010年c,第163页)行为者为一个道德行为付出的代价越大,由此引发的崇敬就会越强烈。